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2 “姥姥,姥爺沒了,我媽該繼承的那份給我”“你不是親生的”

我國《繼承法》中對於法定繼承人只劃分了兩個順位,分別是第一順位人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位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法定繼承人中,並沒有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等晚輩親屬。可是現實中,時常會發生白髮人送黑髮人,子女先於父母離世,留下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情況。

這種情況下,當父母后續離世後,孫子女或外孫子女能否繼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遺產呢?這就涉及到代位繼承的適用。

“姥姥,姥爺沒了,我媽該繼承的那份給我”“你不是親生的”

一、案情介紹

王力勤因病去世,留下10萬元存款和一套房屋。他的法定繼承人有配偶週二葉、女兒王美琪和兒子王俊琪。但是女兒已經在三年前意外去世。

王俊琪對母親說:“媽,我爸留下的這房子您先住著,錢直接給我吧,畢竟您那份最後也是要給我的。”

週二葉想了想兒子的話,覺得有道理,直接把老頭留下的存摺給了兒子。

外孫陳景意外得知這筆錢都歸了大舅,找到大舅和姥姥。他說:“姥姥,我媽也有繼承權的,雖然她沒了,但我可以繼承她那份,錢不能由舅舅一個人獨吞。”

舅舅看著眼前不像自己妹妹的大外甥,理直氣壯開口:“你不是我妹親生的,不能繼承。再說了,你是隔代,即便是親生的,也沒有你的份。你不是第一順位繼承人。”

陳景堅持自己有繼承權,繼母王美琪那份財產應該由自己代位繼承,轉身把大舅和姥姥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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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位繼承是什麼?有哪些條件?

1、代位繼承是什麼

代位繼承規定在我國《繼承法》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所謂代位繼承,指的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繼承其應繼承的財產份額。

直白說,就是子女比父母先死亡時,父母以後留下的遺產由死亡子女的兒女繼承其應得的份額。

比父母先死的子女稱為被代位人或被代位繼承人,其晚輩直系血親稱為代位人或代位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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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位繼承的條件

根據我國《繼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等規定,我國代位繼承製度的條件如下:

(1)前提:被代位人是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子女,也就是說被繼承人的子女必須比被繼承人先死。

本案中,王美琪三年前死亡,她的父親在她去世三年後才因病去世,這就滿足了代位繼承的前提條件。

(2)代位人是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

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對被繼承人來說,就是他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這些人都有代位繼承權,而且沒有輩數限制。

這裡的晚輩直系血親不僅僅是親生直系血親,也可以是法律擬製血親,比如被代位人的養子女、與被代位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的養子女。

(3)被代位人沒有喪失繼承權

《繼承法司法解釋》第28條規定:

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如該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以適當分給遺產。”

也就是說,如果王美琪喪失繼承權,她的子女也不能代位繼承她父親的遺產。

“姥姥,姥爺沒了,我媽該繼承的那份給我”“你不是親生的”

《繼承法》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繼承人自動放棄遺囑,也會失去繼承權,這種情況下,代位人也沒有代位繼承權。

如果王美琪生前曾明示放棄自己的繼承權,那麼她的子女也自然失去代位繼承權。

(4)一般只繼承被代位人應繼承的份額

(5)代位繼承只存在於法定繼承中

釐清代位繼承的條件後,就要解決本案的問題,陳景能不能代位繼承王美琪應繼承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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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陳景作為繼子,有權代位繼承嗎?如果有,能繼承多少?

根據一般法理,《繼承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晚輩直系血親,應包括自然血親和擬製血親。

儘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六條沒有明確列舉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享有代位繼承權,但並不表示其他涉及擬製血親的情形不符合代位繼承的規定。

因此,陳景作為王美琪的繼子,有沒有代位權,關鍵在於他與繼母王美琪是否形成撫養關係。

法院查明,陳景的父親陳東與王美琪結婚時,陳景十歲,屬於未成年人。之後陳景一直隨陳東與繼母王美琪生活。可以認定,陳景是與王美琪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

因此,在王美琪先於其父王力勤死亡而死亡的情況下,陳景作為與王美琪有撫養關係的繼子,有權代位繼承王美琪有權繼承的有關王力勤的遺產份額。

“姥姥,姥爺沒了,我媽該繼承的那份給我”“你不是親生的”

陳景能繼承份額,僅限於王美琪能繼承其父遺產的份額。

王力勤死亡後,留下10萬元存款及一套房屋,如果這是夫妻共同財產,則首先拿出妻子週二葉的一半(二分之一),餘下的二分之一作為他的合法財產發生法定繼承。

王力勤的法定繼承人有配偶週二葉、兒子王俊琪、女兒王美琪,這三人各分遺產的三分之一。

陳景能繼承的份額僅限王美琪繼承的份額,也就是10萬元存款和房屋的六分之一。

最後法院支持了陳景的訴求。

“姥姥,姥爺沒了,我媽該繼承的那份給我”“你不是親生的”

以上就是我國現行法中的代位繼承製度。

在裁判文書網以“代位繼承”為關鍵詞搜索,可以看到60589起案件,這些案件既包括一審案件、二審案件、還包括再審案件。這個數據,說明人們對財產的爭奪在升溫,越來越多的孫子女、外孫子女也參與到爭奪財產中。

不難想象,在爭奪遺產的過程中,原有的親情會被消耗殆盡。

希望在遺產繼承中,當事人都能以親情為重,互相體諒、互相禮讓,協商處理。


(文中人物皆為化名,案件來源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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