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中興—瀋陽商業大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子公司收到《執行通知書》暨訴訟事項的進展公告

證券代碼:000715 證券簡稱:中興商業 公告編號:ZXSY2020-16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2020年3月4日,中興—瀋陽商業大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全資子公司撫順中興時代廣場商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撫順中興”)收到遼寧省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2019)遼04執308號】等法律文書,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況

原告:撫順蘇寧易購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撫順蘇寧”,原名

稱為撫順蘇寧雲商銷售有限公司);

被告:撫順中興時代廣場商業有限公司;

第三人:撫順時代廣場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時代廣場公司”)。

2008年1月1日,撫順中興與時代廣場公司簽署《租賃合同》,承

租撫順市新撫區西一路四號物業的負一層至六層部分,租賃期限自2007年至2017年。2011年,原告撫順蘇寧從時代廣場公司購買了新撫區西一路四號樓11號、13號、2至6層(即地上1-6層,不包括負一層),並於2011年6月21日辦理了產權過戶登記。

2015年6月5日撫順蘇寧以2011年6月21日至租賃合同解除之日的租金以及按央行同期貸款利率6%計算的利息損失,共計19,534.25萬元;支付自租賃合同解除次日至實際支付租賃房產之日止的佔用費;請求確認2008年1月1日《租賃合同》於2015年5月26日解除,合計訴訟金額24,082.12萬元為由將撫順中興訴至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一審判決撫順中興給付租金本金18,953,262.08元及利息等。一審判決後,撫順中興、撫順蘇寧均不服,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審理,並作出(2016)遼民終806號民事裁定書,撤銷遼寧省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撫中民初字第00119號民事判決,發回遼寧省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2018年5月遼寧省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作出(2017)遼04民初字127號判決:1.撫順蘇寧與撫順中興之間的《租賃合同》於2015年5月26日解除;2.撫順中興給付撫順蘇寧2011年7月至2015年5月期間的租金,合計18,953,262.08元;3.撫順中興給付撫順蘇寧欠付租金的利息。

判決下達後,撫順中興不服,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遼民終847號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35,519.57元由撫順中興承擔。

有關本案的情況,詳見公司於2015年7月11日、2016年6月15日、2017年11月24日、2018年9月5日、2019年8月20日在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披露的《關於子公司重大訴訟公告》(公告編號:ZXSY2015-44)、《關於子公司訴訟事項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ZXSY2016-14)、《關於子公司訴訟事項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ZXSY2017-46)、《關於子公司訴訟事項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ZXSY2018-37)、《關於子公司訴訟事項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ZXSY2019-60)。

二、《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主要內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規定(試行)》第24條的規定,責令撫順中興自《執行通知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遼寧省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8月17日作出(2017)遼04民初字127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義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責令撫順中興在收到《報告財產令》後三日內,如實向遼寧省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執行中,如果財產狀況發生變動,應當自財產變動之日起十日內向遼寧省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補充報告。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子公司在內)尚未披露的小額未決訴訟事項共計2起,涉及金額41.7萬元。

2.公司(包括子公司在內)無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四、對公司的影響

撫順中興是獨立法人,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因此,預計不會對公司2020年財務狀況及利潤產生重大影響。

五、備查文件

遼寧省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2019)遼04執308號】

特此公告

中興—瀋陽商業大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20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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