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6 《浙江省水產養殖汙染防治管理規範》(試行)政策解讀

《浙江省水產養殖汙染防治管理規範》(試行)政策解讀

《浙江省水產養殖汙染防治管理規範》(試行)(以下簡稱《規範》)已由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印發實施,現解讀如下:

一、《規範》制定背景

(一)必要性

2014年實施 “五水共治”以來,我省漁業系統組織實施了旨在轉變水產養殖業發展方式、減少養殖對水環境汙染、增加漁業治水正能量的——漁業轉型促治水行動(2014—2017年),四年來,取得了良好的生態、社會和經濟效益,營造了生態優先、綠色發展氛圍,推動了我省水產養殖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

由於涉漁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不完善,汙染防治和監督管理相關條款散落在不同法律法規規章中,在推進水產養殖汙染防治工作中,尤其是實施新《環境保護法》和國務院《關於印發水汙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以來,行業內外存在著一些對水產養殖及其汙染防治基本概念不清等問題,給指導養殖業汙染防治和監督管理工作帶來一定阻礙。為了明確水產養殖、養殖汙染及防治的概念,釐清漁業主管部門、技術推廣和執法機構以及政府相關部門在水產養殖汙染防治和監督管理中各自職責,落實責任,同時,規範養殖生產者行為,履行汙染防治義務,我局制定出臺了《規範》。

(二)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浙江省漁業管理條例》

·《浙江省農業廢棄物處理與利用促進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7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浙江省綜合治水工作規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9號)

二、《規範》主要內容及說明

《規範》包括總則、禁養區和限養區的劃定整治,養殖區的汙染防治,漁業水域環境監測和監督管理等四個方面。

(一)明確概念和範圍

1、《規範》明確了“水產養殖”概念,該定義有利於區分哪些是養殖,對環境有負面影響;哪些是增殖放流(人放天養),對生態環境改善有利。

2、根據《浙江省農業廢棄物處理與利用促進辦法》,結合水產養殖實際,明確了水產養殖汙染的範疇。

3、將水產養殖汙染物無害化、資源化、減量化利用納入當地漁業發展規劃和養殖水域灘塗規劃中,鼓勵發展綠色生態、優質高效的水產養殖業,將水產養殖對環境的汙染降至最低。

4、提出了禁養區和限養區概念,劃定辦法和禁限養區不同的管理方法。

(二)指導水產養殖汙染防治

1、明確養殖區內,養殖生產者應規範操作,採取有效措施減少養殖汙染物的產生、積累和排放,依法達標排放或循環利用。

2、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 “嚴禁使用農藥毒魚、蝦、鳥、獸等” 規定,明確將池塘和灘塗使用農藥殺滅養殖敵害生物列為禁止性行為,並按照《農藥管理條例》和《浙江省農產品質量安全規定》,要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漁政執法機構將使用農藥的行為,通報給農業執法機構和公安機關。

3、指導養殖生產者應採取哪些措施有效減少養殖汙染的產生、積累和排放,明確引導發展的生態模式和財政資金支持方向。

4、重申漁業主管部門和漁業執法機構的法定職責,對違反《浙江省漁業管理條例》相關條款的行為,應進行監督執法。

(三)關於 “禁養區和限養區劃定整治”的說明

雖然現行涉漁法律、法規僅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過編制和實施養殖水域灘塗規劃來劃定養殖區,而對水產養殖禁養區和限養區劃定沒有做出規定。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國務院《水十條》和農業部《關於加快推進漁業轉方式調結構的指導意見》、《養殖水域灘塗規劃》編制規範等相關規定,均明確要求劃定禁止養殖區和限制養殖區。

因此,本《規範》對禁養區和限養區的關停、整治管理措施符合相關法律,也與我省過去幾年開展的水產養殖禁、限養區劃定和整治的管理措施相一致。

(四)關於“水產養殖尾水排放標準”的說明

本《規範》明確“水產養殖尾水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第十二條)。排放標準分兩種,一種是農業部制訂的行業標準,《淡水池塘養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和《海水養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3-2007),各地作為衡量養殖尾水治理檢驗治理效果的標準,是建議性標準,不能作為執法依據。《環境法》等環境方面的法律法規規定,環境保護部門制訂的養殖尾水排放標準(強制性),但目前我國尚未制訂出臺。有鑑於此,在國家或省制訂出臺水產養殖尾水排放強制性標準以前,為推進養殖尾水治理工作,各地可以參考農業部出臺的行業標準,作為指導水產養殖汙染防治的推薦性標準。

下一步,漁業主管部門將配合環保部門加快制訂水產養殖尾水排放強制性標準,作為養殖尾水排放執法監督的重要依據。

三、解讀機關及解讀人

解讀機關: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

解讀人: 梅凱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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