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行賄行為如何認定?“感情投資”算是行賄嗎?


行賄行為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公務員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其他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不正當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如行為人偷稅而給予稅務機關工作人員以財物,走私人員為走私物品進出口而給予海關人員以財物等;也包括違背政策、規章、制度而得到的利益,如不具備升學、提幹、就業、入伍條件的人,得以升學、提幹、就業、入伍。

行賄行為如何認定?“感情投資”算是行賄嗎?

感情投資算是行賄嗎?

“感情投資”與行賄受賄是性質不同的行為,其表現有些相似,實踐中有時易於混淆。對兩者的區別,可從以下六個角度上分析判斷:

1.從送收財物的價值上看。行賄受賄的財物價值一般較大,往往與所請託、謀取的利益成正比例,即謀取的利益大所送財物相應就多,反之所送財物相應就少。“感情投資”的財物通常不大,所送財物除過年過節的消費品、日用品及小額購物卡外,現金數額不大。對財物價值的評判,還要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當地社會習俗習慣、雙方的家庭財產狀況等相聯繫。

2.從送收人的範圍上看。行賄受賄當事者雙方一般是特定的,行賄人就是具體利益的請託人及其代理人,受賄人就是能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行賄者謀利的人,雙方圍繞“請託利益”和“取得財物”,主體較為明析。“感情投資”有些是一個利益群體發起,或是向多個討好主體送禮,主體並不十分明析、確定,如分公司的領導集體研究為總公司各領導送禮金,至於得到哪個領導的關照或取得哪個領導好感不起決定作用。

行賄行為如何認定?“感情投資”算是行賄嗎?

3.從送收人雙方的關係上看。行受賄者不侷限於有上下級關係的人或其他平時有聯繫人之間,有的甚至根本不認識,即使認識也多是平時不交或小交,而有事則交、有利即交、重利大交。“感情投資”一般是送收財物者間存在著內部上下級行政隸屬關係或是存在戰友、同學、老鄉、老同事等密切聯繫,認識交往時間較長。

4.從請託內容看。受賄中的請託人所請託的事項一般都是明確、具體的。“感情投資”多是表達對工作支持的感謝,向領導示好,沒有很具體、明確的請託事項。

5.從行為後果看。受賄一般是損害國家或單位、他人的利益及公正原則才能滿足請託人的請託企望。“感情投資”行為一般不損害國家、單位或他人利益及公正原則。

6.從持續時間上看。受賄通常是伴隨著行賄者實現“利益”報達謀利所需時間而進行,如一個建設項目持續1年,他們就在1年多時間不斷送收財物。“感情投資”一般有較長時間的感情“培養”才能進行,一旦進行則持續時間較長,並不以特定的“利益”作為存續依據。

行賄行為如何認定?“感情投資”算是行賄嗎?

總之,對這兩類質異形似的行為,應從多方面多角度進行綜合比對,才能正確區分兩者的界限。

看完了上述內容,大家應該清楚如果按照行賄時間來進行劃分的話,可以將行賄區分為事前行賄和事後行賄,具體事後行賄是指什麼意思,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紹。是否屬於事後行賄,要看當事人在之前是否有相應的約定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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