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關於“新冠肺炎”疫情下,企業復工後勞動關係若干法律問題問答?

1、問:新冠肺炎疫情尚未完全結束,企業復工後,員工上班或者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夠成工傷?

答:人社部21日明確表示,在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這是在抗擊疫情期間,對於新型冠狀病毒職業暴露風險高的從事預防和救治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的特殊政策。但如果不是從事新冠肺炎預防和相關工作人員,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認定為工傷的。

2、問:企業復工後,員工擔心復工感染,以地方防控要求隔離14天或者地方封路為由,拒不返崗怎麼辦?

答:目前疫情尚未結束,針對用人單位而言,如員工卻因地方疫情防控措施,客觀上確實無法按時返崗,首先需要員工提供所在地街道、社區相關證明,確因客觀原因導致無法返崗,用人單位可以與員工協商使用帶薪年休假、調休或在線異地辦公方式工作;如員工僅以新冠肺炎未結束為由,經企業勸導後拒不出勤復工的,也拒絕企業與其協商使用帶薪年休假、調休,用人單位可以通過EMS、短信、郵件等多種方式向員工發送《復工返崗通知書》,如多次發送通知後,員工仍拒絕返崗的,單位可以依照企業公司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關於“新冠肺炎”疫情下,企業復工後勞動關係若干法律問題問答?


3、問:企業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出現資金困難,暫時性無法及時支付員工工資的怎麼辦?

答:企業卻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導致資金週轉困難,無法及時支付員工工資的,可以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延期支付,以盡力幫助企業減輕當前負擔和資金週轉壓力。但企業要有充分證據證明,確實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導致無法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並提前以書面形式告知勞動者,並保留相關證據。

4、問:勞動者復工後因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冠肺炎或為密切接觸者而被隔離,能否停發其工資?

答:不可以,人社部《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關於“新冠肺炎”疫情下,企業復工後勞動關係若干法律問題問答?

5、問:新冠肺炎情況下,企業能否採取強制員工降薪方式降低成本?

答:不可以,企業降低員工工資屬於對工資調整,是對於原勞動合同內容的變更,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因而,企業因疫情影響降低員工工資,應當與員工協商一致,不能單方面降低,否則將面臨未足額支付員工工資的法律風險。人社部《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

6、問:因新冠肺炎影響不能返崗員工,員工明確拒絕情況下,企業能否強制安排休年休假?

答:《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因而,企業以年休假衝抵員工復工後未出勤工作時間,需要首先與員工進行協商,如員工反對,則詢問員工反對意見,看是否合理,雖然“考慮職工本人意願”並非必須員工同意,但是如果不經協商就直接使用年休假抵衝員工為出勤時間,則有可能被認定侵害員工利益。

7、問:疫情期間,企業經營困難,是否可以緩交或免交社會保險費用?

答:根據2020年2月20日,人社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發佈的《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除湖北外的中小微企業,可以免徵2020年2月-6月的社會保險費用,大型企業減半收取2020年2月-4月的社會保險費用。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以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用,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特別提示:疫情期間,政策以穩定勞動關係為主,建議企業與員工互諒互讓,共克難關,響應國家號召,儘量不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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