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小偷偷了我的電動車,但是因為我剎車早就壞了他被撞死了,我需要賠償嗎?

snow1384856


小偷偷了你的電動車出現事故死啦,你問的問題要看你當時少了車報案了嗎?你要報了案對你無關,你要是沒報案出現事故你有責任,因為別人和行警不知到你和小偷、有沒有關係,別人也不因為是他偷的車,你是說不清倒不明的事,按道理對你沒有認何關係,道理是有人能出來作證明你給小偷沒有關係,證明你不是借給他的車,很難說你能脫離案件的關係,要看法律條文真麼說的,看你的時氣你聽處理後的結果吧!


以起來


你好,我是一名執業律師,很高興與你一起討論這個問題。

首先拋出個人觀點:小偷偷了你的電動車,但是因為你的剎車早就壞了,他被撞死了,你是不需要承擔任何賠償責任的!


為什麼?

下面我們來針對問題分析一下,為什麼不需要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小偷偷了我的電動車,但是因為剎車早就壞了,他被撞死了,我需要賠償嗎?”

首先我們針對這個問題的法律關係作出分析,很顯然這個問題,是屬於侵權責任的問題。侵權責任是指行為人實施的侵權行為應該承擔的法律後果。侵權責任主要包括“一般侵權責任”和“特殊侵權責任”兩種。承擔一般侵權責任主要以過錯為前提。

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立法精神可以看出,我國是以過錯侵權責任為基礎,個別特殊的情形才適用過錯推定原則以及無過錯原則。

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構成一般侵權責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備構成要件則構成一般侵權責任,欠缺任何一個構成要件都可能不會構成一般侵權責任。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要受到侵權責任規則原則的影響。在過錯責任原則下,需要行為人有過錯,在無過錯責任原則下,則不考慮行為人是否存在過錯。主要構成要件有:

(一)行為

所謂的行為是指行為人實施了侵犯他人權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為。如果沒有行為人的行為,就不會產生侵權責任。加害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作為侵權行為的作為,是指不該做而做;作為侵權行為的不作為,是指該做而不做。

(二)過錯

過錯是指行為人應受到責難的主觀狀態。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情形。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侵害他人權益的後果,但是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後果發生。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侵害他人權益的後果,但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是輕信能夠避免的主觀狀態。

(三)損害後果

損害後果是指他人財產或者人身權益受到不利的影響。一般包括財產損害非財產損害(人身損害、精神損害)

(四)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是指各種現象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


理論聯繫實際進一步分析

上面我們學習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主要有四點,需要符合上述四點的全部條件才可能構成侵權。

我們結合一下題主的問題來分析:“小偷偷了我的電動車,但是因為我的剎車早就壞了,他被撞死了。”

這個問題中:

(一)行為

題主有什麼侵權行為嗎?如果要說有的話,題主的侵權行為是沒有修電動車的剎車。

(二)過錯

題主沒有修電動車,可能本身存在一定的過錯。但是對於小偷被撞死了的這個結果,題主本身是沒有過錯的。

(三)損害後果

損害後果很簡單,小偷被撞死了。

(四)因果關係

題主沒有修電動車與小偷被撞死,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嗎?

在生活中很多人可能認為,這個問題是有因果關係的。但是從法律角度分析,是沒有任何因果關係的。由於因果關係的認定比較複雜,有很多種情形。在這裡不一一展開講述。

因此通過理論的學習,以及聯繫實際案例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小偷偷了電動車被撞死在法律上與其主沒有任何關係。而我國的侵權責任法是以過錯責任為原則,無過錯責任或者過錯推定責任為特例,小偷偷電動車被撞死了,並不屬於無過錯責任以及過錯推定責任。

總結

小偷偷了我的電動車,但是因為我的剎車早就壞了,小偷被撞死了,只要不是你撞的,那就不要承擔賠償責任。小偷的家人可以找撞死小偷的那個人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內容為個人意見,僅供參考。純粹手打、實屬不易,喜歡點個關注唄。如果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歡迎評論區留言交流討論。


每日講法


律師觀點:我可以非常明確、肯定以及確定的告訴你——不需要賠償!


現在很多人被一些稀奇古怪的案例和報道給搞暈了頭,誤以為只要小偷死了,出人命了,被偷的人就要承擔賠償責任。因為人命關天!

事實上,並非這個邏輯,被偷的失主被判賠償的邏輯點一般還是在於兩方面:

一是事主在追擊小偷的過程中採取了比較極端或者過當的方式,導致小偷在逃跑過程中死亡,法院是認定小偷的死亡與事主的追擊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因此事主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二是事主在小偷偷盜的過程中採取了過當防衛的方式,導致小偷在被制服的過程中死亡,因此需要賠償。

除此之外,大部分的情況事主都無需對小偷因為自身的偷盜行為導致的死亡而承擔賠償責任的。從法理而言,還是每個人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尤其是非法行為!

小偷在使用竊取的工具死亡也好,吃了竊取的食物中毒死亡也罷,這一切的因果關係是基於小偷的偷盜行為,而並非事主的主觀惡意。假如小偷沒有偷盜的這個非法行為,其就不可能死亡,所以從因果關係出發,這個因是“偷盜”而非“事主”,因此,事主是免責的。



陳豪俊律師


給點陽光就燦爛,給點海水就氾濫,這句話非常的適合小偷。



現在的小偷越來越猖狂,近日小偷偷了我的電動車,但是因為我剎車早就壞了他被撞死了。

我需要賠償嗎?

對於這個問題我覺得並不需要賠償,老話說的好:偷雞不成蝕把米,說的大概就是這個小偷。

自己有手有腳,卻非要靠偷盜為生,並沒有人逼他這樣做,最後得到了這樣的結果怪得了誰呢?

而且我們對小偷並沒有要進行什麼安全的保障義務。

因為這是我們自己的私人財產,自行車的主人也並不知道小偷要來偷電動車,又不是電動車的主人提前把剎車弄壞的。

電動車的主人並沒有請小偷來偷東西,小偷是不請自來的客人。

小偷沒通過主人的同意,私自拿走不說,而是偷才造成的意外傷亡,只能怪自己咎由自取。

所以我們都是身體健全的人,應該靠自己的雙手來獲得酬勞,而不是靠偷。

畢竟有一句話那麼說,夜路走多了,總是會出意外的。 如有不同見解,歡迎關注我,並在下方評論留言哦!


秘語相傳


朋友,你想推卸責任是不可能滴。你能證明你的車是被偷的嗎?你有證據證明嗎?你認為不需要去社區,街道或者派出所去開個證明,來證明你的車是你的車,並且你的車是被偷的,你和小偷不認識,沒有親屬,戀愛,情人關係嗎?

有一位朋友被判定為死亡,結果發現他沒死,他必須要開個證明,證明他確實是沒死,還活著。誰知道他死沒死呢?儘管他就站在你面前,你怎麼能證明他就是他呢,而他的確是沒死的他呢?

所以,朋友,別抱任何僥倖的心理。你的責任就是你的責任,如果有這個事,準備賠錢就對了。趁現在沒發生這樣的事情,趕緊先去公證下,你的車閘是壞的,偷騎的人要自己承擔後果。並且在地方日報公示一週。


博睿迪


哎瑪,又看到類似的問題了,現在的小偷都那麼猖狂了嗎?自己偷東西從樓上掉下來摔死了,戶主要不要賠錢?自己偷車被撞死了,車主要不要賠錢?

按這邏輯他偷我車之前,我要不要給他準備套夜行衣,外加一口罩幫他遮遮臉?要不要先把自己的車加滿油,再從裡到外都擦乾淨,鎖也不上了,等著他老人家來偷?

小偷心裡一點數都沒有?不知道自己乾的是份“高危職業”?不知道先給自己買份人身保險?不知道先提升下自己的防護裝備、技術含量、應變能力跟膽識嗎?

不知道的話那是他職業能力低,不是幹這“個體戶”的料,又出了工傷,那你找誰報銷去,誰撞的找誰去,他不被撞死,我車還一直找不著呢,賠償得著他嗎?知道他被撞死了,沒找他家屬索要修車費就是好事了。

我剎車失靈了,正想去修車呢,你非要偷,誰讓你偷的?你跟我商量了嗎?不知道我有潔癖最討厭陌生人碰我東西了嗎?

耽誤我修車時間、耽誤我出行,修車費我還沒找他家屬要錢呢,還賠償他?真搞siao……



萌魚聊生活


法潤金沙簡要回答!

我只想問,你認為小偷家屬能夠以什麼理由和依據要求你賠償呢?其實,提問者根本無需擔心,在這件事上,小偷家屬是沒有要求你賠償的任何法律依據和理由的。相反,你的車被盜,依法是可以要求小偷賠償的,但因小偷已死亡,那麼繼承小偷遺產的被繼承人應當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清償小偷應賠償你的損失。簡要分析說明如下:

首先說,你的電動車剎車壞了,本身並不構對其他任何人的侵權,也不會威脅到任何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因此,就你電動車剎車壞了這件事,從法律上你對任何人(包括偷你電動車的小偷)均不會承擔任何責任。

其次,小偷盜竊你的電動車,你更是沒有任何過錯。你是受害人,小偷是侵權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5條、第19條的規定,只有你有權要求小偷承擔侵權責任,而小偷對你而言,是沒有任何權利的。

再次,小偷被撞死與你沒有關係。小偷並不是你撞的,你也沒有為小偷被撞作出過任何行為,因此,你不是小偷被撞案件中的當事人,案件與你沒有任何關係,當然你也就沒有任何責任。

最後,小偷盜竊你的電動車,如果價值達到追究刑事責任標準,小偷構成盜竊罪,如價值未達到追究刑事責任標準,也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同時,小偷的行為也是民事侵權行為,應當就其侵犯你的合法權益承擔責任。但因小偷已經死亡,故不可能再承擔責任。但小偷卻有遺產,根據《繼承法》第33條的規定,小偷繼承人若要繼承小偷遺產的,應當在遺產繼前先清償小偷生前債務。當然,其債務的清償應當以其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我們要相信法治之光一定會照亮每一個黑暗角落,所有的小丑鬼魅都會在光明面前化為烏有,永遠受到人們的唾棄!

以上回答,歡迎點評!法潤金沙嚴肅、理性分析解答法律問題,歡迎關注交流!


法潤金沙


這個不需要法律來評價,用生活常理就能判斷。

大夥兒覺得需要賠嘛

很顯然答案是不需要

法律也是這麼規定的,人身損害賠償屬於一般侵權侵權責任。成立一般侵權責任有五個條件,缺一不可。

一般侵權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要件:

1、行為的違法性。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強制性規定。

2、損害事實的存在。既包括對公共財產的損害,也包括對私人財產的損害,同時還包括對非財產性權利的損害。

3、因果關係。不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都應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中小偷人身受到損害,是自己偷電動車造成的,車主不需要對此承擔責任

可能會有人抬槓說車主沒有保管好自己的電動車,讓小偷有了可趁之機。

什麼算保管好,這個很難界定,也不合理,不符合立法的意圖。


一年級法學生


這是兩種事件。1小偷偷電動車由派出所處理。你不必操心。2你明知道電動車剎車壞了。為什麼不去修理?你無法證明你不是故意的。致小偷偷車後被撞死。終審判決如下。判決車主賠償小偷30萬元整。小偷現已死亡,免於追究刑事責任。


壞到剛剛好1818123


完全不需要賠償的

小偷偷了你的電動車,盜竊電動車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

你的剎車壞了,又沒有告知小偷的義務,你就是想告知也沒辦法啊,能告知,還會被偷嗎

小偷被撞死這個事情,從因果關係上看,由於出現了剎車壞死和小偷騎行兩個原因,才導致的小偷死亡的後果

但是由於小偷盜竊電動車,切斷因果聯繫了,所以死亡後果與被盜人無關

而且小偷由於盜竊車輛,產生的迫切逃竄心裡,也對死亡具有直接的影響

如果真的需要分清責任,應該由交警部門處理,分清責任以後,可能與小偷相撞的人、車會承擔一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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