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6日訊 今日,中國銀保監會溫州監管分局公佈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溫銀保監罰決字〔2020〕15號)顯示,因對太保壽險瑞安支公司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負主要責任,徐建華被警告並處以罰款人民幣4萬元。
上述行政處罰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中國銀保監會溫州監管分局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為2020年2月27日。
資料顯示,徐建華為太保壽險瑞安支公司黨支部書記、公司主要負責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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