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案例分析 釐清詢問與質疑的邊界

  【案例看臺】

  釐清詢問與質疑的邊界

  案例背景

  某政府採購服務項目,採用競爭性磋商方式實施採購,經法定程序,甲公司被確定為成交供應商。成交公告發布後,未成交供應商乙公司向採購代理機構發來一份書面函件,諮詢各評標專家對其投標文件各項評審因素的具體打分情況。

  採購代理機構認為:乙公司的書面函件雖在其標題中註明為質疑函,但從其內容來看,只是想了解本公司的評審得分情況,並未提出相關主張或訴求,也未提供必要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應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政府採購法》)規定的詢問函。由於該詢問事項涉及保密內容,採購代理機構在徵得採購人同意後,決定不予答覆。

  事後,乙公司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稱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對供應商質疑未作答覆,要求對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依法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

案例分析 釐清詢問與質疑的邊界

案情分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乙公司提交的函件到底是詢問函還是質疑函。實踐中,由於供應商不瞭解相關法律對質疑和詢問的不同規定,經常容易出現把“詢問函”和“質疑函”混用的情況。

  《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供應商對政府採購活動事項有疑問的,可以向採購人提出詢問……”其第五十二條指出:“供應商認為採購文件、採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採購人提出質疑。”從上述兩個法條的規定來看,詢問的目的是為了解決疑惑,而質疑的目的是為了維權。

  因此,對於供應商以書面形式提交的函件,區分其屬於詢問函還是質疑函,關鍵在於其函件的內容是詢問相關事項還是主張權利。如果供應商提交的書面函件,其內容只是諮詢某些事項、瞭解相關情況,並沒有提出訴求和主張,則該函件可被認為是詢問函;如果該函件有認為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要求採購人改正錯誤等方面的表述,則該函件應屬於質疑函。通常情況下,質疑函中往往會含有供應商主張權利方面的內容,而詢問函則不具有主張權利方面的內容。

  除前述主要區別以外,詢問函和質疑函的其他異同點還有:

  一是發起主體不同。從《政府採購法》的規定來看,只要對政府採購活動事項有疑問,所有供應商都可以向採購人或代理機構提出詢問;而有權提出質疑的主體則是特殊主體,只有認為自身權利受到損害的供應商,方可提出質疑。

  舉個例子,在政府採購過程中,採購人的某項行為使得A供應商的權益受到損害,則只有A供應商自己才有資格提出質疑,其他供應商則不享有就該事件提出質疑的權利。如其他供應商出於維護公序良俗或社會公共利益的考量,提出爭議解決要求,則只能採取舉報、控告等其他方式要求採購人糾正違法行為。

  二是答覆時限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供應商依法提出的詢問作出答覆。”《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三條明確:“採購人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後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

  從乙公司提交的函件內容來看,該函件應屬於詢問函,採購代理機構對函件性質的判斷是正確的。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雖然乙公司詢問的內容屬於保密事項,但採購代理機構也應當在法定時限內對該詢問事項作出答覆,明確告知其詢問的內容屬於保密事項,依法不得提供。

  三是針對事項不同。根據《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一條和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詢問的事項可以是政府採購活動中的各種相關事項,而質疑的事項僅限於採購文件、採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

  最後,針對這一案件,政府採購監管部門出具了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受理投訴。主要理由是:乙公司在規定時限內向採購代理機構提交了“關於某某項目的質疑函”,該行為已構成質疑。乙公司的投訴行為符合法定程序,應當依法受理該投訴事項。

  第二種意見認為,不應受理投訴。主要理由是:乙公司向採購代理機構發函只是想了解相關情況,未提出自身主張和訴求。該函件性質屬於詢問函,而非質疑函。由於乙公司未經質疑提起投訴,對乙公司的投訴應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

  此外,由於本案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存在未按規定處理詢問事項的違法行為,財政部門也應當對此作出相應處理。

  法律鏈接

  《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投訴人提起投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提起投訴前已依法進行質疑……”

  《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一條規定:“財政部門收到投訴書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審查後按照下列情況處理:……(二)投訴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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