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合理用藥,“理”在哪?

合理用藥,“理”在哪?

【編者按】今年2月26日,在“新冠疫情”持續迎來好消息的時候,國家衛健委、國家醫療保障局等6個部門共同發了一個通知,即《關於加強醫療機構藥事管理促進合理用藥的意見》。 本文作者嘗試做一個詳盡和精準的解讀。

本文來源於醫藥雲端工作室,作者飛雲騎士;經億歐大健康編輯,供行業人士參考。

一、關於發文

1、經國務院同意,6個部門一起發文,這在醫改相關文件中很常見。但是從文中內容看,教育部和財政部的參與更多是保障藥學(特別是臨床藥學)人才的培養。醫保局的參與是解決藥事管理考核問題的,請細想,衛健委管理的醫療服務人員(將藥師、醫護等相關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統籌考慮),卻由負責錢袋子的第三方醫保局來考核,可以想象本項考核的執行將會有很大力度。

2、本次發文是“意見”,各地貫徹執行,意思就是各地以本通知的內容為指導原則,各地再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靈活執行。說到底,就是可以不執行。

3、關於加強藥事管理,促進合理用藥相關的文件可以追溯到最近的2010年左右,近10年的推動,隨著“零差率”的實行和國家集中採購的實施,以及在“控費”的緊箍咒下,加強藥事管理和促進合理用藥的政治性和緊迫性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4、本次6部門發文還有一個特別的背景,本次“新冠疫情”對於財政和醫保資金的衝擊,短期內還是不小的(期待市場真實數據支持),從新一批集採的如期執行也可以看出。未來“控費”的壓力只會一年比一年大。

二、文件具體內容

文件一句廢話都沒有,值得反覆閱讀3遍以上。(文件鏈接:http://www.nhc.gov.cn/yzygj/s7659/202002/ea3b96d1ac094c47a1fc39cf00f3960e.shtml)

三、格外關注的點:

1、國家基藥>國家集採品種>國家醫保品種,這是醫院品種的優先使用順序。不在這三類的品種,要經過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下稱“藥事委員會”)的充分論證才可以使用(新進院的也需要充分討論,但是難度相對更小),難度確實會增加很多。

但是注意下面一句:其中,國家基藥要為主導。但主導的概念是什麼呢?主導數量?主導地位?各地發揮。 2、鼓勵城市醫療集團、縣域醫療共同體(下統稱“醫聯體”)等建立藥品聯動管理機制,規範各級醫療機構用藥目錄。“醫聯體”內藥品目錄的聯動很多地方都試點了,甚至多地出現目錄聯動後統一“砍價”的情況。這種砍價比託管和集配風險更低,而且更符合國家集採的要求,相信會是各地開花的一種形式。

真可謂是防完國採、防省採和市級,還要防縣級的集採,全局把控差的藥企和代理商很容易出現上頓不接下頓的情況。

3、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加強醫療機構藥品使用監測,定期分析轄區內醫療機構藥品配備使用情況,指導督促公立醫療機構不斷優化用藥目錄,形成科學合理的用藥結構。

原來的藥品使用信息相對是各家醫院獨立的,很難統一分析,現在不管是衛健委還是醫保局,對於藥品使用的分析技術越來越高,大到省份和國家,小道科室和個人,藥品的使用情況清清楚楚,全部在系統中,只要不分析,大家都沒事,只要一分析,一個都跑不掉。

真正的科學合理用藥是誰在評判,你清楚嗎?有人說醫保有醫保的專家,衛健委有衛健委的專家,不能一概而論。確實,醫保帶尾巴的,在尾巴內進行合理使用很好理解。

但是,不帶尾巴甚至不在醫保的,是不是就可以放開使用?肯定不是的,循證依據、藥物經濟學評價、本區域經濟情況和競品情況等一個都不能忽視,要不然一定會面臨隨時被踢出和無法翻身的可能。

4、由生產企業或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確定配送企業。仔細看這條,是不是覺得託管或集配取消有望了?不一定,看怎麼理解“確定”這兩個字,也就是說前提是你得有選擇權。

5、研究醫療聯合體內臨床急需的醫療機構製劑調劑和使用管理制度,合理促進在醫療聯合體內共享使用。這是給院內製劑的發展機會,中藥飲片、西藥和生物製劑等對應的原料商可以深入挖掘這一條信息,本次疫情對院內製劑的優待已經讓部分企業嚐到了甜頭。

6、地市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建藥師專家庫。鼓勵有條件的地區試點建立總藥師制度,並將總藥師納入藥師專家庫管理。這是解決臨床藥師不足的一種辦法之一,也是提高臨床藥師工作效率的方法。試想,以後藥品進院和使用情況的評審可以以市級為單位來做,是不是很爽又很殘酷!

7、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將藥品合理使用培訓作為繼續教育重要內容。重點加強對基本藥物臨床合理使用的培訓,實現醫療機構醫師藥師培訓全覆蓋。學術會議不知道怎麼開,這條路子你走了嗎?

8、藥師或其他藥學技術人員負責處方的審核、調劑等藥學服務,所有處方均應當經審核通過後方可進入劃價收費和調配環節。此處用的是應當,水分比較高,執行很難推下去,再加上後面又說,發現有問題的處方,要與醫生及時溝通並督促修改,可想而知藥師真正發揮促進合理用藥的功能,更是難上加難。

9、醫保部門發現可能會對醫療保障基金支出造成影響或損失的處方,應當及時按有關規定和協議進行處理,並做好和醫療機構的溝通。錢在手,幹啥都順手。非主導的非醫保藥品,特別是有真正治療作用的藥品,在這裡是不是有更多發展機會?各自體會了。

10、藥學門診。不少大型醫院已經開設了藥學門診,但是“生意”並不好,問題在哪?當前的障礙大部分是由患者的觀念導致的,即我是醫生的患者,不是藥師的患者,我肯定聽醫生的。

但也有一部分藥學門診在大力發展精準用藥門診,通過一些檢測手段來判斷用藥的適應性和有效性。個人覺得這是符合社會和科學技術發展趨勢的一種做法,也更能真正體現臨床藥師的“價值”和“績效”。

11、拓展藥師服務範圍。重點關注MDT診療過程中藥師的參與,特別是重症和複雜性疾病相關的藥品廠家。同時,社區用藥服務和互聯網+藥學服務兩項內容也不容忽視。

12、加強藥學人才隊伍建設。重點關注醫保部門將藥師審核處方情況納入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績效考核體系和改善醫療機構藥師的工作條件,為開展藥學服務提供必要的設備設施。

13、藥品統一編碼(到縣級)已經進行差不多了,接下來是統一疾病編碼、手術編碼、耗材編碼等15項信息業務,這幾項一關聯,加上大數據分析,行業監管將真正落地。2020年,編碼工作會將落地完成,給我們的時間不多了。

14、藥房管理。堅持公立醫療機構藥房的公益性,公立醫療機構不得承包、出租藥房,不得向營利性企業託管藥房,不得以任何形式開設營利性藥店。關於公益性的研究國內已經很成熟,有很多種操作方式,這也是我們能看到各種形式的託管屢禁不止的原因。有興趣的可以對各家託管情況進行深入分析,而不是表面的抱怨和唾罵。

15、學術活動的管理。醫療機構要加強對參加涉及藥品耗材推廣的學術活動的管理,由企業舉辦或贊助的學術會議、培訓項目等邀請由醫療機構統籌安排,並公示、備案備查。這項工作大型醫院其實一直在做,只不過最小單位的科室會涉及面窄、量多,而且對於是否企業舉辦和贊助不好界定,一直沒有很好的管理起來。今天如此,以後也很難完全管理起來。

16、中藥藥事管理。由中醫藥管理局另行制定。在公佈前,中藥企業參與度如何?

17、其他方面:如信息化建設、用藥抽查、用藥考核指標、藥師薪酬和服務價值等,其實都有很多值得解讀和延伸的話題,大家可以根據自己企業的情況去分析,找到屬於自己企業的藥品銷售、推廣路子。

綜上,所謂的“合規”並不是簡單的費用處理和活動合規等,更多地市要回歸到藥品使用的合理,有“理”就不怕“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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