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農村土地確權之後兒女戶口沒在一起,以後能繼承嗎?

怪老頭a


土地是農民朋友不可或缺的最最基本的生產資料,有了地在手,就能吃上飯,心裡不發慌。雖說現在全部經濟來源依靠土地生活的農民是越來越少,但農村土地在農民朋友內心的重要性仍不可替代!圍繞著老人去世後,承包地到底由誰來耕種,已經分戶兒女有繼承權嗎,類似這樣的問題,農民朋友也非常困惑。下面醉美梨鄉憑藉多年農村工作經驗,從以下幾點分析給大家!

農村土地是怎麼承包的?

農村土地屬於集體所有,承包的土地主要指的是耕地或者農用地。在我國農村實行的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農村土地以家庭為單位,由村集體按照一定程序依法發包給本村村民,並與村民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後,由農業部門備案確權、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農民承包耕地基本的流程就是這樣,只不過我寫的比較簡單點。

確權後,農村老人去世,其兒女對原承包地還有繼承權嗎?

弄清了農村耕地的承包流程,那我們再反過來看看老人去世後,其原承包的土地兒女還能不能繼承?

首先,《繼承法》對於遺產繼承的範圍做了規定,無非個人的合法財產,包括房屋、工資、生活用品等等。土地呢?不在遺產繼承之列!所以農村承包地不能繼承。在老人死亡後所能繼承的是承包土地的收益,舉個例子:老人生前種了小麥後,突然不幸死亡,對於小麥成熟賣了錢,這個錢就是收益,歸兒女繼承。

再次,談到承包土地的老人死亡後,其承包的土地不稱為由兒女繼承,叫能否繼續享有承包經營權?這個答案一般是肯定的!但個人認為還需要區別對待。

1.分戶的兒女戶籍沒有遷出。農村土地發包對象是本村村民,發包政策實行家庭聯產承包。既然如此,子女分不分戶都不影響,其家庭成員身份,土地承包也不當然與戶口簿記載人口相一致,且再結合承包合同記錄的家庭人口來看,其家庭人口也不一定就必然是戶籍登記人口。這種情況下,老人不在了,其承包地仍然應由分戶子女繼續承包。

2.子女分戶後戶籍遷往他處。現行政策,就是目前剛剛國家出臺的承包地到期後再延包30年的指導精神。現階段地方一般做法,還是由分戶子女繼續承包死亡老人的土地。但我個人認為,這與承包法的規定不相一致。承包法規定非常明確,其中一條農用地發包給本村村民,既然不是本村村民了,其父母去世,他們的承包地雖然是以家庭為單位發包的,但子女戶籍遷出,子女喪失了本村村民身份,其承包地應該村組收回。

綜上,老人去世其原來的承包地不能被分戶子女繼承,但根據現行政策,可以由分戶子女繼續承包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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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美梨鄉


我家包產到戶是5個人口的田土,2018年確權時,我家三子妹戶口都已遷出農村,只剩下父母親兩個人戶口在農村,5個人田土全部確權在父母名下,情況剛好吻合要回答這個問題,為了搞清楚將來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問題,我特諮詢了土地管理相關部門,具體情況如下:

一、土地確權是為了保護農民合法權益,對原有承包土地進行實地測量、繪圖、數據記錄、入檔、發放承包經營權證的一項工作。

二、土地確權一是對土地數量的統計確認,二是對土地承包權利人摸底統計確認。


三、土地確權後承包權利人去逝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土地承包期內(1994年至2043年)期間,由權利人的合法繼承人繼承,繼承人可將土地有償出租或者轉讓給本村村民,也可以自願有償退出耕地。2043年承包期到期後,如果政策有需要,村集體需將土地重新分配,那麼戶口已經遷移出本村的這部分人,不再參與土地承包經營權分配,原土地承包經營繼承權終止。

所以,土地確權後,子女戶口沒在農村的,在土地承包期內,子女暫時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有繼承權的。承包期到期,繼承權終止。


阿洪168


農村的土地都進行過確權了,可以說就等著發確權證了,只不過有一些農民跟兒女卻不在一個戶口,那麼未來能不能繼承土地呢?

農村土地確權之後兒女戶口沒在一起,以後能繼承嗎?

這其實是一個很現實的問題,因為現在兒女與父母分戶,或者直接將戶口遷到城裡面去了,都會造成這種情況。至於說土地能不能繼承,還是需要看具體的情況的。

1、土地承包以家庭為單位,戶口不在一起無法繼續承包

農村的土地都是家族聯產承包的,戶主是主要承包人,而家族的其它成員是共同承包人。家庭成員都有著土地的承包權的,所以父母過世後,只要跟父母在一個戶口,雖然說土地不是私有財產不能夠繼承,但是兒女卻有著承包權,是可以繼續承包土地的。

2、戶口不在一起,無法繼續承包土地

而如果兒女的戶口跟父母不在一起的話,那就無法繼承承包土地的。要是戶口都遷到城裡面去了,更是不能夠擁有土地的,想繼承都繼承不了,只要將戶口遷回跟父母那才有得到土地的資格。

而在農村跟父母分戶的兒女,一般來說分戶的時候土地就會進行一次分配了,部分土地的承包權會進行轉讓給兒女。未來分戶後那也就無法再得到父母的土地了,這點大家是需要注意的。

總之,農村的土地所有權歸村集體所有,農民只有經營跟承包權,所以不能夠讓後代繼承的。但是如果跟父母在一個戶口的話,本身就是有承包權的,就算父母過世也可以繼續耕種土地的。所以說戶口是很重要的,一個戶口就可以得到父母的土地,不是一個戶口就得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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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農村的土地屬於村集體,不存在土地繼承問題。所以,這個問題的要點不是兒女以後能否繼承父母土地承包權的問題,而是兒女在父母去世後是否可以在本承包期內繼續耕種父母的承包地的問題。所以,這個問題不適合以繼承法來解答,只能根據《土地承包法》來解釋。

農村土地確權,就是依法確定農村村民對於土地的承包權,確權是對農民承包權的一種法律肯定。農村土地承包,是以戶為單位的,在確定承包權後,本承包期內本承包戶承包權不做變更,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也就是說,土地確權後,如果本承包期內本戶有人去世或者戶口外遷,不影響本戶的土地承包權;如果本承包期內本戶有新生人口或者新轉入人口,也不會增加其承包的土地。

所以,本問題的焦點是,土地確定時,父母和兒女是否在一個戶頭上,即,確定的證書上認定的是父母為一戶,還是父母和兒女共為一戶。本題在這一點上沒有表達清楚,只是說土地確權後兒女戶口沒在一起,沒有說明是確權時兒女戶口已經分開,還是確權後才分的戶口。

如果確權時,父母和兒女在一個戶頭上,那麼,兒女和父母雖然日後分戶口,但承包關係不變,在本承包期內父母和兒女共同擁有土地的承包權,如果父母在承包期內去世,兒女完全可以繼續耕種土地至承包期結束。如果土地確權時,兒女已經和父母分戶,父母的土地確權證上,沒有子女的名字,那麼,父母去世後,則本戶上不再有其他人戶口,視為整戶消亡,雖然承包期不到,村集體也有權收回其土地承包權,子女無權耕種已去世父母原來的承包田。

綜上,農村土地不存在繼承問題,兒女是否在父母去世後繼續耕種父母承包的土地,主要看承包時兒女和父母是否在一個戶頭上(承包合同和確權證書是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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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確權之後兒女戶口沒在一起,以後能繼承嗎?

農村土地確權之後,無論兒女的戶口是否與老人的戶口在一起,如果土地承包合同沒有到期,兒女是可以繼承的。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繼承人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可以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林地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這個規定,土地承包合同沒有到期,只要兒女盡到贍養義務,無論戶口是否在一起,是否是什麼性質的戶口,承包期不到,是完全可以繼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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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農村土地確權之後兒女戶口沒在一起,以後能繼承嗎?

土地確權後,村裡的土地屬於集體,農民對房屋所佔的宅基地只有使用權,而繼承也是使用權的一種,再加上地隨房走,滿足一定的條件,兒女是可以繼承房子所佔宅基地的使用權的。

問題的關鍵還是要看兒女的戶口是否還在本村,如果在本村,那麼宅基地是可以繼承的,繼承了宅基地以後,萬一以後房子變危房了,兒女們可以申請重新修建房子,如果不能繼承宅基地的使用權,自然就不允許建房子。

如果兒女的戶口已經遷移到外地,戶口已經脫離了本集體,自然是不能繼承宅基地的,但是房子是合法的私用財產,是可以繼承的,房子的繼承跟戶口沒有關係,如果房子不加以維護,以後倒了,因為沒有宅基地的使用權,是不能再繼續修建新房屋,集體有權力收回宅基地。

繼承了宅基地的使用權以後,最好要進行過戶處理,因為宅基地上面登記人員是父母,最好改成本人,在同一個集體內,宅基地是可以進行轉讓的。

需要提醒一下的是,農村的房子如果成了危房還不加以修繕,或者倒了以後長期閒置的,即使擁有宅基地的使用權,集體也是有權力收回宅基地的。

不過作為農村人,我想提醒一下各位,一般農村的情況比較複雜,基本都是有錢就能解決問題,很多流程可以用錢去疏通,雖然集體有權力收回宅基地,但是看在都是同一個村的份上,誰沒事去給自己惹麻煩?大家都默認了子承父業的思想,只要村裡人沒意見,很多地方都可以用錢疏通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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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確權之後兒女戶口沒在一起,以後能繼承嗎?

您說的兒女戶口沒在一起,意思是說兒女的戶口都已經分戶分出去了吧。這樣的情況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確權共有人一欄就沒有您兒女的名字了。

而對於這種情況下,土地能否繼承還要看情況的。比如題主說的土地確權的時候子女的戶口都已經分戶了。按照《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子女的戶口沒和父母在一起,可以依據《繼承法》的規定合法的繼承土地經營權益。經營權益怎麼來?那隻能是繼承您的土地經營權了,因為承包權在您那裡,不在您的子女手裡。所以,您的子女可以繼承經營權至2057年。可以種植、可以流轉,種植和流轉的收益歸您的子女分配。

但是還有一種情況。確權之前,您和子女的戶口都在一起,在1997年的二輪土地發包時戶口還沒分戶。那麼您承包的耕地是和您的子女承包的耕地在一起的,因為那時候戶口還在一起,土地承包是以戶為單位的。而土地確權的重要依據就是二輪土地發包的合同為基準,也可能出現雖然子女分戶了,但是還是按照二輪土地發包時的狀態進行確權,也就是說確權共有人一欄還有可能添加您子女的名字的。如果真的是這樣,那麼您的子女就可以繼承土地的承包權和經營權了。

所以,對於題主說的這個問題來說,得看確權時的具體情況。要麼只能繼承經營權,要麼以確權共有人的身份保留確權所有土地的承包權和經營權。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些看法。如有不當之處請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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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門觀點:土地所有權是村集體,無論戶口與兒女在不在一起,都不可繼承。至於土地承包經營權也不可繼續使用,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新的《土地承包法》將農村農民承包地的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離,所有權是集體的,不可繼承,承包權和經營權是農民的,如果承包人去世,兒女的戶口與父母在一個戶口本上,減人不減地,承包期內,兒女可以繼續使用承包經營權。

如果兒女已經結婚,另立戶口,但沒有分到承包地,其兒女也可以繼續使用父母承包地的承包經營權。如果兒女全家轉入小城鎮落戶,也沒有承包地,也可以繼續使用父母承包地的承包經營權。

如果兒女另立戶口,與父母不在一起,但已經分到承包地,承包人去世,其兒女只能繼承土地上的收益,不能繼續使用父母承包地的承包經營權。 如果兒女將戶口遷移到設區市,成為非農戶,父母去世,兒女不能繼續使用父母承包地的成本經營權,只能繼承土地上的收益。

謝謝您的關注,期待您的看法!


西門白甫


不能

農村的土地確權還宅基地確權以後,首先對農民是權利的保障!房子有了產權證,但是土地的確權是確的是資格權,證明你是農村戶口並在當地的村集體,而你有的也只是使用權,當然房子是所有權!在同一戶口本上的如果不遷出在以後是可以按你的說法繼承土地的使用權!以下幾種是不可以的

1.子女遷出戶口落戶城市戶口,當戶口本上的人如果去世或者意外死亡的,土地會被村集體收回!

2.戶口遷出轉入其他村集體的,同樣在也不在有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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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新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2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從這條法律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在農村土地確權以後,在承包期內,承包人享有的合法權益,由其繼承人依照繼承法的相關規定來繼承。這跟子女的戶口在不在一起,沒有太大的關聯。

當然,如果子女的戶口在村集體戶主名下的話,那他就屬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共有人,不存在繼承不繼承的問題,而是作為家庭成員共同享有其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即使承包期結束以後,按的相關的法律規定,其仍然在下一輪土地承包過程中能夠得到土地承包經營權。

但是如果子女戶口遷出了農村地區,成為非農業戶口以後,在這一輪土地確權之後,在承包期內其父母的承包經營權所獲得的承包收益,按照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由子女來繼承。但是當承包期結束以後,在下一輪土地承包過程中,該子女無法獲得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也無法在享有承包收益。

這就是子女戶口是否在農村地區,是否在其戶主名下的一些區別。在本人的土地確權以後,及全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所獲得的承包收益合法的由其繼承人來繼承。以上就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點粗淺看法,如有不妥之處敬請諒解,如果您有什麼更好的意見和建議,歡迎在下面留言評論,說說您的理解。感謝您的閱讀,如果您喜歡我答案的話,歡迎點贊評論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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