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9 刑事一審和二審的區別有哪些

我國司法審判制度是二審終審制度,即某個案子在二審之後就會做出最後的判決。因此,大概會有很多人想知道在刑事案件中,一審和二審有什麼區別吧?

  一、刑事一審和二審的區別有哪些

  1、性質不同。人民法院第一審程序的審判依據是對行政案件的一審管轄權,其性質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人民法院第二審程序的審判依據是上一級人民法院對下一級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權,其性質是對第一審裁判合法性的審查,是將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方的特定爭議最終予以解決。

  2、引起審理程序發生的原因不同第二審程序基於當事人行使上訴權而發生,而第一審程序是基於原告行使起訴權而發生。

  3、審查對象和範圍不同。一審法院審查的對象是被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僅對所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和相關的行政法律關係進行審查;而二審法院審查的範圍除此以外,其直接審查對象還包括一審裁判是否正確,即二審程序中的審查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和一審裁判的雙重性審查。

  4、引起審理程序發生的訴訟主體不同。一審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資格限制,提起訴訟並引起第一審程序的原告,即是行政對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二審中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並不固定,沒有資格限制,原審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當上訴人、也可以充當被上訴人。

  5、審理方式不同一審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一律實行開庭審理,包括公開和不公開開庭審理;二審中,人民法院除應採取開庭審理方式外,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

  6、裁判方式不同一審判決針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質量,可以作出維持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判決、撤銷判決、確認判決、限期履行法定職責和變更判決等;二審判決則限於維持原判、依法改判兩種,並可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7、審理期限不同《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這就是說,二審的審理期限比一審期限少1個月。

刑事一審和二審的區別有哪些

  二、案情介紹

  泉州市檢察院指控被告於某於2006年1月9日11時許,夥同他人在創業路附近行竊,被發現後與受害方爭吵離開,後來因不滿就又追回去欲教訓受害人熊某等人。在爭執中,於某一方代飛私自用刀刺了受害人熊某,導致出血過多死亡。

  法律分析:泉州判決譚某犯故意傷害罪並無期徒刑。一審判決後,於某不服上訴於福建省高院,二審委託律師辦理。辯護人仔細地查看了一審的判決書內容後,認為因本案致命刀傷是一個同案犯代某私自用刀刺的,直接責任人並不是於某,辯護人初步認定一審判決偏重。後經過閱卷、會見被告人,擔心二審法院會以共同犯罪都要對死亡結果承擔刑事責任而維持。但同時也發現另外一個同案犯蔣某目前仍在逃,於某寫信回家要求家屬幫忙尋找並扭送到公安為其爭取立功機會。目前於某已經得到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在於某家屬與被害人熊某家屬已經達成《諒解協議書》的情況下,被害人家屬也主動提出要向二審法院為於某申請從輕減輕處罰(附《從輕減輕處罰申請書》)。經二審審理,認定於某有立功表現,積極賠償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有一定悔罪表現,且事實有一定出入,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二審改判刑期明顯低於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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