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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監視居住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 辦案機關對符合下列五種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取監視居住的措施,這五種情形分別為: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4、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可見,可以被採取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了自身身體因素外,再就是辦案程序上的需要。
比如: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看守所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不予收押。
不予收押的人,不是為其辦理取保候審的措施,就是為其辦理監視居住的措施。
在其監視居住期間即使違反了規定,但其身體因素並未消失,看守所依然不會收押。所以,這種情況下,對於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會被逮捕。
再比如:看守所不收押的還有兩類人:
1、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2、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這兩類人與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一樣,既然不能被收押,那也就意味著不會被逮捕。
即使被批准逮捕了,也因為無法執行,最終還需要變更強制措施。
對於羈押期限屆滿的,也同意如此。期滿了,再被羈押,就違反《刑事訴訟法》關於案件辦理期限的規定了,也不會被逮捕。
所以,監視居住期間失聯,會不會被逮捕,就看屬於什麼情況了。
郭廣吉律師
我來看回答的,個人來看肯定會依法行事,該逮捕逮捕,該實刑實刑。肯定會加重懲罰的。法律不是商量著來的事情。
曦浮晨曉
正常情況下應該批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