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行處字〔2020〕11號)

當事人:湘潭縣易俗河鎮衛光三十號蔬菜攤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H

住所:湘潭縣易俗河鎮***路**市場*樓**號

經營者:王**

身份證號碼:4303211********X

聯繫電話:13******9 其他聯繫方式:18****9

聯繫地址:湖南省湘潭縣***鄉**村**組

在2019年食品安全監督檢驗抽檢工作中,本局委託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湖南有限公司於2019年9月26日對當事人銷售的購進日期為2019年9月26日、抽樣基數為6公斤的豇豆進行抽樣檢驗,其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克百威項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殘留量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並出具了No:4303190924872-S的《檢驗報告》。對於當事人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本局於2019年11月6日報經局領導批准予以立案調查,並於2020年1月2日調查終結。

2019年11月6日,本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上述《檢驗報告》,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複檢,也未提出異議。

經查:據當事人稱於2019年9月26日,從湘潭市雨湖區***路口**農產品批發市場以2.3元/斤的價格購進豇豆7.9斤,爾後在其店內以2.8-3元/斤不等的價格對外銷售,進貨當日已將該豇豆銷售完畢。2019年11月6日,本局執法人員檢查時,當事人不能提供上述豇豆供貨商的《營業執照》以及該豇豆的合格證明材料。

2019年12月9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潭縣市監限提材通字〔2019〕12-34號《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要求當事人在收到該通知書後三日內向本局提供購進上述豇豆的進貨憑證和銷售上述豇豆的所有銷售憑證或記錄,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僅向本局提供部分銷售憑證(2張銷售憑證),未向本局提供購進上述豇豆的進貨憑證和所有銷售憑證,致使當事人銷售上述豇豆的貨值金額和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2019年12月25日,當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報告》,主動採取了改正措施。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及其經營者王**的《居民身份證》複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證據二:當事人出具的《授權委託書》及受委託人楊**《居民身份證》複印件一份,證明被授權人的身份和權限及其基本情況。

證據三: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所作的《現場筆錄》一份、現場照片三張,證明當事人在採購食用農產品時未按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材料,以及銷售上述豇豆的事實。

證據四: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受委託人楊**進行詢問所作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購進上述豇豆的來源、價格、以及其銷售上述豇豆的價格。

證據五: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No:4303190924872-S的《檢驗報告》一份,證明當事人銷售的上述豇豆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事實。

證據六:《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委託書》、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湖南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複印件各一份,證明本局委託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湖南有限公司對當事人銷售的上述豇豆進行抽樣檢驗的事實以及該檢驗認證公司的檢驗資質。

證據七:No:4303190924872-S的《檢驗報告》及《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的《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本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報告》及《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並告知當事人有提出複檢和異議的權利的事實。

證據八:當事人向本局提供了《整改報告》,證明當事人在採購食用農產品時,已主動履行查驗義務的事實。

本案案卷所有證據,依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均已由當事人發表意見,未提出異議,全部查證屬實。以上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局均予以採信。

本局於2020年1月19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潭縣市監聽告字﹝2020﹞3號《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要求舉行聽證,但於2020年1月19日向本局提交了書面的申辯書,其申辯的理由是:一、當事人是消費者,也是受害者(菜是否合格、是否農藥超標,憑肉眼是看不出的);二、只有從源頭、批發市場杜絕不合格產品進入,才能保障消費者的利益不受到侵害;三、到終端市場(即我們所經營的場所)才來檢驗菜品農藥殘留是否超標,是否合格,是否遲了點?四、當事人有特殊情況,其僱傭的司機在給顧客送菜時出了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要承擔一大筆賠償費用,現在當事人已經負債累累,經濟狀況已經不堪一擊。

本局對當事人申辯的理由進行了認真複核,複核認為:當事人不是消費者,是經營者,雖然食用農產品用肉眼看不出,但是當事人未按照規定履行進貨查驗制度,當事人銷售不合格的食用農產品也是食品安全監管的一個環節,其經營不合格的食用農產品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的一、二、三點陳述意見理由不能成立,其陳述的第四點意見雖然屬實,但本局對其作出處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已經是對其減輕處罰,故本局對當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採信。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之規定,屬於“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鑑於當事人銷售的上述豇豆數量少、違法行為造成社會危害的影響範圍小、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後果,並積極採取改正措施,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證據,依照《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範行使食品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第十八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輕處罰:……(二)當事人積極採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積極主動消除或減輕危害後果的;……”之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減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採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6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