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不用復工了,單位沒了”當玩笑變成現實時,遣散費一分不能少

前段時間,有個帖子被很多人轉發,上面寫著各種延期上班的通知,最後的一個通知是“不用復工了單位沒了”。這個看似是笑話的帖子,讓我們看出,無論是對勞動者還是對企業經營者來說,真的不容易。

但是,企業要和員工分手,也是一件真心不容易的事。這有點像兩口子結婚,熱熱鬧鬧的辦了喜事,兩個人牽手走進婚姻家庭,當要離婚的時候,兩個人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以及孩子的撫養費等等都會牽扯其中。企業也一樣,當真的經營不下去,要和自己的員工說再見的時候,也要支付給員工一定的賠償金。

在合同履行階段,如果老闆想解聘一個人,必須看是否有法定的事由。員工被追究了刑事責任、營私舞弊、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等情形,是法定的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因為勞動者有錯在先,所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用支付任何的費用,此外,企業要將員工掃地出門,需要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支付給員工一定的補償金。

“不用復工了,單位沒了”當玩笑變成現實時,遣散費一分不能少

小編有個朋友在一家小公司當內勤,有一天她打電話說,公司有個員工,在單位混日子,老闆看的特別心煩,就想讓他立刻走,她問開除這樣的人還用支付任何費用嗎?答案是必須給。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補償金實際上是給員工一種“奉獻獎”和“過渡費”。以下幾種常見的情況下,企業依舊要支付給員工補償金:

企業單方面不想再用某名員工時;員工能力實在不足,不勝任崗位,經過培訓、調崗還是不行的;員工生病(不是職業病),康復後上班,經過換崗還是不能完成任務的。這樣的情況下,企業必須經過與員工協商,支付補償金才能把人送出門,否則就是違法行為。

在很多人的心中,疫情屬於不可抗力,企業這下可以明正言順的裁員了吧?答案依然是,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因為經濟原因要裁員,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裁員必須達到20人或者員工數量的百分之10以上;

2、企業經營困難、破產重組、轉產(還包括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訂立勞動合同時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3、企業要裁員還要經過工會和勞動行政部門的相關手續。

符合上述三個條件,才能裁員,同時必須給補償金,否則就是違法行為,企業要額外支付給員工賠償金。

有幾種人,是企業無論什麼原因都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簡單來說因為工作得了職業病的,員工自身患病還沒有出治療期的,女職工懷孕、生產哺乳期的,還有在單位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這些人都不可以解聘,否則要支付賠償金。

以上是常見的勞動合同正在履行階段,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如果企業真的像帖子中說的那樣,“不用復工了,單位沒了”怎麼辦呢?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破產、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單位依舊要支付給勞動者補償金,說白了就是遣散費。還有一種情形,就是企業還在,勞動合同到期了,企業拒絕續簽,這必須徵得勞動者的同意,否則就要給補償金(注意不是“賠償金”);還有就是企業在續簽時降低工資,勞動者可以選擇體諒企業經營不易,可以同意續簽。如果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可以不續簽,並要求企業支付“補償金”。

通過上面介紹可以看出,企業有用工的自由,但是必須依照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選擇不續簽勞動合同,但是如果不是員工過錯的原因,企業必須付出相應的代價。企業依法解除勞動合同,要給予補償金;企業蠻幹,沒有任何原因,就是違法解除,要支付賠償金。這既是對勞動者的一份保障,同時也真心感覺到,媳婦娶進門容易,送出門卻難,招聘時一定要慎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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