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9 父債子還,天經地義?有沒有法律依據?


父債子還,天經地義?有沒有法律依據?


“你爹沒錢還不了債

那就你來

父債子還,天經地義!

今天要是不還債

別怪我心狠手辣!”


影視劇裡倒背如流的經典橋段,父親去世欠下一屁股債,兒子被債主找上門來,要求還錢。就連現實生活中,也有類似的場景發生。傳統觀念裡,“父債子還”似乎是合情合理的事實。

小學同學阿青,小時候家庭條件很不錯,父母每天給他的零花錢都是10塊起步,那個時候的10塊,在我們眼裡真的是鉅款了。

他父母的生意,從他出生開始一直是順風順水,他也是衣食無憂、開心快樂。

後來上了初中,他父親被損友拉近了賭場,染上了賭癮。生意不管不顧,不光把自己家底輸光,外面的朋友親戚也基本上借了個遍,挖了很多坑。

他媽也不省心,拿著僅剩的錢去學炒股,08年經濟泡沫,全被套死了。虧得一分不剩。

最後,能賣的都賣了,阿青也在家庭變動中熬到了大學畢業,可以自己掙錢了。但基本上是掙五千給家裡打五千,掙七千給家裡打一萬。從來不出去玩,省錢到極致。

工作了幾年,單位包吃包住,給家裡前前後後投下去幾十萬。那是個無底洞,永遠也填不完。父母不醒悟,只會沉迷在自己的坑裡,等到泥巴埋到脖子了,再去吸自己兒子的血。

最後一次幫父母還債,阿青的卡里只剩一天的飯錢。十幾年,依舊是那樣窘迫,看不到頭,看不到邊。


有人勸他讓父母自食其力,自己賺錢還債。但他總陷在“父債子還”的道德圈裡,不忍心看父母被逼得走投無路。

但除去道德觀念,“父債子還”真的沒有依據,大清已經亡了。


根據民法總則規定,對於債務問題,如果合同裡沒有約定其他共同債務人,一般情況下,債權人只有權向債務人索要,無權向債務人以外的人主張。

所以,沒有特殊情況,債務人的父母、或者子女沒有替其還債的義務。“子債父還、父債子還”沒有法律依據。


但如果繼承了債務人的遺產,這個問題就要另外說了。

《繼承法》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大概是什麼意思呢?如果父母或子女選擇不繼承債務人的遺產,那他欠的債也不用還。如果選擇繼承了債務人的遺產,就需要連債務一起繼承。

繼承人選了接受繼承,也只以繼承的財產為限,對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負償還責任。


所以,“父債子還、子債父還”,只是在繼承成立時,才有法律規定替其償還債務。


大致總結一下具體情況:

1、債務人在世,自己償還債務,如果家屬親戚幫忙償還,也只是道德層面上的幫助,沒有法律上的義務。

2、債務人去世,法定繼承人要繼承債務人的財產,那也同時繼承了債務人的債務,“父債子還”成立。

償還以遺產價值為準,比如你父親欠了100萬,他的遺產價值60萬,那你繼承了父親的遺產後,就只用償還60萬,剩餘的40萬,可以不用再賠償。

3、債務人去世,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遺產,則不用替債務人還債,人死債完。


tips:放棄繼承財產,可到公證機構做放棄繼承相關公證。

從實踐情況看,被繼承的債務大概有這麼幾類:


1、被繼承人生前依照我國稅法規定應當繳納的稅費;

2、被繼承人因合同之債所欠下的債務;

3、被繼承人因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損害賠償;

4、被繼承人因不當得利而承擔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

5、被繼承人因他人無管理而應承擔的費用;

6、其他個人債務。


不是每一個人都配為人父母,如果真的揹負太重,無法溝通,也得不到尊重。不如把時間和金錢,投資在更多能讓自己獲得幸福感的事情上去。

不幫父母還債,不違法。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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