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30 貪!平陰一村支書侵吞村集體資金近九萬,獲刑!

貪!平陰一村支書侵吞村集體資金近九萬,獲刑!

貪!平陰一村支書侵吞村集體資金近九萬,獲刑!

以案釋法

近年來,平陰縣農村經濟社會快速發展,隨之也出現了少數村幹部違紀違規乃至職務犯罪問題,其手段和形式趨於多樣化,鑽政策的空子,侵佔群眾和集體的利益,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今天檢察官就為您講述一個發生在我們身邊的案例。

濟南平陰縣安城鎮某村原黨支部書記丁某某利用職務之便,採用收入不入賬的方法,侵吞村集體資金89269元。近日,平陰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丁某某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贪!平阴一村支书侵吞村集体资金近九万,获刑!

根據平陰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1年12月14日,平陰縣向安城鎮財政所撥款30000元,作為安城鎮某村辦公經費。

2011年12月20日,安城鎮財政所將該30000元撥付某村。時任該村黨支部書記的丁某某利用負責本村全面管理工作的職務便利,持加蓋村財務公章的收據,領取了該30000元並存入其個人銀行賬戶,未記入村財務賬。後丁某某將該30000元私自用於其個人及家庭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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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6日,平陰縣向安城鎮財政所撥付安城鎮某村農村公路改造工程補助資金63000元。2012年1月19日,安城鎮財政所將該63000元撥付安城鎮經管站。同日,擔任村黨支部書記的丁某某向安城鎮經管站出具蓋有該村財物公章的收據,領取了扣除稅款3731元后的59269元並存入其個人銀行賬戶,未記入村財務賬。後丁某某私自將該59269元用於其個人及家庭消費。

案發後,被告人丁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其利用職務便利侵佔村集體資金的事實,並退還贓款892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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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

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平陰法院認為,被告人丁某某利用擔任平陰縣安城鎮某村黨支部書記,負責本村全面工作的職務之便,採用收入不入賬的方法,侵吞村集體資金89269元,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職務侵佔罪。平陰縣檢察院的指控成立。

案發後,被告人丁某某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了其罪行,系自首,且贓款全部退還,具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從輕處罰並可適用緩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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