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0 這些情況下扣工資不合法,但這些卻合法?

這些情況下扣工資不合法,但這些卻合法?

什麼叫“剋扣工資”?什麼又叫“無故拖欠”工資?勞動者生產的產品沒被驗收合格,用人單位說你當月的工資就不發了,這算不算“剋扣工資”?還有的勞動者因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單位就從他當月的工資中扣除賠償金,這又算不算“剋扣工資”?再如有的單位表示經濟效益不好,發不出工資,這算不算“無故拖欠”?對於“剋扣”和“無故拖欠”,有必要再進行一番“刨根問底”。

國務院公佈的《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經由媒體宣傳,許多勞動者對《條例》第二十六條格外關注,該條規定:對於用人單位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行為的,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這些情況下扣工資不合法,但這些卻合法?

這些情況被扣工資是合法的嗎?

1、上班遲到要扣工資嗎?

用人單位不能對勞動者進行罰款,但用人單位可以通過規章制度等合法手段進行獎勤罰懶,這也是人力資源管理的一種必要手段。但用人單位要慎用此項獎懲制度,並且要注意:一是規章制度要內容合法、程序合法,比如用人單位制定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要經職工討論,要公示或者告知職工;二是內容應具有合理性,明顯缺乏合理性的獎懲制度也會影響其合法性;三是不能違背其他法律法規,比如不能違背最低工資的有關規定,不得實施歧視。

同時,員工在遭到公司的“樂捐”等違法處罰時,應勇敢站出來,積極維護自身權益。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此外,勞動者還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面對沒有法律依據的處罰,勞動者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2、銷售任務未完成要扣工資嗎?

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規定: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據該規定,無論勞動者是否完成了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也無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怎樣約定,只要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就應當向勞動者發放工資。

3、辭職未提前30天通知單位,被扣工資合法嗎?

《勞動法》第3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勞動者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報酬,解除勞動關係時雙方應當結清工資。工資作為正常勞動所得,在無法定情形下,用人單位無權扣除工資。

4、暴雨被困導致上班遲到,扣工資合法嗎?

大雨、大霧、大雪這樣的天氣不在國家法律規定的範圍之內,只有地震、水災火災等才屬於不可抗力的範圍。職工因為下大雨上班遲到是否應受到處罰,主要看單位的規章制度是如何制定的。如果單位是按內部規章制度處罰了,並沒有違反法律。不過,建議單位從人性化關懷的角度出發,酌情處理。

5、員工辭職單位扣工資合法嗎?

《勞動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6、孕期女職工產檢扣工資合法嗎?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該條文沒有對產檢次數進行限制,即只要是根據醫囑進行的正常必要的產檢,都應該計入勞動時間,算正常出勤,不能按病假、事假、產假、曠工等來算。

7、用人單位為捐贈強扣工資合法嗎?

根據《公益事業捐贈法》第四條的規定,職工有權自行決定捐款的數額,是否捐款以及如何捐款都必須出於職工的自願,任何用人單位都不得強行扣除職工的工資。

根據《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剋扣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這些情況下扣工資不合法,但這些卻合法?

公司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扣工資?

勞動法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但是,用人單位在特定的情況下也可以扣除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2、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關於工資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工資、勞動報酬、同工同酬等方面的規定

第三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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