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8 無獨立執法權的輔警瀆職犯罪的司法認定,案情與判決

根據人民警察的工作安排,無獨立執法權的輔警將前期有過醫療救治但不能正常交流的被救助人送救助站接受救助,未與救助站工作人員交接,後被救助人死亡,其行為構成翫忽職守罪。

案情

2014年8月21日,靖江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接110指令,稱人民醫院接診一無名男子,請求核實身份。輔警陳某隨民警出警,瞭解到該男子系120救護車從路邊救回,救回時口腔和肛門處均有血跡,情況較危險。出警人員經當場詢問無法核實身份後,要求醫院按相關規定進行救治後離開。

8月25日22時許,該所接110指令,稱一身份不明男子躺在人民醫院東門處地上。該所民警孫某帶領輔警陳某、褚某處警,瞭解到該男子即為上述無名男子,因各項指標正常被趕出醫院。該男子被帶至派出所後,因不能正常交流,無法查明身份,孫某經請示值班領導後安排陳某、褚某將其送救助站救助。當日23時許,陳某、褚某開車將該男子帶至救助站附近,打開車門讓其自行下車,後駕車離開。該男子行走數步後摔倒。回所後,陳某向孫某報稱已將其送至救助站。次日7時許,該男子被發現雙目緊閉躺在救助站門前路邊,經送第二人民醫院搶救,於兩日後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裁判

靖江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褚某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翫忽職守罪。考慮到無名男子的死亡與自身患有疾病、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處置存在瑕疵等多種因素有關,結合兩被告人認罪、悔罪態度,認為犯罪情節輕微,可不判處刑罰。依照刑法相關規定於2017年6月2日認定被告人陳某、褚某犯翫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一審宣判後,兩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公訴機關亦未抗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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