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3 彩禮就一定是高彩禮?索要彩禮就是買賣婚姻?不要這麼武斷好不好

有彩禮不等於就是高彩禮,索要彩禮也並非就是買賣婚姻,把彩禮和買賣婚姻等同起來太過草率了

彩禮就一定是高彩禮?索要彩禮就是買賣婚姻?不要這麼武斷好不好

根據網上的資料顯示,關於農村彩禮,有人總結說:“中國的高彩禮在甘肅,甘肅的高彩禮在平涼,平涼的高彩禮在涇川”。當然這樣的說法是缺乏統計學依據,多半是出於當地人的互相調侃。但即使是如此,涇川縣平均20萬左右的彩禮也的確讓很多人“談妻色變”,高彩禮既讓部分人恐婚,也讓部分咬牙結婚的家庭陷入了沉重的債務負擔之中。

農村婚嫁彩禮節節攀高這是一個複雜的經濟和社會問題,並不是一說就行、一管就靈的。總體分析,導致農村彩禮節節攀高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物價不斷上漲,人們的生活成本增高;女方試圖通過嫁女改變家庭的經濟狀況,這一因素在一些經濟發展貧窮落後的地區非常明顯;部分人的攀比心理作祟,認為彩禮低了孃家沒有面子,女兒掉了身價;一些職業媒人因為要通過彩禮來按比例提取佣金,所以有意操控而形成高額的彩禮,以便漁取更多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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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最近以來,甘肅的各級部門均以規範性文件的方式,出臺了各種抵制高彩禮的政策。一些社會組織也分別以各種形式進行了樹立文明婚嫁觀念的宣傳活動。特別是在一些鄉村,有人試圖藉助民間的紅白理事會這個平臺,對高彩禮行為進行實質性的管理。還有的社會機構發動各種形式的相親活動,為適婚男女提供相識的平臺,以自由戀愛減少婚戀行為對家庭、媒人的依賴。從各地的政策初衷和積極行動來看,這種種做為是值得肯定和倡導的。

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在這些方面的認識或者做法有失偏頗。例如,有的地方直接提出了“倡導自由戀愛,抵制買賣婚姻”的口號,將一切涉及彩禮的婚嫁行為都納入了買賣婚姻的範疇。須知一旦將之列入買賣婚姻的範疇,該婚姻行為就是違法行為,就可以通過國家強制力來進行調整。顯然,這樣的狀況不但不符合公序良俗,也很難符合婚嫁雙方當事人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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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必須明確的是,索要彩禮並不等於就是買賣婚姻。索要彩禮是一個有著相當悠久的歷史傳統的民俗。在中國古代的婚禮文化中,男女兩家進行婚姻約定的過程中,就有一個非常重要的程序叫“納徵”。按照古禮,納徵就是男方往女方家送聘禮。這裡的聘禮既包括布帛、酒肉等實物,也包括一定數量的金錢。孔穎達註疏的《禮記·士昏禮》就說:“納徵者,納聘財也。徵,成也。先納聘財而後婚成”。在古人的認識裡,男方只有向女方家送了聘禮,這樁婚事才算是定了下來,才能形成具有一定約束力的婚約。

其實,拋開古禮和文化傳統,女方向男方索要一定的材料也是非常具有現實意義的,這個儀式設定有自身的科學性在內。首先,彩禮有對女方進行合理補償的意義。在古代,一個女子出嫁以後,就要冠上男家的姓,莫說是各種經濟往來了,就算是平素與孃家的走動也會受到種種約束。即使在當今社會,在人們的思想認識裡,女兒嫁出去,就等於潑出去的水,就成了別家的人。但自古到今,將一個嬰孩從小養育到大,衣食住行樣樣需要女方的父母操持和投入。現在的女子,更要經歷求學、謀職等種種過程,都需要大量的物質和精神投入。當女方家裡幾乎要完全失去一個子女的時候,男方支付一定的金錢作為對女方家庭的經濟補償或者心理安慰,這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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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彩禮是對女性的一種保護。正常情況下,一場婚姻行為中,女方的風險係數是明顯高於男方的。在古代社會,一個女子嫁人以後,就喪失了原本在孃家的一切社會和經濟權利(例如財產繼承權),今後的一切生活就完全依賴男方了。倘若婚姻不幸福被男方休了或者喪偶,一般情況下是不能再回孃家生活的。而且倘若是被休的,社會上多半不問青紅皂白就一邊倒地對女方展開道德譴責,所以女兒被休對孃家來說也是一個深以為恥的事。所以,在婚嫁行為形成之時,女方就會通過索要彩禮讓男方在這場婚姻中付出一定的代價,以期待男方在以後的生活中更加珍惜女方,輕易不要發生休妻、逐妻的事。按照俗語說,就是:“不疼人也會疼錢”。

或許有人會說,現在都是新社會了,女人享有和男人同樣的各種權利,以前用來支撐彩禮的理由應該消失了吧。但事實上,這樣的理由依然存在。試想,倘若一個男子娶妻的成本非常低廉,他以零彩禮或者接近零成本娶回了一個年輕貌美的女子回家。天長日久之後,要麼審美疲勞,要麼因為歲月的關係女方人老珠黃,讓男子逐漸有了厭惡的心態。這樣的情況下,有幾個男人會保證自己真正能夠做到“貧賤之交不可忘,糟糠之妻不下堂”?而婚姻失敗之後,受傷最大的是孩子,其次就是女人。因為一個女人一旦有婚姻經歷,就似乎身價大跌,很難再隨心地追求屬於自己的幸福;加上失敗的婚姻已經讓她喪失了年齡、容貌等優勢。而男人呢,動輒以“男人四十一枝花”自居,只要經濟狀況許可,似乎會在婚姻角逐中更加具備競爭力。“不疼人也會疼錢”的說法至今依然是支持索要彩禮的有力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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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要徹底取消彩禮是不現實的,把索要彩禮和買賣婚姻直接掛鉤也有失妥當。從法律的角度講,正常的婚嫁行為與買賣婚姻應該如何界定?倘若只要違背婚姻當事人意願,並索要了財物的就可以算作買賣婚姻的話,那麼今天很多涉及高彩禮的婚嫁行為中,男女雙方當事人起初都是互相見過面,並同意這樁婚姻的,所以即使索要了彩禮,但因為並沒有違背婚嫁當事人的意願,所以根本無法定性為買賣婚姻。所以,法律在這個方面就已經陷入了困局。

要通過法律手段解決高彩禮問題還有一個困局在於,婚嫁行為一定意義上的隱蔽性。婚嫁行為雖說也屬於社會行為,但歸根結底是兩個家庭之間的事情,即使索要了高額的彩禮,也很難說這個行為本身具備了一定程度的社會危害性,所以要將之通過法律手段調整就缺乏法理支撐。涉事雙方只要兩相情願,都是人家的家事,而且只要事先約定好保密協議,那麼其他人也很難確知具體的金額。如果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不同意索要彩禮或者對彩禮金額難以達成協議,或者藉助第三方力量予以干涉,那麼問題就更簡單了:一拍兩散,雙方繼續另起爐灶而已。男大當婚,女大當嫁,很少有父母或者家庭會因為這些問題放棄一樁滿意的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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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所謂的高彩禮這個概念本身也是有問題的。各地的經濟狀況、發展水平不同,男女雙方的自身條件、家庭背景等均有差異,一個合理的彩禮金額標註在哪裡?誰又能為彩禮制定出臺一個指導價?指導價的經濟學或者法學依據在哪裡?所以,高彩禮的“高”,高在哪裡?應該如何界定?這個“高”存在強烈的相對性,並沒有客觀標準可以衡量。從主觀層面說,男女雙方家庭由於所處地位的差異,對彩禮的期望值也是不同的。相對而言,認為彩禮高的,一定是男方,而且男方始終會認為彩禮是高的;而女方則一定感覺彩禮低了,不論同周邊區域相比較之下是否真的低了。

倡導自由戀愛,抵制買賣婚姻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需要。但對於婚嫁行為中的彩禮,還需要理性看待,更不要拿著大帽子嚇人,動輒以法律說事。婚姻制度和婚嫁風俗的革新需要過程,需要經濟水平、文化發展、社會進步、人口素質等的同步提高。這個過程,但願不要太過漫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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