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抵押權是什麼?

大慶晚報


抵押權:我國《物權法》第179條有明確的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根據上述規定,抵押時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是不轉移財產的佔有的,故既能夠擔保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又能夠使得抵押物的價值得到最大的發揮,因此抵押又有“擔保之王”的美稱。當債務人到期不能履行義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債權人就可以優先受償。

抵押對象範圍;

(1)以登記為準:抵押物登記記載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的,以登記記載的內容為準。

(2)新增

①城市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後,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於抵押物。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該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物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②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後,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對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處分,但新增建築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3)從物

抵押權設定前為抵押物的從物的,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的從物。但是,抵押物與其從物為兩個以上的人分別所有時,抵押權的效力不及於抵押物的從物。

(4)孳息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孽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抵押權人所收取的孳息應當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5)添附

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於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與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人對共有物享有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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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子曉濤


抵押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抵押法律關係的當事人為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客體為抵押財產。抵押人指為擔保債的履行而提供抵押財產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抵押權人指接受抵押擔保的債權人。抵押財產指抵押人提供的用於擔保債務履行的特定的物。比如,甲向乙借款200萬元人民幣,為保證按時償還借款,將自己的房屋抵押給乙。在這個法律關係中,甲既是債務人,又是抵押人;乙既是債權人,又是抵押權人;房屋是抵押財產。有時,提供抵押財產的人並非債務人,而是主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該第三人就是抵押人。比如甲向乙借款,丙將自己的汽車抵押給乙,作為甲向乙履行債務的擔保。該種情況,丙為抵押人,乙為抵押權人。

抵押權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一)抵押權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所有的或者有權處分的特定的財產設定的物權。作為抵押權客體的財產,必須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或者依法有權處分的,對自己無所有權或者無處分權的財產不得設定抵押權。用於抵押的財產還應當是特定的。抵押的財產不論是不動產還是動產,都必須是確定的、有具體指向的,比如,某棟房屋,某宗土地。財產不特定,無法登記和支配。

(二)抵押權是不轉移標的物佔有的物權。抵押權設定後,抵押人不必將抵押財產轉移於抵押權人,抵押人仍享有對抵押財產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比如,債務人甲將自己所有的房屋作為擔保財產抵押給乙,在抵押期間,甲仍可在該房屋內居住;或者將該房屋出租給他人,收取租金。

(三)抵押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優先受償,指當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權時,有抵押權的債權人,可以優先於其他債權人而受到清償。比如甲各欠乙、丙、丁100萬元貸款,但向乙借款時將自己的房屋抵押,作為還款的擔保。當甲破產,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欠的乙、丙、丁的債務時,乙可以要求就拍賣抵押房屋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而丙、丁只能在乙受償後,就所餘財產按比例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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