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2 收取“保護費”363.5萬元,玉林一治安大隊長受審

明明上貢了月例錢,保健店還是逃不過治安查處。

拎著萬元現金,撈人心切的莫老闆又找到了龐叔:“是不是3000太少,以後我給5000行嗎?”龐叔接過錢一聲不吭,莫老闆頓時心領神會。

此後,其經營的賣淫場所果然“平安無事”。

收取“保護費”363.5萬元,玉林一治安大隊長受審

2019年,廣西玉林市監察委順藤摸瓜,以原環西派出所所長吳冬林徇私枉法案為突破口,又挖出一起受賄、徇私枉法案。從警30年的“雙面人”——玉林市玉州分局治安大隊大隊長龐昆雄充當賭場、賣淫窩點“保護傘”,收受賄賂363.5萬元,最終將自己送上了被告席。

2019年12月12日,陸川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15名紀檢幹部和30多名群眾旁聽庭審。

公訴機關指控

收取“保護費”363.5萬元,玉林一治安大隊長受審

被告人龐昆雄涉嫌徇私枉法罪、受賄罪。主要犯罪事實如下:

一、受賄罪

2010年至2018年,被告人龐昆雄利用其擔任玉林市公安局北辰派出所所長、玉州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隊大隊長的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託,在查處涉賭、涉黃場所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好處費,共計363. 5萬元,龐昆雄分得278. 9萬元。

二、徇私枉法罪

2017年4月28曰,玉州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隊對轄區內玉林市某酒店的按摩洗浴場所進行檢查,發現5對男女涉嫌賣淫嫖娼,並報告龐昆雄。

龐昆雄明知該場所存在賣淫嫖娼違法犯罪活動,應及時立案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參與經營按摩洗浴場所的莫子軒的說情下,被告人龐昆雄於2017年6月至2018年春節前共收受莫子軒送的3.3萬元好處費,未依法對該場所涉嫌的違法犯罪活動立案偵查。

經查實,該場所於2017年6月至2018年7月存在有組織的賣淫嫖娼活動。

收取“保護費”363.5萬元,玉林一治安大隊長受審

公訴機關認為

被告人龐昆雄利用擔任玉林市公安局北辰派出所所長、玉州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隊大隊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非法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賄賂363. 5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收取“保護費”363.5萬元,玉林一治安大隊長受審

旁聽席

被告人龐昆雄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明知他人從事組織賣淫犯罪而不予查處,收受他人好處費,應當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龐昆雄在受賄共同犯罪中,積極實施,系主犯。被告人龐昆雄一人犯數罪,應數罪併罰。

庭審歷時3個小時,控辯雙方圍繞犯罪性質、犯罪金額、量刑情節等方面展開了充分辯論。

本案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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