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5 醉酒女子將路人強行按倒,強迫與其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

醉酒女子將路人強行按倒,強迫與其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

[事件回放] 201X年2月28日,一條“威猛的女子,大街上‘強姦’男子”的微博走紅網絡。一猛女,估計是醉酒,將路邊一過路男子按倒後脫掉褲子,猛的坐了上去。男子在反抗了一陣後最終屈服,女子強暴男子後子,臉紅紅地提上褲子,從容離開。

這是發生在現實生活中一起真實案件,路人男子切切實實被“強姦”了,但是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下,該醉酒女的行為卻不能被刑法所評價,關於女人“強姦”男人的行為,仍然為法律的空白。

強姦罪的對象只能是女性

醉酒女子將路人強行按倒,強迫與其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根據刑法規定來看,強姦罪的對象只能是婦女,強姦幼女的以強姦罪從重處罰,說明在我國強姦罪的對象只能是女性。女性“強姦”男性的事件,實踐中並不鮮見,如本案,醉酒女,在睜目睽睽之下,將路人按倒在地,脫掉路人及自已的褲子,強行坐上去,“強姦”路人的行為,在人們看來,不僅僅是有傷風化之事,更應該受到法律的嚴懲,可是,翻遍現行刑法所有的法律條文,在實行罪行法定,禁止類推的現行刑法原則下,無法找到相應的法律規範與該事實相對應,因此,即使此行為再惡,也無法受到刑法的規制。

舉重以明輕,該行為完全可以評價為強姦猥褻行為

醉酒女子將路人強行按倒,強迫與其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強制猥褻、侮辱罪、猥褻兒童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我國刑法中,唯一由婦女針對男性的性犯罪只有強制猥褻、侮辱罪、猥褻兒童罪,可是本罪的對象只能是兒童,對於成年人即使受到婦女的強制猥褻,也無法被刑法所評價。可見,刑法立法時就預設男性被性侵犯的可能性極小,或男性的性資源並不稀缺,不值得刑法保護。

醉酒女子將路人強行按倒,強迫與其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

結語:我國現行刑法對於男性的性保護尚處於空白狀態,而對於女性的性保護卻非常周到,這可能由婦女性被動本性所致,實證也表明,針對婦女性侵犯佔絕大多數。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對於男性的性的方面保護必定會日益受到重視,筆者認為,對男性的性保護上升到法律,尤其是刑法層面的保護,時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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