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車船店腳牙,無罪也該殺

01

俗話說,“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狀元”。

這其中,就包括牙行,也叫牙紀。

看清嘍,不是吃肉開葷打牙祭的牙祭,是牙紀。

不過,自古至今,這確是個肥得流油、吃香喝辣的行當,現稱中介,中間人,經紀人。

從普通百姓買房買車,到當紅女星商演陪飯局,都離不開他。

古代則叫牙人、牙郎、牙子、牙儈,等等。

誰家要買只狗,誰家要賣頭牛,牙人中間一撮合,生意成了。

但,也有人偷摸幹起了販賣人口的勾當,此即人牙子,女曰牙婆,統稱人販。

因而,也便有了另一句坊間俗話:“車船店腳牙,無罪也該殺”。

車:車伕,經常幹一些黑道的勾當,所以不招人待見。

船:和車一樣,經常河中央做出綁架勒索,謀財害命之事。

店:店小二,見風使舵之人。

腳:腳伕,類似現在的搬家公司,經常不知道東西給你搬哪裡去了。

而今天要說的是“牙”。

02

在古代,販賣人口分兩種:合法和非法。

而合法買賣,又細分為三種,美其名曰“和賣”。

“和賣”人口之一,官方行為。

據《漢書·食貨志》如是載:“漢興,接秦之敝,諸侯並起,民失作業而大饑饉。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過半。高祖乃令民得賣子,就食蜀、漢。”

意即:

秦亡漢初,天下赤貧。一石米賣到五千錢,比當下二師兄的價還貴,以致餓殍遍野,且出現了“人相食”的慘劇。

漢高祖劉邦便頒下聖旨,大力鼓勵民間百姓賣兒賣女,以換取救命糧。

當然,老劉家的兒女,打死都不賣。

“和賣”人口之二,貴族特權。

古時貴族視奴僕為財物,商品,可隨意買賣,甚至死後,會強令奴婢殉葬。

先秦古籍《禮記檀弓》中,就記載了這樣一樁很不地道的事兒。

“子柳之母死。子碩請具。子柳曰:“何以哉?”子碩曰:“請粥庶弟子母。”

說,富家子弟子柳的老媽,不幸亡故。

子柳就跟弟弟子碩商量,該咋辦喪事。

子碩說,咱家啊,乃貴族門庭,按禮法,得大操大辦。

可是,家裡真沒幾個錢啊。

子柳也犯了難,是啊,那咋整?

子碩小眼睛滴溜溜一通轉,來轍了:要不,咱把庶出弟弟的老媽給賣了,用賣她的錢來發喪?

說白了,就是賣掉老爹的小媽!

所幸,子柳還有點良心,對弟弟說,這法子,挺不是人的,哈?

子碩一聽,才悻悻打消了賣掉小媽葬親媽的主意。

“和賣”之三,自願。

在古裝電影電視劇裡,經常會出現孝女賣身葬父、孝子葬母自願為奴、聚賭輸錢將老婆孩抵押給隔壁老王等情節,基本不算太扯,多少靠點譜。

不過,即便自願,也很麻煩的。

首先,被賣人得滿10週歲;

其次,需經質人(古代專門負責管理市場交易的官員,相當於現在的工商局局長)或牙郎牙婆出面作保。

嗯,買賣雙方,對桌而坐,正兒八經,討價還價,及至談妥,訂立契約(賣身契),接下來,雙方驗訖,簽字畫押,一手交錢,一手交人。

至此,流程走完,買賣既成。

等等,都別走,還差一步,沒見官方質人正瞪眼瞅著呢:

必須得收稅,繳納市場管理費。

不然,不給你開發票!

03

以上所述,為和賣,合法買賣;

除此外皆屬非法,須嚴懲不貸,絕不姑息。

非法販賣人口,曰“略賣”,或曰“掠賣”。

即以欺騙、誘拐、威脅、綁架等下三濫手段,掠奪、買賣人口的非法行為。

而對此行徑,歷朝歷代,均給予重拳打擊。

西漢時期,法律規定,略賣與群盜、盜殺、挖墳盜墓等均屬重罪。

一旦查實,廢話少說,當場磔刑伺候。

知道啥叫磔刑不?

古代祭祀,裂牲,即肢解牛羊,曰磔。

用到人身上,便是剔肉離骨,分解肢體,再割斷咽喉。

《六部成語》中言:“碎磔之刑也,俗名剮罪也”。

說白了,也就是民間所稱的千刀萬剮。

夠殘酷吧?看你還敢不敢拐賣婦女兒童!

04

南北朝時,無論南方的宋齊梁陳,還是北方的前秦北魏,北齊北周,對“誘口”,即誘賣人口者,一律梟首示眾,以儆效尤。

唐律則如是規定:“諸略人、略賣人為奴婢者,絞;為部曲者,流三千里;為妻妾、子孫者,徒三年。”

意思是,把人略賣作奴婢的,絞死;做傭人的,流放三千里;做老婆孩子的,坐三年。

不過,也是在唐宋時候,“和賣”人口,走官方渠道的,已呈國際化。

在航海家汪大淵所撰《島夷志略》中,就對販賣非洲黑人的情況做了這般交代:

“從雜回人居之,其土商每興販黑囡,往朋加刺,互用銀錢之多寡,隨其大小高下而議價。”

彼時,市面上還流行一句話——“崑崙奴,新羅婢”。

崑崙奴,東南亞一帶的“黑人”,多指尼格利陀人;

新羅婢,即朝鮮半島的新羅女子。

權貴人家若擁有這兩樣,那絕對是小母牛跟大象睡,牛*大了。

但,如果尋常百姓膽敢私自販人,請先摸摸肩膀上長了幾顆腦袋!

05

及至元代,《刑法志》懲罰起非官方的人販來,同樣嘁哩喀喳,毫不留情:

官民人等,“但犯強竊盜賊,偽造寶鈔,略賣人口,發冢放火,犯奸及諸死罪”,一律交有司處置。

拐賣人口,製造假幣,縱火掘墓等等,甭客氣,皆屬死罪。

明萬曆年間,又出臺了“略人略賣人條例”,明文規定:

設方略誘取良人及拐賣良人子女的,無論已賣、未賣,都要發邊充軍;

如果拐賣人口在三人以上,或是再犯的,須戴百斤重刑枷,遊街示眾一個月後,發邊充軍;

若屢懲不改,三犯其罪,則發配至苦寒之地永遠充軍。

本人死後,子孫親屬,接替服役。

這真是“一人販人,全家被販”。

這比砍頭來得狠。

06

早在清朝時候,“驢行”“驢友”,便已悄然孳生於鄉間。

史載:

略賣人慣用的伎倆,是讓自家女人騎著毛驢,遊弋鄉間村落,是為“驢行”。

一旦遇著騎驢外出的女子,女人販便故意搭訕,大獻殷勤。

一來二去,彼此熟稔,便結為“驢友”,一同策驢同行。

走著,談著,笑著,七繞八繞,一不留神,便落入了人販魔掌。

以此可見,路遇騎驢女人,千萬要小心。

不過,如今,騎驢的人販已難覓其蹤,幾乎絕跡,倒是開豪華座駕的多了。

上不上?

07

同樣是在清朝,嘉慶年間,曾出過一樁駭人聽聞、令人髮指的重案。

其時,一名叫張良璧的,年逾五旬,終日沉迷巫術。

16年間,先後誘拐16名四五歲女童,以藥吹入鼻孔,使其昏迷無所知。

然後,用銀管刺入體內,吸取“精髓”,謂之“採陰補陽”。

其行其徑,實屬陰毒邪惡。

看過罪狀,嘉慶帝當即龍顏大怒,下了聖旨:

“張良璧舐吸嬰女精髓,前後共十六人。致斃女孩十一人,成廢一人,實屬窮兇極惡…...先將該犯凌遲正法示眾,傳齊十六家親丁環視,以快人心而抒眾憤…...”

最終,張良璧被凌遲處死,家人“參觀”完行刑後,皆流刑千里,相關官員亦因失察被罷黜。

08

天下熙熙,皆為利來;

天下攘攘,皆為利往。

許是應了這句古話,在利慾促使下,古往今來,人販子猶似雨後韭菜,割一茬生一茬。

至今,依然在出沒,在作惡,在製造著一樁樁人間悲劇。

翻閱史書,觀其手段,不外乎下迷藥、拍花子、強行綁架等下作之術。

拍花擾害遍京城,藥末迷人在意行。

多少兒童藏戶內,可憐散館眾先生。

這首清人所作《拍花》詩,寫的便是人販所使的下三濫手段和給社會造成的惡劣影響。

而比這等手法,甚至前述誘拐女童、刺吸精髓,更為卑鄙、殘暴與可恨的是——採生折割。

採生,即用迷藥、拍花等下三濫手段蒐集生坯,也便是誘拐孩童;

折割,即刀砍斧削,將孩童製作成形狀奇怪的殘疾或人、獸結合的怪物。

如啞丐、瘸丐、人狗、人熊等,然後供人觀覽,或行乞斂財。

由於此法十難活一,絕大多數孩童被活活折磨致死。

據民間傳說,明太祖朱元璋的一個本家兄弟,便在兒時遭了人販拐賣,通體覆以熊皮,曰“人熊”,境況慘極。

所以,在將一種涉案人販悉數處決後,朱元璋又於《明律》中增了一條鐵規:

“凡採生折割人者,凌遲處死,財產斷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口雖不知情,亦流二千里。為從者,斬。”

對待人販,就該這麼狠,容情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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