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9 敲詐勒索、販賣毒品、尋釁滋事……來看看曲靖這些黑惡勢力都幹了些什麼!

01

祁某濤等十三人敲詐勒索案

利用“套路貸”在一定行業實施敲詐勒索犯罪

武漢中州公司曲靖分公司(以下簡稱曲靖中州公司)系一家以車輛質押小額信貸為主要業務的無金融業務資質公司,祁某濤為公司聯繫人、負責人,其領導下的孫某柏為公司主管、貸後負責人,吳某中為公司貸後負責人,盛某成為公司貸後副主管。

自2015年以來,由祁某濤下達違約金的收取任務、負責人事和財務管理,孫某柏、吳某中、盛某成接受祁某濤領導並負責具體管理、監督,郭某、龍某勳、鄧某宏等人接受安排實施具體行為,以曲靖中州公司為平臺,辦理以車輛作質押的個人借款,並以借款人逾期未還款等為由,將借款人的抵押車輛秘密或強行扣留,進而要求借款人提前還清借款並支付高額滯納金、提前還款的違約金、拖車費、人工費、停車費、罰款等高額費用。借款人不繳納高額費用就以變賣車輛相要挾,並由多人在旁聚眾造勢,使借款人產生心理恐懼,形成“軟暴力”,有組織地實施敲詐勒索。共獲取違法所得人民幣266萬餘元、未遂10萬餘元;導致被害人徐某皓等十三人的車輛被低價變賣未能追回,被害人林某娟等三十餘人被強行收取高額費用。

違法所得轉入祁某濤控制的他人銀行賬戶和用於發放工資等。該犯罪組織在祁某濤、孫某柏、吳某中的組織領導下,形成以郭某、龍某勳、盛某成等三人為骨幹成員,其餘人員為一般成員的組織嚴明、分工細緻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在一定區域和行業內多次實施敲詐勒索犯罪活動,為非作惡,嚴重擾亂經濟和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其中郭某參與敲詐勒索犯罪29次,既遂185萬餘元,未遂9萬餘元;其餘被告人參與犯罪1次至29次、犯罪數額27萬元至80萬元不等。

曲靖市麒麟區人民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法對祁某濤等十三名被告人,根據所參與實施的犯罪事實,以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至40萬元不等的刑罰。宣判後,被告人祁某濤等人提出上訴,該案正在二審中。

02

蔣某兵等十人搶劫、販賣毒品、尋釁滋事、盜竊案在一定區域內為非作惡、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2017年11月以來,緩刑考驗期內人員蔣某兵、梁某龍,刑滿釋放人員張某,錢某龍、李某、楊某、楊某海、李某雲、劉某柱、肖某經常糾集在一起吸食毒品,為非作惡,形成以蔣某兵為首的惡勢力團伙,

在會澤縣待補鎮待補街及周邊有分有合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吸食毒品,多次採用暴力、脅迫方法搶劫他人的毒品“小馬”,其中有三次是入戶搶劫,一次持刀殺傷被害人鍾某某,所得毒品用於團伙成員吸食或由蔣某兵販賣。為獲取錢財,採用暴力並持刀威脅對他人實施搶劫兩次。被告人蔣某兵插手民間糾紛,邀約他人持射釘器改制槍對民工進行恐嚇。以自己幫助朱某某打架受到司法機關處理為由,多次向朱某某索要錢財,共獲取錢財17000元,在被拒絕後,邀約他人對朱某某實施毆打。強行入股經營抓煙機,未得逞即邀約他人砸壞抓煙機並取走全部香菸。被告人楊某海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入戶盜竊兩次,盜取財物1200元,並在被害人家居住多日,食用了被害人家價值680元的火腿、大米。被告人蔣某兵等人的違法犯罪行為擾亂該區域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會澤縣人民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法對蔣某兵等十名被告人,根據所參與實施的犯罪事實,以搶劫罪、販賣毒品罪、尋釁滋事罪、盜竊罪,數罪併罰,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二年零六個月,並處一定數額的罰金,蔣某兵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張某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的刑罰。

宣判後,沒有上訴、抗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03

李某甲等7人尋釁滋事案倚仗家族勢力,在特定區域多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影響區域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劉某某系羅平縣魯布革鄉某村村民,2017年10月2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間,在被告人李某甲的煽動下,七被告人多次共同或單獨或夥同他人在魯布革鄉舌坡居委會三江口碼頭(屬雲南、貴州、廣西三省區交界)強行對王某某、韋某某等近40名駕駛車輛及靠岸船隻的人員收取高額費用,收取的費用用於揮霍、私分,涉案金額共計29000餘元。七被告人利用家族勢力多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擾亂社會秩序,致使在該區域內的受害人員不敢通過正當渠道舉報、控告,屬惡勢力犯罪。

羅平縣人民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法對李某甲等七名被告人,根據所參與實施的犯罪事實,

以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不等的刑罰。

宣判後,沒有上訴、抗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04

張某勝等九人故意傷害、故意毀壞財物案在一定區域內為非作惡、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2008年以來,被告人張某勝、張某書、劉某、方某宇、董某洋、賀某虎、賀某澤、張某鵬、張某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在富源縣城境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擾亂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屬惡勢力犯罪。其中,被告人方某宇、張某勝、張某鵬曾受過刑事處罰。

2014年7月,被告人劉某用刀致何某鵬輕傷;2016年7月,被告人張某書夥同耿某加等人持西瓜刀致張某兵、許某穩輕傷;2016年10月,被告人張某勝、張某書、劉某、方某宇、董某洋、賀某虎、賀某澤、張某鵬、張某等人使用鋼管和刀對被害人肖某和方某富實施暴力,對其車輛進行打砸,致肖某輕傷二級、方某富輕微傷,被砸車輛損失8130元;

張某勝夥同團伙成員兩次插手煤礦民事糾紛並從中獲益;2017年5月,被告人張某鵬、張某和張某飛、董某名暴力逼問並持刀威脅被害人夏某某(未成年人)男友費某鵬及同行人王某奇,強迫費某鵬、王某奇將被告人張某鵬、張某、張某飛、董某名帶到夏某某所在房間,王某奇、費某鵬離開後,張某飛和被告人張某鵬在房間內與被害人夏某某發生性關係。2018年4月28日,被告人張某鵬被富源縣人民法院以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原犯尋釁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張某以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富源縣人民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法對張某勝等九名被告人,根據所參與實施的犯罪事實,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連同原判尋釁滋事罪、強姦罪,數罪併罰,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的刑罰。

宣判後,沒有上訴、抗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05

山某雲等十三人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故意毀壞財物案

在一定區域內為非作惡、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2017年以來,被告人山某雲、湯某慶、孫某坤等13人相互糾集,形成以山某云為首的惡勢力團伙,在會澤縣內有分有合的實施了多起違法犯罪活動。

2017年2月1日,在馮某仙(已判刑)的指揮下, 被告人代某糾集二十餘人對馮某家進行打砸;2017年6月11日,被告人山某雲等持械夥同他人追打被害人陳某,並強行將陳某帶至其他地方索要醫療費未果,遂將陳某刺傷致輕傷一級;2017年8月15日,因被害人趙某與他人發生矛盾,後被告人李某海駕車帶湯某慶、孫某坤等人追攆趙某等人駕駛車輛並進行打砸,造成車輛損壞;2017年10月2日凌晨,被告人孫某坤等人遇到素不相識的被害人高某某、劉某某,便下車強拉兩名被害人去吃燒烤,兩名被害人拒絕後離開;2017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李某華在會澤縣某KTV與人發生爭執,後被告人山某雲、山某某等人要求調取監控未果,遂隨意毆打KTV的工作人員,致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2017年11月28日,被告人山某雲駕駛車輛與駕駛電瓶車的被害人張某在會車時發生矛盾,

山某雲遂從車上拿下長刀,砍傷張某,致輕傷二級;2017年12月14日,被告人山某雲、山某某在會澤縣客運站與被害人韓某發生爭執,後被告人山某雲邀約山某某等二十餘人對被害人解某隨意毆打,並駕車衝撞及打砸韓某停放的雪佛蘭轎車,造成會澤縣客運站行人及車輛通行秩序混亂,交通擁堵,致解某輕微傷;韓某車輛的損失價值為2527元;被告人孫某坤與兩名被害人在網絡上發生爭吵,被告人山某雲等人遂駕駛三輛車到被害人所住的酒店門口,將準備外出的兩被害人追攆後強行拉上車駛離現場,進行人身控制大約兩個小時後才將兩名被害人放走。

會澤縣人民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法對山某雲等十三名被告人,根據所參與實施的犯罪事實,以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數罪併罰,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至九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一定數額的罰金。由山某雲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的經濟損失人民幣26251.7元。

宣判後,沒有上訴、抗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06

李某豔等十二人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案在一定區域內為非作惡、肆意實施暴力犯罪

2017年以來,被告人朱某順、楊某、李某豔、張某林、李某峰等人多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屬惡勢力犯罪。

2017年6月21日,李某峰與韓某發生爭執,後李某峰、陳某在羅平縣城毆打併殺傷韓某;李某豔因與被害人劉某有矛盾,於2017年6月24日邀約李某峰等人持刀、鋼管對劉某所駕駛轎車進行打砸;2017年9月25日凌晨,楊某山、楊某等人在羅平縣城某燒烤店門前酒後滋事毆打文某,後楊某賠償了文某損失1000元;張某林兩次邀約被告人李某豔等人蒙面持械分別對在餐廳內吃飯的崔某以及在某麻將室內的王某進行毆打;因被害人何某曾向張某林索要債務用腳踢其車輛,2017年11月2日凌晨,張某林邀約李某豔等人持刀在一臺球俱樂部內將何某砍致輕微傷;2018年1月20日,王某某(另案)因駕車與他人車輛刮擦而發生糾紛,遂夥同劉某生、朱某順等人在羅平對鍾某進行毆打,並用刀將鍾某等2人殺傷。后王某某不服,邀約朱某順等人乘車、帶口罩、攜帶刀具尋找發現鍾某,朱某順駕車追攆鍾某的車輛並持刀打砸;2018年2月21日,

李某豔等人因在羅平縣某加油站加油付費時被拒絕使用微信支付,便對加油站工作人員袁某毆打致輕微傷;2018年3月7日凌晨,王某某(另案)因酒後在羅平縣城某酒店無故毆打、辱罵到酒店住宿的黃某,被黃某的同行人員李某等人毆打,后王某某邀約被告人朱某順等人駕車、蒙面持刀前往該酒店對正在開房的李某等人進行追攆至羅平縣城某小學門口,朱某順駕車將李某撞倒並夥同他人圍毆、砍殺,經鑑定,李某為重傷二級;2018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楊某山與楊某在羅平縣城某 KTV發生爭執,後被告人楊某山、楊某等人在該KTV持刀、用啤酒瓶將楊某等3人打傷。

羅平縣人民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法對李某豔等十二名被告人,根據所參與實施的犯罪事實,以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拘役六個月不等的刑罰。由李某峰、陳某各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韓某經濟損失人民幣2265.73元。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李某豔、張某林等人提出上訴。

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丨張鵬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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