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7 下列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牟利的,追究刑事責任


下列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牟利的,追究刑事責任

下列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牟利的,追究刑事責任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活動,非法提供便利,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所謂親友,泛指親戚與朋友,宜作廣義理解,只要行為人為他人進行的經營活動非法提供了便利,即可認定屬於為親友進行經營活動非法提供便利。

下列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牟利的,追究刑事責任

為親友進行經營活動非法提供便利的方式,根據本條規定,包括以下3種情況:

1、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

2、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簡言之,就是從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高進低出,從而損害本公司、企業的利益。

3、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

下列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牟利的,追究刑事責任

為親友非法牟利,會受到下列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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