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0 「案例快車」當事人偽造證據 罰款10萬

「案例快車」當事人偽造證據 罰款10萬

市中院民二庭審理的上訴人顧某與被上訴人湖南某資產管理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中,湖南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偽造重要證據,嚴重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為了維護正常的訴訟秩序,市中院作出罰款決定書,對湖南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罰款10萬元,並限期交納。

2012年,顧某因購買起重機資金不足,向湖南某信託公司借款87萬元,湖南某資產管理公司作為保證人同意為顧某的該筆借款提供連帶保證責任。湖南某資產管理公司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稱因其代顧某償還借款,請求顧某返還代償款1005512元,並提交案外人湖南某信託公司出具的《墊付證明》,證明湖南某資產管理公司代為墊付借款的事實。

二審期間,為查明案件事實,承辦法官遠赴湖南長沙,經與湖南某信託公司核實,湖南某信託公司證實其並未向湖南某資產管理公司出具《墊付證明》。二審開庭期間,合議庭把握庭審技巧、圍繞爭議焦點查明事實,並重點告知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據將承擔的法律責任,

後湖南某資產管理公司當庭承認一審中提交的《墊付證明》系偽造,是為了方便訴訟自行加蓋的。

典型意義

誠實守信是人類社會普遍崇尚的基本價值,司法審判通過倡導訴訟誠信促進誠信社會建設。法院要依法保護、鼓勵誠實守信的當事人;依法制裁、譴責不講誠信的當事人。當事人維護自身權益應通過合法手段,並嚴格遵守訴訟秩序。法院審理案件是圍繞證據的審查和認定展開的,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據會影響到法官對事實的判斷,進而影響公正裁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快车」当事人伪造证据 罚款10万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第一百一十五條: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案例快车」当事人伪造证据 罚款10万

供稿/市中院民二庭 仕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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