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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楊案出結果後,網上整理了理查德•楊律師對證人的發問實錄,發問確實精彩,如何為我以後的庭審發問提供指導?
WADA方的首席律師是理查德·楊
少文老師說:對一個經典範本,只用牛逼、精彩等形容詞去概括,而不會拆解成技術要素,那麼我們就永遠只是一個粉絲的角色,而不會內化為我們自身的能力。因此,本文試圖根據現有資料分析,該案發問高明在何處,理查德•楊如何設計發問目標?問題間邏輯關係是什麼?有哪些發問技巧可借鑑?
也許中西方庭審規則有何不同,但是發問技巧和設計思路,並無中西方差異,只是不同場景下的靈活運用。
【雙方觀點】
孫楊方認為:由於陪同檢查官不具備資質,已抽的血樣因缺乏程序而應視為作廢,孫楊不存在任何的抗拒檢查行為。
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主張:根據ISTI規則,採樣人員中只要有一位具備授權資質即可,並未對血檢官和尿檢官作額外要求。孫楊干擾採樣的行為不具備“極其具有說服力的理由”,違反反興奮劑條例。
本案的焦點在於,孫楊是否有權以IDTM人員資質不合規的理由,拒絕接受其檢查。
理查德•楊需證明以下事實:1、孫楊拒絕檢查,2、孫楊拒絕的理由無法合理解釋。
這取決於IDTM人員工作程序是否合規。
第一,事實層面:檢查官出具了什麼文件?
第二,規則層面:按照什麼規定,應該出具什麼文件才合規?(WADA及ISTI對採樣人員資質的規定是什麼?)
圍繞著這個庭審目的,且來看理查德•楊發問高明之處。
一、對孫楊母親的發問
【發問記錄】
你在之前的證詞中說興奮劑主檢官在最開始的時候允許孫楊獨自一個人去衛生間,是這樣嗎?
後來主檢官又改變主意不讓孫楊獨自一個人去衛生間是嗎?
你在之前的證詞中提到你會聯繫警察對嗎?
你是不是提到了會打電話給警察?
你在之前的證詞中提到主檢官要把血樣帶走是嗎?
你在陳述中說的是血樣,對嗎?
巴震對這個主檢官的要求表示強烈反對,是嗎?
按照韓照歧的意見請示的,是嗎?
你找到了打開玻璃瓶的工具是嗎?
你說你兒子和小區保安走到房子外面把玻璃瓶打碎是嗎?
我的問題是,孫楊和保安出去的時候,孫楊打開手機照明以保證保安在打碎瓶子的時候不會毀掉血樣的管子是嗎?
如果把血樣毀壞的話就會違規是嗎?
你的證詞提到保安把血樣的玻璃打開之後,主檢官要求對瓶子和血樣進行拍照,巴醫生又提出反對,是嗎?
你的兒子把興奮劑檢查單撕碎了是嗎?
孫楊在現場撕碎檢查單的這個事實,當時在場的所有人都承認,並且未提出異議,對嗎?
【發問目標】
證明孫楊、孫媽、韓照歧、巴震均不配合。而不僅僅是孫楊一個人的不配合,發問目標的站位就比較高,將孫楊方所有人員一網打盡。
不配合的行為有哪些呢?不一一列舉,發問裡非常清楚。
孫楊不讓主檢官帶走血樣,讓報案打碎玻璃瓶,撕碎檢查單。孫媽打電話報警,巴震強烈反對主檢官帶走血樣,反對主檢官對血樣拍照,反對決定請示過韓照歧。
短短的十幾個問題,列舉了這麼多人的諸多不配合行為。
【發問技巧】
為什麼所有問題,證人都只能回答是的?
發問技巧一:發問素材均源於孫楊母親證詞。
向對方證人發問,為避免不確定性,只從對方證詞中選取事實問題進行發問。因此孫楊母親對於所有問題,只能回答是的,並嘗試作出解釋,而理查德•楊因時間有限,並不給解釋時間。
發問技巧二:發問必須是事實問題,不涉及個人主觀判斷,而且答案是唯一的。
事實、情緒、觀點,對孫楊母親所有的發問,都是事實,不涉及主觀層面的個人情緒和觀點。因為事實只有一種答案,是或否。
二、巴震(中國游泳隊隊醫)
【發問記錄】
你從2007年就做了孫楊的隊醫?
你跟孫楊有很好的個人關係是嗎?
你曾經親自陪同孫楊接受過很多次興奮劑檢查對嗎?
是不是從2007年-2018年?
所以從2010-2018年你陪同孫楊接受過若干次興奮劑檢查對嗎?
你會不會給他關於興奮劑檢查的建議?
你自己曾經出現了興奮劑違規行為,給孫楊提供興奮劑用藥建議,你覺得合適嗎?
我沒有時間,孫楊的律師會給你時間。在你陪同時期,有多少次是由IDTM檢查的?
是不是有別的興奮劑檢查的時候,也是由IDTM檢查的?
在陪同當中,有無曾對興奮劑檢查提出過異議?
雖然那次孫楊提出了異議,但那次孫楊還是配合檢查了對嗎?
謝謝。你在跟孫楊通話之後,你跟孫楊說血樣不能拿走對嗎?
你跟主檢查官再次強調血樣不能拿走對嗎?
是不是你反覆強調血樣不能帶走之後,你和主檢查官開始討論有無可能把外包裝玻璃瓶打開?
這個討論是你強調血樣不能帶走之後,才討論把外包裝分離是嗎?
當晚你是不是看到運動員把血樣拿給了保安?
運動員說的是他隨手拿著血樣。跟你說的不一樣?
之前的證言說你隨手拿著。
那不就是運動員在這個事件的先後順序出現問題?
當保安把瓶子從外面帶回到房間的時候,主檢查官堅持要拍照,是嗎?
孫楊和他媽媽證詞中都提到,你強烈反對拍照對嗎?
【發問目標】
巴震作為隊醫,也強烈反對主檢官將血樣拿走,行為無法合理解釋。
本案對專業人士的發問,至關重要,因為專業人士的意見是孫楊行為的重要依據。因此對巴震的發問,必須證明巴震反對的行為無法合理解釋。
(一)怎麼證明巴震的反對行為,無法合理解釋呢?
【發問設計】
巴震的身份:孫楊的隊醫,與孫楊個人關係好。
巴震的履歷:經驗豐富,和孫楊合作很久。
陪同檢查履歷:多次檢查經驗,多次陪同孫楊檢查經驗,且曾有興奮違規行為。
IDTM檢查的經驗:有陪同孫楊接受過IDTM檢查的經驗
提出異議的經歷:曾經有抗議經歷,但仍配合檢查。
這個發問設計,是常識論證的典範。事實的層層遞進,一步步深入,不斷細化各種因素,直到證明巴震的行為無法合計解釋。所以發問的順序,也就圍繞論證邏輯,自然的推導出來。
【發問技巧】
發文技巧三:如何通過發問論證觀點?多角度事實層層論證。
為了證明巴震的反對無法合理解釋,就需要證明巴震明知不可而為之,怎麼證明明知不可呢?從身份、履歷、檢查履歷、IDTM檢查的經驗、異議的經歷,黑歷史,多個角度證明巴震明知不可。
(二)巴震反對將血樣帶走的事實
這個不再重複分析,仍然是從巴震證詞中選擇巴震的反對行為,進行逐一發問,在巴震作出矛盾回答時,藉助其他人(孫楊和孫楊母親)的證詞來否定巴震的不真實性。
【發問技巧】
發文技巧四:藉助證言矛盾,降低證人陳述真實性。(自己的證詞及證人之間的證言)
關於同一個事實,對方多名證人之間的描述可能都會出現重大差異,那麼可以就這些矛盾進行發問,降低證人的可信度。
孫楊的法律團隊
三、韓照歧(浙江省反興奮劑中心副主任)
【發問記錄】
巴醫生在電話中告訴你主檢官要帶走血樣是嗎?
然後你要求再一次跟主檢官通話,要求不能帶走血樣是嗎?
也就是說你清楚孫楊已經提供血樣了是嗎?
你是不是也清楚孫楊已經在興奮劑檢查單上簽字,上面明確寫著拒絕接受興奮劑檢查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那你現在知道,孫楊已經在興奮劑檢查單上簽字這個事實了是嗎?
那你之前一直不清楚?
你對國際興奮劑檢查標準熟悉嗎?
那你知不知道標準中規定:血樣抽取之後即可就成為檢查方的財產?
你告訴巴醫生血樣不能夠被帶走,是嗎?
你到底是不是兩次跟巴醫生強調,血樣不能夠帶走?
你說了兩遍對嗎?
你曾經接受過反興奮劑知識的訓練對嗎?
你提到的這些培訓是中國反興奮劑中心提供的,對嗎?
你是不是也清楚IDTM沒有必要根據中國反興奮劑中心的程序來工作?
你是否清楚WADA會給每一個檢查官頒發個人獨立的證件?
但這不是國際標準的要求,國際標準未要求必須給每位檢查官頒發證件。
國際檢查和調查標準並沒有要求給陪同員發資格證,你知道嗎?
【發問目標】
擬證明血樣抽取之後即可就成為檢查方的財產;揭示韓照歧的專業錯誤。 (孫楊為什麼不配合?根據韓照歧的專業判斷,而韓的判斷是錯的)
界定血樣屬性:在血樣抽取之後,孫楊破壞的血樣,是屬於檢查方財產。
推翻前提:孫楊之所以不配合,是根據韓照歧的意見,而韓照歧 的專業意見是錯的。
則應當通過發問固定兩個事實:
第一,血樣已經抽取。第二,孫楊已經簽字。第三,韓照歧專業意見錯誤。
(一)如何通過對韓照歧發問證明血樣已經抽取?
前述對孫媽的發問,已經發問鋪墊過血樣已抽取。
【發問設計】
理查德•楊並沒有直接問韓照歧“你清楚血樣直接抽取了嗎?”這個問題韓照歧完全可能說不清楚,而理查德•楊並沒有給韓照歧這個機會。
將尖銳的不確定問題,轉化為兩個確定的問題,那麼結論不言自明,孫楊的血樣已經被提取,而且素材來源韓的證詞。
【發問順序】
1、巴醫生在電話中告訴你主檢官要帶走血樣是嗎?
2、然後你要求再一次跟主檢官通話,要求不能帶走血樣是嗎?
3、也就是說你清楚孫楊已經提供血樣了是嗎?
【發問技巧】
發問技巧五:答案隱藏在其他事實裡。
想問的問題,可能很尖銳,證人可能給予否定回答,將問題答案放在其他事實情節裡,則不證自明。
(二)如何證明孫楊已經簽字?
這個事實的發問,理查德•楊是失敗的,在固定了孫楊提供血樣基礎上,直接開始問檢查單上簽字問題,而由於翻譯問題產生的時間差,讓韓照歧警惕起來,說現在才知道,並沒有給理查德•楊想要的答案。
(三)怎麼證明韓照歧專業意見錯誤呢?
通過發問,將韓的兩個專業錯誤,清晰的展現在仲裁員面前。
專業錯誤一:血樣被抽取之後成為對方財產,而韓卻不讓帶走。
【發問設計】
血樣被抽取之後成為對方財產,這是確定無疑的。那理查德•楊從哪個維度來證明錯誤呢?
(韓的身份)作為專業人士,熟悉檢查標準,明明知道血樣抽取之後是對方財產。
(幹了什麼)多次反對不讓帶走。因此,發問順序自然就出來了。
【發問順序】
1、你瞭解國際興奮劑檢查標準嗎?(韓作為專業人士,必然回答清楚。問第二個問題之前,先問前提明知不可而為之)
2、那你知不知道標準中規定:血樣抽取之後即可就成為檢查方的財產?
3、你告訴巴醫生血樣不能夠被帶走,對嗎?
4、你到底是不是兩次跟巴醫生強調,血樣不能夠帶走?
5、你說了兩遍,對嗎?
專業錯誤二:
韓並不清楚國際檢查和調查標準並沒有要求給陪同員發資格證,將韓錯誤的原因清晰展現。
(這也是本案最大的問題,韓及巴醫生對規則理解不清楚)
【發問設計】
結論是國際標準不要求給陪同人員發資格證,韓為什麼會反對帶走呢?分析出韓為什麼會犯這個錯誤。韓認為WADA會給每一個檢查官頒發個人獨立的證件,因為韓的知識背景和培訓是中國反興奮劑中心提供的,而中國機構按照WADA標準執行。按照這個邏輯,發問順序是
反向進行的:【發問順序】
1、你曾經接受過反興奮劑知識的訓練對嗎?(韓必然回答接受。)
2、你提到的這些培訓是中國反興奮劑中心提供的,對嗎?(培訓機構是中國機構)
3、你是不是也清楚IDTM沒有必要根據中國反興奮劑中心的程序來工作?(中國機構培訓不是權威)
4、你是否清楚WADA會給每一個檢查官頒發個人獨立的證件?(問出對方的錯誤的緣起,按照WADA標準所以拒絕配合)
5、但這不是國際標準的要求,國際標準未要求必須給每位檢查官頒發證件。國際檢查和調查標準並沒有要求給陪同員發資格證。(直接說出結論)
【發問技巧】
發問技巧六:逆向發問。
想證明的結論,往往是發問的最後一句話,論證的邏輯反向,就是發問的順序,因為論證的起點離結論比較遠,不容易引起證人的敏感。
四、裴洋(北京師範大學副教授)
【發問記錄】
你在證詞中說,認可護士擁有有效的證件對嗎?
但是你又說這個資質不能從運動員身上採取血樣對嗎?
你給出個人意見,認為這屬於一個犯罪行為,雖然中國的法律法規並沒有明確規定。對嗎?
你說個人有權要求護士出示資質證對嗎?
如果護士後期出示的話,是可以的是嗎?
只要出示資質的照片或者複印件就可以,是嗎?
所以複印件也不可以?這方面操作的程序你熟悉嗎?
你是否熟悉血檢單位?
你知道血檢單位有規定可以不需要出示護士的原件嗎?你是否認為只要沒有出示原件就是違法行為?
也就是有這個可能?每次採集血樣不出示原件就會去坐牢?
你在一篇新聞報道中提到中國的法律條文,關於護士登記註冊的行政管理規定……
你知道護士當晚沒有執業證書的照片?
你知不道當晚是否有人要求查看原件?
但你卻做出了一個判斷,認為護士的行為構成犯罪?
然後你就認為這構成犯罪?
即使你不知道是否現場有人要求出示原件?
【發問目標】
裴作為專家證人,但是專業意見不準確,而且不瞭解現場情況。
【發問設計】
裴的觀點是,護士必須出示原件才可以檢查,不出示就是違法。怎麼推翻?
結論:血檢單位有規定,護士可以不出示原件。而裴認為必須出示,而且裴對血檢程序不熟悉,血檢單位不熟悉,當庭檢查細節均不清楚。
【發問順序】
首先固定裴的觀點,即護士必須出示原件才可以採血,然後證明裴不瞭解血檢程序,再列出觀點,血檢單位有規定不需要出示原件,將裴的觀點鎖死,無法再行解釋。
【發問技巧】
發問技巧七:如何將對方錯誤觀點鎖死?
將對方觀點通過發問固定,再一步步指出對方觀點的錯誤之處。
五、陳浩(中國游泳隊副領隊)
【發問記錄】
在之前的證言中提到,你會給隊員做反興奮劑教育對嗎?
你在當時和檢查官通電話了是嗎?
當時你和檢查官說要有資質和授權才是有效的檢查是嗎?
這個興奮劑檢查官有IDTM的證明,是嗎?
我只是確認,你當時跟主檢察官在電話中說,要麼提供檢查官資質證書,要麼是國際泳聯的授權書,二者提供一個,是嗎?
那麼這個興奮劑檢查官是有證明的對嗎?
我的問題是。你知不知道他有IDTM的資質?
【發問目標】
主檢官具備資質。
【發問設計】
陳浩與檢察官通過電話,要求出具檢查官資質證書或國際泳聯的授權書。(因此知道檢察官有IDTM證明)
這一句話拆成了四個問題:通過電話,要求出授權
【發問技巧】
發問技巧八:一句只問一個事實。
將證明的長句拆分為N個擬證明的問題,一句只問一個問題,這樣證人無法反駁,而且層次疊加,容易產生可信度。
發問技巧九:重要問題多次發問(細節發問+總結髮問)。
陳浩知道檢察官有IDTM的資質,關於檢察官資質問題,理查德•楊問了三次,檢察官有IDTM的證明,是嗎?你電話裡說要麼提供資質證書或授權證書,是嗎?你知不知道他有IDTM的資質?
總結
通過上述總結,發問首先要確定發問目標,圍繞庭審目標,不同的對象有不同的發問目標。
發問只能對事實進行發問,事實可以來源於證言,可以來源於常識,答案必須是唯一的。
發問目標有兩種,事實和觀點。
事實目標:比如孫楊等人均反對帶走血樣。事實目標的發問素材通常來源於證言,自己的或他人的,發問順序則可以拆分為多個小問題進行。
觀點目標:比如巴震拒絕帶走血樣的行為無法合理解釋,韓照歧的行為依據是錯誤的。
觀點目標必須拆解成事實,也即多個事實可以證明觀點,這就是如何論證了,將論證的事實過程反向發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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