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對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三年內的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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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幹部(公務員)辭職或退休,國家鼓勵發揮個人專長,參與社會發展,繼續為社會和國家做貢獻。但是,並不等同於就可以亂來

公務員辭職公職或退休,到社會上從業,國家法律法規是有明確要求的。

根據《公務員法》和《公務員辭去公職規定(試行)》等有管法規規定: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也就是說,公務員特別是領導幹部辭職公職或退休,在三年內到企業從事營利性活動,是有嚴格限制的。比如說發改委領導辭職或退休,三年內肯定不能去房地產等企業兼職,或者幫助開發商、項目業主進行商業活動。

一旦違反這些規定,相關法律法規也是有明確的處罰措施的——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當然,也有一些公務人員辭職或退休後,沒有按規定進行迴避,到企業兼職的。這些屬於個例,在此就不多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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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幹部辭職或退休的,其從業活動會受到一定限制。其限制所依據的法律為《公務員法》第102條第1款: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題目已經給出了辭職(退休)、領導、三年等三項限制,現在需要考慮的就是職業選擇限制。從規定就可以看出離休領導並不是不能從事任何工作,而是不能從事部分營利性工作。我就具體分析一下。


首先要了解直接相關的概念。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直接相關的含義,我通過比較企業與勞動者的競業限制協議,認為直接相關的企業、組織與活動應該指,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企業或組織,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同類業務的經營活動。

在認定清楚直接相關的含義下,再來分析。

任職相關

  1. 與原工作無關的非營利性組織,可以任職。

  2. 與原工作相關的非營利性組織,可以任職。比如說原為婦聯領導,退休後可以到保護婦女權益的公益組織任職,並領取勞動報酬。

  3. 與原工作無關的企業和營利性組織,可以任職。

  4. 與原工作相關的企業和營利性組織,不得任職。比如說原為某國有鋼企領導,退休後不可以到從事鋼鐵生產的企業任職。

從事相關

  1. 與原工作無關的非營利性活動,可以從事。

  2. 與原工作相關的非營利性活動,可以從事。比如說原為教育主管部門領導,退休後可以從事宣傳公益教育的活動。

  3. 與原工作無關的營利性活動,可以從事。

  4. 與原工作相關的營利性活動,不得從事。比如說原為法院院長,退休後不可以從事律師行業。


議是非


國家對這個是有要求的,就是為了防止黨政領導幹部,退休後到企業裡利用自己的關係謀取私利,國家是這樣規定的,黨政領導幹部退離休三年內,普通公務員退離休兩年內,不得到原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企業任職,也不得從事和原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這是中組部在2013年印發的《關於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裡有明確的說法的。體現了我們黨從嚴管理幹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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