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6 2019勞動法:員工辭職,單位不發年終獎。違法

很多企業都會有年終獎,年終獎是公司對員工一年付出的肯定。年終獎屬於工資組成之一。一些員工為了獲得更好發展選擇辭職跳槽,公司規定這樣不給發年終獎。公司這種規定合法嗎?員工辭職後公司拒絕發年終獎怎麼維權?公司拖欠工資經濟補償金怎麼算?

2019勞動法:員工辭職,單位不發年終獎。違法

【案例】

小王今年26歲,他剛畢業的時候應聘了一家採購公司,他在學校剛好也學的是個這個專業。原本想著能夠在公司裡大展拳腳,而且他在學校裡的表現也十分優異,還沒畢業之前,就已經物色好了自己的工作導向,同時還滿懷抱負,想要實現自己的理想,可沒想到,卻在這個公司裡消磨掉了他原本的所有信心。

這家公司是他千挑萬選最後才決定投簡歷的,而且也是一次性就面試上的,可他沒想到職場遠遠沒有他想的那麼簡單。進公司之前老闆承諾給他5000千工資,到了月底就只有4500左右的樣子,說好有五險一金,可是到了公司卻只有五險,沒有一金。

臨近年關,小王的父親來了電話,說小王的母親生了重病,離不開人照顧。因為小王是獨生子,除了他沒有兄弟姐妹能照顧母親了,所以父親希望小王回家鄉上班,離父母近點,好有個照顧。小王坐不住了,趕緊向公司提了離職申請。

小王想著,年底了,拿個年終獎回家,可以緩解一下家庭壓力,也好給母親看病。

誰知道,公司卻出爾反爾。公司說如果你辭職,今年的年終獎就沒有你的份。

小王多次向公司說明自家情況,公司卻堅持不肯發年終獎。

無奈的小王將公司告上法庭。

2019勞動法:員工辭職,單位不發年終獎。違法

公司規定辭職不發年終獎屬合法行為嗎?

半年獎、全年獎都屬於工資組成部分之一。因此,單位關於“辭職不發年終獎”的做法是違法的,勞動者有權按照法定程序提出辭職,並要求公司如期、全額支付其獎金。

相關法律規定

1、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該規定第7條規定:“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一)生產獎;(二)節約獎;(三)勞動競賽獎;(四)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五)其他獎金。”

2、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第2條規定:“……(一)生產(業務)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由此可見,半年獎、全年獎都是獎金的一種,它是工資的一部分,屬於勞動報酬的範圍。

3、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規定:勞動法中“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所以,“獎金”屬於工資的組成部分。

4、根據勞動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無權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2019勞動法:員工辭職,單位不發年終獎。違法

辭職公司不發年終獎如何維權?

要注意的是: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注意年終獎條款的設置,如有異議,應與用人單位及時溝通,避免日後產生爭議。若還是遭遇公司不發年終勞動者需這樣維權:

1、一旦發生爭議,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申請。

2、若發生爭議,勞動者應當注意留存相關證據,如勞動合同、工資支付憑證及用人單位有關年終獎發放的規章制度、員工手冊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