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疫情"之下,減少房租的法律理由

疫情"之下,減少房租的法律理由

截至目前,"疫情"已經持續一月有餘了,許多人還被迫待在家中不能上班。

然而待在家裡不僅是沒有工作,還得去交房租。這就意味著在你長時間不住房子的情況下,你還是需要向房東一分不少的繳納房租。

沒有住還得交房租?前提還是我並不是不想住,是因為特殊情況使我無法居住。如果這樣想,那就會引起極大的不適。

按照常人的普通理解,在這個時候房主就應當適當減少房租,因為國難當頭,出租人也要為國家做貢獻,為什麼損失全部都要由承租人來買單呢?

這樣認為,其實未嘗不可,接下來,我們從法律的角度,其實主要是從民法的角度去尋找一下,減租的法律依據。



減免租金所可能適用的法律條文

《合同法解釋二》第26條規定了情勢變更制度,該制度可以作為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減免房租的直接法律依據。

第26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的目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確定是否對合同變更或者解除。

對上述"情勢變更"制度的理解適用

第一:情勢變更要求所發生的客觀事實屬於在訂立合同中無法預見的事實。這一點租賃房屋的合同完全適用,因為疫情本來就是個突發狀況,任何人都無法預料到,因此從前提條件來看,承租人請求減免房屋租金的請求是有法律依據的。

第二: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對當事人來說明顯不公平。參照房租租賃合同,此次疫情,承租人並未實際居住房屋,但是根據合同還需要支付租金,因此繼續履行該房屋租賃合同,對於承租人來說就明顯不公平,因此從效果是來說完全可以適用合同法規定的"情勢變更"制度。



對具體操作的建議

因為根據《合同法解釋二》的規定在情勢變更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選擇解除合同和變更合同兩種思路來解決該問題。

因此對於普通的上班族來說,選擇變更合同的租金更為合理,並不需要解除合同,因為疫情不會長期存在,一旦疫情結束就需要重新居住該房屋。但是如果根本就不想重新居住該房屋,或者想更換房屋的,也可以利用該制度進行合同的解除。

綜上所述,特殊情況應該根據"公平原則"共同承擔損失,這樣才能共克時艱,共度難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