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勞動法》明文規定每天工作時間為8小時,而大多私企工作時間卻是12小時?可以告嗎?

許仙視角


不要聽那些律師的鬼話。我是企業裡面負責人力資源部的。這個問題從2個方面來辯證的看。

從企業的角度,人工成本現在越來越高,所以,利用現有的人力提升勞效,創造效益最大化,這是資本逐利的本性。但是真正優秀的企業,應該創造一種機制和氛圍,讓員工自願加班,提升效率。對企業來說,給員工提供良好的職業發展機制,以及超出預期的考核激勵,員工都會主動加班。

另一方面,員工如果加班,給與合理的加班費,或者調休,也是企業的社會責任表現。如果這一點做不到,這個企業也很難發展的很好。


從員工的角度,要看公司的薪酬結構如何設計的,一般企業的工資結構會分為幾個部分。

基本工資: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設置

崗位工資:體現崗位技能,職務高低

績效工資:有一定浮動彈性

加班工資1:比如實行單休的,固定每週六上班的,會拆出週六的工資,作為加班費。

加班工資2:比如正常8小時之外的加班,按照小時計算,一般會按照最低工資標準/174小時*1.5 或 2 來計算工資。

如果公司能夠做到上述的工資結構拆分,在當前這種環境下,還是基本合理的。


可以找公司要一下工資條,如果不是上述的工資結構,恭喜你,可以去勞動部門仲裁,你會勝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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