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3 男子醉酒挪車 構成犯罪獲刑

“當時,我以為自己只是在停車場挪車,應該沒有問題。現在,我知道錯了,酒後在什麼地方都是不可以開車的,不能抱有僥倖心理。”日前,屏南縣一男子陳某某在庭審最後陳述時說道。

近日,屏南縣法院審結一起危險駕駛案,以被告人陳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天,緩刑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據該院審理查明,2018年11月10日零時許,被告人陳某某在屏南縣古峰鎮“某KTV”唱歌出來後,駕駛其停放在該KTV停車場小車欲離開時,在場的陳某、甘某某等人發現陳某某渾身酒氣,疑似飲酒後駕駛機動車,遂將該車攔停並撥打110報警。後被告人陳某某將所駕駛車輛由該停車場中間位置挪至停車場圍欄邊車位停放後下車,並在“某KTV”外馬路上等待民警到來。

屏南縣公安局民警到達現場後,對被告人陳某某進行酒精呼氣測試,結果為186mg/100ml。隨後,民警將被告人陳某某帶往屏南縣醫院,由醫護人員對其抽取血樣以送檢。經福建正揚司法鑑定所鑑定,被告人陳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42.2mg/100ml。

屏南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其所在社區願意對其實施社區矯正,可對其宣告緩刑。遂做出如上判決。

(記者 黃錫順 通訊員 甘寶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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