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單位連續工作十五年未上社保,已過仲裁時效怎麼辦?

四丙兒


我看了你發的仲裁裁決書,裡面顯示仲裁委不支持你要求企業給你繳納社保,從仲裁依據的法律規定而言,仲裁委的做法沒有錯。因為你的主張早已經(在13年前)過了2年的仲裁時效,所以人家不支持你也是正常的。但你不要洩氣,你還是有機會翻盤的,那就是去社保局投訴用人單位,要求給你補繳社保。

要知道,現在大多數地方的仲裁委在處理社保糾紛的時候一般都不怎麼給力的,一個原因是有些社保糾紛根本就不歸仲裁委管理,另一個勞動者投訴的時候往往過了仲裁時效,導致仲裁委無法受理和支持。所以,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只能去對企業社保繳納有直接管轄權力的社保經辦機構投訴維權,或許可以得到支持。

從實際的情況來看,有的企業也是從來沒有給員工繳納過社保,結果員工去社保局投訴,得到支持,最終獲得了企業補繳社保。去年有的地方社保局乾脆直接追繳企業10年前的社保,都是可以的。所以你現在主張企業給你繳納15年的社保費沒有得到仲裁委的支持,應該儘快(最好在15天內)去社保局再次投訴維權,看社保局如何處理你的問題。

我還要給你說一個事,也許能夠增強你的維權信心。就在去年,有幾個網友反饋給我一個事,他們都是一群勞務派遣工,都在單位裡面幹了十幾年了,也是從來沒有買過社保。去年他們不斷的維權,最終得到了社保局的支持,那個勞務公司給那些幹了十幾年的員工每個人補繳了8年的社保,有兩個因為無法補繳社保的,直接賠錢給人家了。所以,你社保補繳的事情雖然在仲裁委那裡遇到了問題,但不要灰心,繼續去社保局維權,現在的很多社保局對於補繳社保的爭議不再嚴格按照2年的仲裁時效執行了,所以你還是有機會得到支持的。但我不敢保證,因為還是要看你們當地的社保局對於補繳社保的具體措施是怎麼規定的。

總之,仲裁委不支持你的社保繳納,那麼你就去社保局投訴維權。如果社保局支持你,那麼你希望大大;但如果社保局也不支持你的社保繳納,那你這15年沒社保就真的虧了。不管結果如何,我建議你去社保局先諮詢一下,社保局就在你去維權的那個仲裁委一個院內。

以上就是我的一點個人看法,希望對你有用。


Sir聊HR


您好,根據你的實際情況:入職十五年一直未購買社保,是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可見,為勞動者購買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可見,完全未購買社會保險的勞動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為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含加班、獎金、補貼等,當月上班天數不足21.75天的月份要剔除),經濟補償金的倍數為N(N為工作年限,超過半年的部分按1年計算,不超過半年的部分按0.5年計算)。

所以,根據您的情況 ,工作15年,單位應支付您15個月的工資。而您的仲裁請求中主張的事項有明顯問題,首先,要求補繳社保這個是向社保機構主張的,不是向仲裁機構,只是近年來,社保爭議越來越納入到了勞動爭議的領域,因此仲裁在不樂意的情況下,只能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裁定為超過了仲裁時效。

綜上,您這個案子,本來很有把握勝訴,只是在仲裁請求沒有主張好。不過,目前還有餘地,可以在收到仲裁書15日內向初級人民法院起訴,一般法院都能勝訴,如超過了15日但還在一年的仲裁時效內,也可以重新以“未購買社保”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形式,請求經濟補償金。完了之後,再去社保局投訴要求補繳社保。





花散人


不知你現在年齡多大?社保費徵繳沒有設時間限制,人カ資源社會保障部對十ニ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5063號建議的答覆(人社建字〔2017)105號):我們認為,企業欠繳社會保險費侵害參保人員權益,直接削弱基金支撐能力,加重了中央和地方財政負擔,影響社會穩定。為維護參保人員社會保險權益,強化徵繳清欠工作,經辦機構接到超過《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0條第款2年的追訴期投訴後,一般也接程序進行受理。對能夠提供佐證材籵的,儘量滿足參保者訴求,予以解決,以減少企業職工臨近退休時要求企業足額補繳欠費的問題發生。

經辦機構是什麼?《社會保險法》規定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般也包含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2019年1月1日起,社保費徵繳職能交由稅務部門執行。《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和《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勞動保障部令第16號)均未對清繳企業欠費問題設置追訴期。《社會保險法》及其《實施細則》(人社部令13號),也未對清繳企業欠費問題設置追訴期。


顆顆情


總的一句話,你的心真大,我不服誰就服你[贊][贊]十多年單位沒有買社保是單位不對,但是你這十多年裡你在做什麼?你自己不會拿身份證去當地社保局去查。我分析你以前是知道單位沒有幫你買社保,因為你怕失去這份養家的工作所以不敢去投訴單位,你心裡在想單位什麼時候辭退我丶我在去和單位鬧社保……心裡打著小算盤誰知道最終還是害了自己。


用戶4224413773270


樓主你好,單位連續工作15年沒有交納社保,現在仲裁說已經過了時效該怎麼辦?一般情況下,只要是你在工作單位繼續工作,在勞動合同關係存續期間那麼隨時去申請勞動仲裁都是沒有任何關係的,除非是你的勞動關係已經和工作單位解除,並且解除的時間超過了兩年這個時候通過仲裁的話確實是不能夠進行仲裁,因為勞動仲裁的實現確實是需要在兩年之內。

如果無法通過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麼也可以申請一個勞動監察大隊舉報的方式來進行,受理自己的合法權益。那麼申請勞動監察大隊舉報,你必須要提供相應的證據,比方說你曾經在這個企業單位工作時所簽訂的勞動合同,那麼這個勞動合同對於你來說就是相關的證據。

擁有這樣的相關證據,那麼你就可以通過勞動監察大隊的手段進行舉報,並且要求勞動監察大隊出面來調查和解決這個問題,這樣的話由企業來進行補交,這15年以來的社保是沒有問題的,企業單位所承擔的繳費比例和滯納金的費用完全應該由企業單位來承擔,那麼你個人所承擔的費用也許還要由你個人來支出。


社保小達人


維權也應當及時。

根據我們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的受理有效期是一年。勞動監察條例的規定,勞動監察維權的有效期是兩年。

勞動爭議仲裁的有效期,是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應當在一年之內提出。除了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拖欠工資,以及勞動關係確認等情況。

說實話,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保問題一直都不是勞動爭議的範疇。這不存在爭議。給職工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有相應的職權部門應當進行徵繳,這就是勞動監察部門和社保徵收機構。

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司法解釋中,也對有關勞動爭議的受案範圍進行過明確。社會保險徵收不屬於勞動爭議,應當屬於行政機關的職責範圍,法院不能受理。

所以,如題目所說勞動仲裁說超過時效不予受理是不對的。

勞動監察受理的有效期是自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結束之日起開始計算,如果用人單位沒繳社保的行為是連續的,所以應當從我們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或者用人單位給我們開始繳納社保,終止違法行為之日起開始計算有效期。

不過話又說回來,萬一因過去時間較長,相應的企業會計憑證和其他資料滅失無法證明,這樣就無法補繳社保了。而且有的時候,要反過頭來再找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確立勞動關係。然後通過確立勞動關係的裁決書,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

一般來講時間過去的越短,證據材料就會越清晰,幾乎就不會出現,因證據滅失無法補交社保的情況。

所以,是建議大家在社保維權方面拖延時間不要超過兩年,最好是去管理制度規範的大單位。


暖心人社


仲裁判決沒有問題。

實踐過程中這種問題很常見,明明有權利維護自己權益,但一直不用,過期了又覺得自己吃虧了,維權難,從沒想過自身有什麼問題。

我經常接觸一些人,耍一些小聰明,還自鳴得意,最後吃虧的就是自己。我們國家法律對勞動者權利保護的很到位,規定很細,但就像做生意惡性競爭一樣,一些沒技術,沒能力的人,經常做一些損人不利己的事情,比如國家要求單位為員工必須繳納社保,有一些人求職時候就說,我不要上社保,錄用我,還簽訂一些自願放棄社保的協議,正是因為這些人的存在,讓別的人也不得不放棄,最後只有企業得利。而且國家明明規定了兩年之內都可以舉報,但有些人還覺得不錯,交社保幹嘛,等年齡大了,需要用了,又說什麼單位一直不給自己交社保,自己年齡大了無保障,試用期時候不給你買社保,結束了就應該去舉報他,維權,還等十五年。

國家規定了用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但有一些人就是覺得無所謂,不籤我也幹,出問題了,又無法證明自己工作時間,工作關係,當時承諾的報酬多少等等,又說什麼維權難,如果所有人不簽訂合同,都過了試用期立即舉報,拿雙倍工資,還會有單位敢不簽訂勞動合同嗎?

沒辦法,社會上聰明人太多,不籤合同給幹活,幹十五年都不要求上社保,對這些人來說,你已經習慣了,還要求什麼呢?到了今天這個地步,除了你自己原因,還能怪誰呢?


七葉一支花


繳納社保屬於社保局事物,不屬於勞動仲裁的審理範圍這個沒問題,但是並不代表一定不能補繳社保費用。因為社保局補繳社保的前提是勞動者和單位存在勞動關係,所以勞動者只要在仲裁時要求確認和單位的勞動關係就可以了,而確認勞動關係屬於確認之訴,按照我國民訴法的相關規定,確認之訴是沒有時效的。所以勞動者只要拿到了確認勞動關係的仲裁書或判決書,再去社保局要求補繳就可以了。


金東律師


樓主您好,單位連續15年沒有繳納社保,如果申請勞動仲裁的話,勞動仲裁的時效過了怎麼辦?那麼一般情況下勞動仲裁的時效是兩年之內,所以說,你必須要在企業單位還沒有給你繳納社保的兩年之內來申請這個勞動仲裁或者說,你在離開工作單位的兩年之內去申請這個勞動仲裁,那麼這樣的話,一般都是可以正常的申請勞動仲裁的。

如果說過了,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那麼相對維權就比較困難的,因為勞動仲裁是正常的一個法律維護的一個途徑。如果失去了這樣的一個途徑,那麼直接可以通過法院訴訟的形式來解決,相對也是比較困難的,因為法院形式也是不直接受理這個,關於社保方面的一個糾紛呢。他必須要通過這個勞動仲裁的一個判決結果來建立訴訟。

但是無論如何既然勞動仲裁已經沒有辦法申請的話,我個人建議你還是申請一下訴訟渠道,來解決這個爭議,一旦訴訟渠道可以受理你這樣的案件的話,那麼你還是有機會來補償前面的這個15年的一個社保繳費的,當然在申請訴訟之前也是要提供相關的證據,來證明你的這個曾經在這家工作單位工作過。


懂社保


分兩步,一是仲裁或法院判定勞動關係是否存在,以及存在的起止時間。二是向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或經辦機構申訴補繳全部社會保險費及享受相應權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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