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7 结算时,措施费用要不要扣除

胡跃

广联达造价圈签约作者、20多年造价从业经验


做预算时,经常出现关于“综合xx”的描述:综合单价、综合取费,还有定额说明、定额计算规则条款中经常出现的 “综合考虑”等,而这些字眼上发生的争议时常困扰预算员,本文通过典型的纠纷案例帮助大家更清楚地理解措施费纠纷,减少结算争议,保障利益。


一、胡老师观点一


结算时,措施费用要不要扣除/增加,依据到底是什么?


上图是某工程施工合同条款截图,大家注意红框位置,这条现场发生的措施费包干内容已确定。


1、不在条款内的措施费用如果发生了需要另行计算。


2、在条款内的措施费用,若投标时已计取措施费用,无论施工过程中是否发生,不能扣除(但不等于不能增加),合同措施费签订范围仅限于招标文件、招标图纸范围及进场前的内容。


举例说明1:


实际施工时没有降水工序发生,材料二次搬运也没有超过官方发文的水平距离,而投标文件中已计取了这些费用,结算时为什么不能扣除?


招标文件授权投标方来综合考虑措施费用,这说明投标人有充分的自主报价的权力,而合同条款例举的措施费以包干形式签订,结算时实际上没有发生的措施费用也不能扣除,同理,投标时没有考虑周全,实际多发生的费用也不能增加。


举例说明2:


进场后重新上报塔吊基础施工方案,新方案在塔吊基础下先做塔吊基础桩(因为桩基工程是甲指分包,投标时报塔吊基础施工方案未考虑塔吊基础桩的费用),结算中施工方要求增加费用为什么不成功?


桩基工程是指施工图上的桩基础,甲指分包并不包括措施费中的桩基础,增加的塔吊基础桩不给钱。相反,执行“桩基空孔清理及回填”这条措施费时,让施工方拆除塔吊基础并拔除基础桩的费用,同样不能计取投标时未包含的费用。后期的塔吊基础施工方案实际是对投标时的塔吊基础施工方案的补充和完善,方案可以修改,费用不能增加。


二、胡老师观点二


合同条款是对合同签订前的措施方案进行包干,过程中若有新增项目,措施费用可以增加。


举例说明:


某工程项目原建筑面积10000m²,之后建筑面积增加了500m²,只要是按建筑面积取费的措施项目,如综合脚手架、垂直运输费等都可以增加费用。比如原合同约定在12月底拆除脚手架,外墙装修分包为甲指分包,工期2个月。到了9月份,总包方可以向发包方致函,内容如下:要求外墙装修分包在10月15日之前进场,之后,每隔半个月向发包方递交一份联系单。事不过三,外墙分包进场日期最后通牒定为11月15日,总包方自己先将脚手架拆除工期延长15天,满足了“因专业分包原因导致进度延迟增加的措施费”这条合同条款后,剩下的责任就要单独计算了,如果外墙装修分包进场日期再滞后,分包拖延工期给总包产生的脚手架租赁措施增加费用总包可以进行索赔。



总结


总结来说,可以这样理解:


1、“做了不增加,没做要扣减”这种论调是对约定规则的“双重标准”式执行。例如,投标时,招标方让投标人综合考虑成品保护费,结算时审计人员嫌成品保护措施过于简陋,支出远远达不到成品保护取费的标准,因此被作为扣减成品保护费用的理由。这就像买车险一样,上了车险后没出事故,就向保险公司要回保险费的做法实在没道理。无论保护措施豪华还是简陋,只要达到成品保护的目的即可,成品保护得当是施工组织方的功劳,因保护措施不利造成损失也是施工组织方的责任。


2、虽然造价行业内对“综合”的理解不同,不可否认的是“综合”确实给造价人员带来了便利。

例如,定额说明中经常可以看到:“***部位的工程量不扣减,***部位的工程量不增加”,这类条款实际是运用了“综合”的概念,在手工算量年代简化了工程造价人员的工作量,提高了劳动效率。因为建筑外墙装修在合同签订后变为甲指分包,应该如何扣减总承包方的综合脚手架问题经常在耳边回响。个人认为,既然之前认可了“综合”,之后就不要再对“综合”中的不合理细节斤斤计较。


3、关于预算定额子目单价高低解释,业内常有流传:量上不足价上补,价格不够量上找,在过去定额计价时期,投标人没有自主报价的权力,因此经常用“综合”来挖高补低。以一个锅炉房与烟筒的案例为例,单独承包烟筒施工,套定额计价谁包谁赔,但承包烟筒附带一个锅炉房,这样就可以解决工程成本的平衡问题。现在是清单计价阶段,投标人有充分的综合考虑空间,单独承包一个烟筒照样有利可图。只会机械地套用定额,最后可能被措施费包死这根绞索勒得喘不过气,最终造成亏损。


预算时发生争议很正常,有争议也有进步,建议大家在面对争议时能够正向面对,共同推动行业发展。


大家在实际工作中遇到过哪些争议?如何面对和解决的?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交流讨论!


结算时,措施费用要不要扣除/增加,依据到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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