03.30 “親子鑑定沒法做,他已經火化了。”

看著面前衣著暴露的女孩子,我已經腦補出了一場大戲,但萬萬沒想到,她鑑定的關係竟然是……

“親子鑑定沒法做,他已經火化了。”

“親子鑑定沒法做,他已經火化了。”

#律師手記# 第3輯


“師姐有空嗎?想帶個朋友去你那裡諮詢。”微信來了條M發的信息。又白又瘦又漂亮的他,是我大學時期在戲劇社認識的師弟,也是很多女孩子的——閨蜜。我曾問這位“婦女之友”為什麼一直不戀愛,給我的回答是,太麻煩了。

果不其然,M帶來律師事務所找我的,依然是位 “女性朋友”。高挑、漂亮、妝容精緻、衣著......暴露。

“謝律師你好,我姓賀。”她大喇喇坐下,掏出一疊資料,“我想打非婚生子女的遺產繼承官司。這兩份,是DNA鑑定報告。下面的都是公證遺囑,麻煩你看看。”

我儘量不露出吃瓜的表情,腦子裡卻有點排山倒海:“啊,難道是小三爭產嗎?啊,這個女孩子長得不錯竟然……啊,我要保持專業形象一定要顯得見慣不怪……嗯!”

嗯?第一份DNA鑑定報告,裡面的兩張照片,確實是這位賀小姐和一個看起來怯生生的小女孩,鑑定的內容卻不是“親子”而是“親緣”。報告顯示面前這位29歲的賀玉冰小姐與4歲的林敏敏小朋友,被推定為同父異母關係。

“這個林敏敏是?”見我發問,她有一絲尷尬,“算是我妹妹吧。再下面那份,是讓我小叔跟她做的親緣鑑定,證明來自同一父系,也用概率推算了他們的叔侄關係。親子鑑定確實沒法做,我爸爸已經火化了,所以這兩份鑑定,去打官司,勝算多少?”

“冒昧地問一下。”我組織了一下措辭,“你,還有這個林敏敏,都是婚生子女嗎?”“我當然是。她,不是。”賀小姐猶豫了一會,用力翻了個白眼說,“我還是從頭講起吧,我家的破事。”

賀小姐的爸爸,年輕時就開始自己做生意。生意做得一般,但有個愛好很不錯,那就是——買房。他有兩段婚姻,第一任太太是個暴脾氣,在他沒培養起買房愛好的時候就離了,帶走了兩人唯一的女兒賀玉林。第二任太太,也就是來諮詢的這位賀玉冰小姐的媽媽,在唯一的女兒上高中那年病故了。

“老實話,我爸人特別摳,而且直男癌。”賀小姐又翻了個白眼,“但大學我在本市讀的,覺得老頭一個人生活有點可憐,週末常回去,有時還帶個同學一塊。就是,那個,林敏敏的媽媽。”

我還是沒做好表情管理,弄得賀小姐頓了一下,“你也覺得很狗血對吧。怪不得說防火防盜防閨蜜,直到她懷孕了,我都被矇在鼓裡。真是不知道她看上我爸什麼,那麼摳的一個人。不過我爸那人雖然又摳心思又多,但特別會說話,還顯得特別真誠那種,雖然時間久了你就會發現,他對你的承諾從來沒想過去兌現。”

我怕話題扯得太遠,主動問道:“那位小姐,和你父親一直沒有做結婚登記?”她白眼再現:“我總懷疑老頭是為了要兒子故意安排的一切,雖然死者為大,但他真的一直都特別愛算計。據說沒有做過任何安全措施,忽悠人家說自己年紀大了不會有事,後來真懷上了,就早早安排人家去香港驗血,查胎兒性別。”

之後的,確實可以算得上是一個狗血的故事,驗出來結果是女兒,男人要求打掉,女孩不同意,兩人反目,女孩憤然離開。

“我很佩服她這點,真的,就那樣消失了。我當時也不想管那些破事,出國讀研了。但沒想到,她竟然還是把孩子生了下來。”賀小姐的語氣開始激動,“老頭去世的事,還是小叔告訴我的,等我趕回來,已經火化了,全是賀玉林操持的。她見到我之後拿了遺囑出來,對,就這些複印件,我爸的房子,全部去做了公證遺囑,全歸賀玉林,一個人!”

翻開公證遺囑的複印件,我吸了口冷氣,第一套的地址所在地,就是本市著名的豪宅。“我爸沒多少現錢,資產都在房子了,加上本市和省內的,十二套。賀玉林這麼多年跟我們沒什麼來往,我爸查出肝癌後,她醫院倒是跑得很勤,出院後還把人接她家了,說是方便照顧,養好體力再去做第二次化療。我當時還覺得這人也太善良了吧。後來老頭偷偷打越洋電話,說賀玉林哄他去公證處立了遺囑,他後悔了,但人家說改遺囑就不給他吃飯也不給吃止疼藥。我叫小叔去看看,賀玉林不讓進門。”

賀小姐嘆了口氣,“我承認自己跟老頭也沒太深的感情,他太會算計,也太摳了,對我和我媽都不怎麼好。一開始知道他得病,我沒太上心,更沒想著趕回來,想著賀玉林願意照顧就讓她做孝順女兒唄。我爺爺奶奶早過世了,父母子女配偶的第一序位繼承人裡,看起來就我和她,那十二套房子我分一半,也吃喝不愁了。但我這所謂的姐姐太狠了,十二套房子,全寫了給她,和我一毛錢關係都沒有了。我問過別的律師,說我作為親生女兒雖然是法定繼承人,但直接就被那十二份遺囑,排除在繼承以外了。”

“遺囑繼承優於法定繼承,你因為這些公證遺囑喪失了繼承權,所以想到了你那個未成年的妹妹,因為《繼承法》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我算是明白賀小姐的來意了。

她皺眉道:“我本來也不想把這孩子拉扯進來分一份兒,只是想找辦法把那十二份遺囑幹掉。可是諮詢了幾個律師,都說只憑我的描述,根本不能證明遺囑是在被脅迫的情況下做的。而且,公證處那邊我也去過了,人家說有錄像,證明立遺囑人當時神志清楚有行為能力,要我去起訴撤銷遺囑的話,他們可以向法院提交視頻資料。早知道出國之前,也哄老頭給我把遺囑寫了。不過,沒公證過的遺囑就沒有用是吧?”

以前有客戶問我,是不是公證過的合同才有效力,沒想到留過洋的賀小姐,對公證也沒有清晰的概念。我只好又科普了一下:“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所以,就算不公證,也不影響相關法律文件本身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在《繼承法》裡,為了防止偽造遺囑,對各種形式的遺囑都確定了效力的判斷標準。但相關司法解釋也明確了,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所以啊。”她聳聳肩,“別說我手上沒有遺囑,就算有,也扛不過人家的公證遺囑對吧。所以,我想到了當年那個孩子。我是我爸的女兒,她測出來跟我同父異母,自然就能推算出是我爸的孩子,而且,還有我小叔跟她做的那份。法官應該不會非要親子鑑定不可吧?”

我當然不敢打包票,只能斟酌著說:“你是婚生子女,在沒有反證的情況下,你和父親當然有法律上的親子關係,那麼既然證明了林敏敏和你屬於同父異母,再加上你小叔做的那一份叔侄,我個人認為是可以鎖定林敏敏和你父親的親子關係的。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所以,她是可以主張法定繼承人的身份的。”

賀小姐點頭道:“我爸爸知道是女兒後,就沒關心過那個孩子到底有沒有出生,賀玉林也不知道這件事,所以十二份遺囑,對這個孩子隻字未提。我輾轉找到了她們母女,過得其實還行,跟我說以前沒要過一分錢的撫養費,現在也不打算要一分錢的遺產。但我告訴她,遺產分配全部完成後,這個孩子從自己親生父親那裡就什麼也得不到了。如果孩子以後知道,母親竟然在她渾然不知時,代替她做決定放棄了一大筆財富,會不會心生埋怨,萬一真過得艱難的時候,會不會更加痛苦。”

不得不說,這番說辭我都覺得無從反駁,何況是那位獨自撫養孩子的母親。所以,她已經向賀小姐表示同意以女兒的名義提起訴訟。

“既然這麼多份遺囑都沒有給林敏敏保留必要份額,我們是不是可以起訴要求撤銷遺囑,或者主張遺囑無效什麼的。這樣我就可以要求按照法定繼承,三個女兒一人四套,我也可以接受。” 賀小姐的眼神裡似乎出現了美好的未來。

我煞風景地就事論事道:“即使沒有按《繼承法》第十九條保留份額,嚴格地說並不一定會影響這些公證遺囑的效力。司法解釋中規定,這種情況下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剩餘的部分,再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就是說我仍然沒份?”賀小姐杏目圓瞠。“你已經成年,算不上沒有勞動能力和收入來源的,很可能還是會被遺囑徹底排除在外。”

“SHIT!”賀小姐迅速敲著桌子,沉默了兩分鐘才緩過勁來,“那也要告,反正不能輕易便宜賀玉林。”

可惜,我們在幾個月後取得的一審結果,對賀小姐來說,還是“便宜了賀玉林”。

法官在查明全部事實後,認可了林敏敏是賀先生非婚生子女的身份,即確認其屬於法定繼承人。但經過原告方的申請和法院的調查,發現賀先生的賬戶中還有數十萬元的現金,鑑於沒有遺囑或者其他法律文件對這些現金做出過安排,賀先生的父母和配偶也都已經先於其去世,法官判決這筆現金由賀玉林、賀玉冰和林敏敏三人均分。

法庭經調查得知林敏敏的生母有固定工作和穩定收入,而且繼承的部分現金也保證了她必要的生活來源,因此駁回了在十二套房產中根據《繼承法》十九條為其保留部分的訴訟請求,認定賀玉林有權根據十二份公證遺囑,繼承全部房產。

林敏敏生母不顧賀玉冰的反對,堅持不再上訴。來律所簽結案資料時,她神情淡漠地說:“能為孩子爭取到這些,我覺得已經夠了,也真的不想讓太多人知道這個秘密。而且,要那麼多又有什麼意義呢。你看他,那麼會算計的一個人,死時卻沒有親人真正為他傷心。生前有那麼多房子,死的時候,卻根本,沒有一個真正的家。”

◆ ◆ ◆

本期資料來源

[1]《繼承法》第十條、第十九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七條、四十二條

[3]《婚姻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4]《公證法》第二條

主稿:謝秋;審稿:夏小婷;校對:阿丁;題圖:林遠方;排版:超級萌小分隊

“親子鑑定沒法做,他已經火化了。”

“親子鑑定沒法做,他已經火化了。”

“親子鑑定沒法做,他已經火化了。”

“親子鑑定沒法做,他已經火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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