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4 應急救援費用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除非…

2019年2月17日,國務院公佈《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立法的突出特點

——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中心副主任

王海軍

國務院近日頒佈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立法理念上堅持了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從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目的出發,貫徹生命至上、科學救援的應急管理理念,著眼於提高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能力,對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不同環節進行了細緻規範。《條例》立法的突出特點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明確了職責定位

理順了各級政府應急管理職責和定位。《條例》明確了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各負其責,應急管理部門指導協調,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協助配合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體制。這為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提供了堅強有力的組織保障。

強化了生產經營單位應急管理責任。《條例》明確指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全面負責。這有利於生產經營單位結合自身情況建立行之有效的崗位責任配置工作體系,明確各崗位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做到層層落實應急管理責任,確保本單位應急管理工作順利開展。

完善了制度規定

細化應急處置措施。《條例》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生產經營單位、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各自應採取的應急救援措施進行了細化,對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先期處置、政府組織救援及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請求支援等工作環節予以規範,其出發點是突出第一時間響應,這有利於提高救援時效和效率。

優化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和演練。《條例》明確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針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在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的基礎上編制應急救援預案;確立應急救援預案動態修訂以及備案、公佈制度,明確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制定單位應當及時修訂相關預案的情形;針對政府及其部門、不同類型企業,規定了不同期限要求的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制度,切實發揮應急救援預案牽引應急準備、指導應急救援的重要作用。

加強應急救援制度建設。《條例》規範應急救援隊伍管理,如:建立高危行業企業應急物資配備制度,提升應急支撐和保障能力;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評估制度,及時總結和吸取應急處置經驗教訓,提高事故災難應急處置能力;建立應急救援社會化服務制度,使應急救援社會化、市場化服務工作具備了法規制度基礎。

創新了保障措施

明確應急救援費用承擔原則。《條例》規定應急救援費用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在事故責任單位無力承擔的情況下,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調解決,從而突出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解決了應急救援費用承擔難題。

建立應急救援現場總指揮負責制度。《條例》規定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可以設立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實行總指揮負責制,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指揮救援工作,確保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應急指揮統一、有序、高效。

賦予有關人民政府決定應急救援終止的權限。《條例》規定生產安全事故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後,有關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決定停止執行全部或部分應急救援措施。

堅持違法必究。《條例》規定了相應法律責任,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有效保障具體制度和措施的實施。

附條例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應急救援隊伍接到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救援命令或者簽有應急救援協議的生產經營單位的救援請求後,應當立即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

應急救援隊伍根據救援命令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所耗費用,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無力承擔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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