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8 現代人“姘居”,古代人也“姘居”,並且古代“姘居”後果很嚴重

隨著打工潮的興起,打工雖然給農家帶來了收入,改變了家庭經濟貧窮面貌,但是,大多數打工家庭夫婦長期分居,家裡孩子老人要照料,田地要耕種,很多家庭只好選擇一人出去打工,一人留守在家,夫妻長期分居,為了解決孤男寡女精神上孤獨寂寞等,在一些打工族家庭中悄悄出現一種“臨時夫妻”。

現代人“姘居”,古代人也“姘居”,並且古代“姘居”後果很嚴重

話說,之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的時候,人大代表劉麗就在記者會上表示過:“現如今,農村青年紛紛外出打工,這使得農村勞動力大量流失,也導致了農村夫妻長期兩地分居。在不影響原有夫妻關係的前提下,異地臨時夫妻如雨後春筍般湧出,這使得婚外戀現象日益增加,離婚率也逐步提高。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希望政府能夠降低農民工們申請最低保障房的標準。”對於這一提議,一石激起千層浪。

這裡,所謂“臨時夫妻”,其實,就是指“姘居”。因為,兩人之間的關係並不受法律保護,所以,產生了兩種偽角色:“偽丈夫”和“偽主婦”。“偽丈夫”的出現使得原丈夫被“戴綠帽”,“偽妻子”則使得原妻子既失去了人,又失去了錢財。這就好比古代通過買賣、僱傭、典當和贈予等方式,所形成的“姘居”關係,不過,兩者之間是有一定的區別,而兩者的共通之處,就在於:男女雙方在經濟上的牽連是不可避免的。

因為,如果男方連自己都沒有辦法養活,那麼,女方几乎是不可能與其“戀愛”或“姘居”的。

現代人“姘居”,古代人也“姘居”,並且古代“姘居”後果很嚴重

比較有意思的是,古代也曾經發生過“異地家庭”或者“臨時夫妻”的現象。

並且,針對於此,歷朝歷代都出臺過一些政策進行管理。但是,從這些法令上來看,朝廷似乎更偏向於男性,其規定:如果,出現了“偽丈夫”,那麼,就當作是這個男子納妾。但是,如果妾以妻子來稱呼自己,做了“偽主婦”,那麼,就是逾矩了,這樣的情況下,是要受到法律的懲罰和道德的譴責。

那麼,今天,我們就來說說古代的那些“臨時夫妻”。

現代人“姘居”,古代人也“姘居”,並且古代“姘居”後果很嚴重

首先、我們來說說古代“臨時夫妻”的出現階層:

通過簡單的觀察和對比,我們可以發現,古代的“臨時夫妻”大多出現在官員、商人和求學士子之間。因為,古代是父系社會,所以,官員在外任職、商人四處遊走經商和士子外出求學均不帶家眷,他們的妻兒都在老家生活,所以,他們可能會在外邊買賣、典當或者僱傭一個妾侍。

由於,正妻和妾侍居住在不同的地方,所以,妾侍在一定程度上就相當於主婦,男人則深受妻妾矛盾的困擾,因此,元人用“兩頭大”來形容這種現象。但是,因為妾侍的存在並不影響男人與正妻之間的夫妻關係,所以,這種也屬於“臨時夫妻”的範疇。

在正史和文藝作品中,關於這種“臨時夫妻”的例子有很多,比如說,北宋初年,一名內地官員到蜀地去任職。在任職期內,這名官員在當地與一名女子重新組了一個臨時家庭。此時,這名女子就是妾,她在當地的存在則相當於“主婦”,所以,她就是我們所說的“偽主婦”。

再如《紅樓夢》中,賈璉揹著家裡人偷偷的娶了尤二姐,她就用“主婦”的身份來稱呼自己,這也是“偽主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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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就是“臨時夫妻”對古代社會的危害了,在古代,“臨時夫妻”並不少見,其危害主要可以分為三點:

1.擾亂等級秩序。

妾的存在妨礙了正妻對家庭事務的處理,比如說,對家庭財產的管理與分配、對家中奴僕的使喚權以及對外的身份與地位。這些在古人看來是絕不能容忍的,比如說,在西漢的時候哀帝皇后的父親孔鄉侯傅晏就因為顛倒了正妻與妾侍的地位,把妾侍當作正妻,所以,被哀帝剝去了爵位,全家都被流放在外。

雖然,傅晏之所以會受到處罰,其實,是因為勾結王莽,拉幫結派,企圖攬權,但是,皇帝卻以“亂妻妾位”來給他定罪,可見,當時的人們對“偽主婦”的厭惡。

2.有傷社會風氣。

在古代,男人納妾是一種被禮法允許的特權。但是,男人若是想納妾,那麼,就要服從要求:納回來的妾侍必須要接受正妻的絕對管理。有些男人可能會覺得這樣很麻煩,想繞開這些繁瑣的步驟而搞“臨時夫妻”。但其實,“臨時夫妻”不僅影響了原夫妻之間感情,導致男人移情別戀,還會導致更多家庭矛盾。

因為,“偽主婦”長期在外代替正妻行使主婦權力,久而久之就會形成慣性,從而,她們跟正妻難以相處,最終,便會導致矛盾頻發。在一些朝代中,異地置妾被視作是社會流行。一些男人原本可以攜帶妻兒一起外出,但是,他們卻不帶;而有的男人原來並不需要出行,但是,他們都紛紛到外地去了。

如此一來,就導致了正妻獨自生活在老家中、自己很難跟孩子見上一面、不能在父母面前盡孝等問題。與此同時,這種情況還促進了人口買賣、典當或者僱傭女人等歪風邪氣的增長。

3.喪失人倫綱常。

當一些官員、商人和士子等這些階級,對“臨時妻子”的需求增大的時候,“偽主婦”的供求也在逐漸增加。為了謀生,一些貧苦人家則把自己妻女賣出去或者典當給他人,以此來獲取生活來源。而上層社會中也出現了贈送妾侍或者把自己的妾侍交換給他人,以此獲取自己想要的財物等現象。

以至於,在這種情況下,女性的貞觀觀開始發生改變,從而,會變得浪蕩不堪。在古人看來,這是一種很無恥的行為,因此,“偽主婦”的出現嚴重危害了社會風氣。

現代人“姘居”,古代人也“姘居”,並且古代“姘居”後果很嚴重

最後、我們再來看一下朝廷對此現象的做法:

在前文我們已經說了,男人可以納妾,但是,卻不能擁有“偽主婦”。但是,仍有不少男人偷偷娶“偽主婦”,形成“臨時夫妻”。針對這種現象,每個朝代都曾出臺過一些法律法規,有的是取締它,有的則是嚴禁其出現。早在公元前651年的時候,齊桓公就已經在葵丘和其他十幾位諸侯簽訂了一份約定。在這份盟約中,有一條就明確規定了嚴禁“偽主婦”的行為。

此後,到了唐宋時期,朝廷規定:“若是有人敢把正妻或者奴婢當作妾侍,那麼,就要坐牢兩年。如果,把妾侍或者客女當作正妻、把奴婢們生的女兒當作妾侍,那麼,就要坐牢一年半,而後各自恢復原位。”可見,“臨時夫妻”的出現使得妻妾地位顛倒,妾取代妻之位,而妻淪為妾。因此,人們對此行為的處罰更加嚴厲。

當元世祖消滅了南宋,建立了元朝以後,一個名為王朝的官員向元世祖忽必烈提議說:“江南地區一直以來都有把自己的妻女典當或僱傭給他人當作妻妾的惡俗,這嚴重損害了正妻的權利,顛倒了等級秩序,請朝廷下令廢除這種惡俗。”不久之後,朝廷就正式頒發條令嚴禁這種行為。

以上說的這些方法,都將經濟利益與“偽主婦”分割開來了,從而,從根源上打擊“偽主婦”和防止“臨時夫妻”的出現。但是,在實際使用的過程中,這些法律慢慢歪曲起來了。可能是因為朝廷認為:“臨時夫妻”牽涉到的範圍太廣,人員太多了,難以用統一的標準去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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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過了一段時間後,朝廷再次下令:

“如果,典當或僱傭雙方都願意把出典的女子變成受典者的正妻或者妾侍,那麼,可以受法律保護;如果,夫妻雙方都一起典當給他人,而出典者的妻子轉變為受典者的妾侍,那麼,只要不影響受典者原有的夫妻關係,這種現象也可以受法律的保護;但是,如果是為了接受錢財而典當或者僱傭的話,那麼,就要受到處罰了。

雖然,從表面上看,這種法令是禁止了“偽主婦”的出現,但其實卻是縱容了這種行為。因為,人們完全可以換種方式接受錢財,或者用其他方式進行掩飾。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偽主婦”和“臨時夫妻”的數量不僅沒有減少,反而,在不斷增加,而且,還出現了各種各樣的名目。

到了明朝,社會盛行“臨時夫妻”。因此,朝廷的禁令比之前更加嚴厲,甚至,涉及到了原生家庭:“凡是將自己妻妾典當給他人的,一律杖罰八十;知道對方是典當的,但是,仍然受典的話,那麼,就強制解除原有夫妻關係,沒收受典者全部財產。”

並且,在這條法令之後,還有一條更加嚴厲的附例:“如果,有女性敢用自己相貌去騙取‘偽主婦’的身份以騙錢,那麼,戶籍屬於軍衛者就發配邊疆充軍,屬於有司者則貶為平民。情節嚴重者,處以死刑。”

清朝繼承了明朝的制度和法律法規,但是,其在量刑上卻比明朝要輕了許多:“只有立了契約和接受了錢財的人才用上面那條法令。”很明顯,清廷的這種做法,就是在默許“臨時夫妻”的做法。於是,一時之間,“臨時夫妻”又紛紛冒了出來。

現代人“姘居”,古代人也“姘居”,並且古代“姘居”後果很嚴重

據《印度時報》報道稱:中國已有10多萬農民工結成“臨時夫妻”,其中包括許多將配偶留在家中獨自外出打工的已婚農民工。甚至,據美國《世界週刊》報道,隨著華人移民到海外,在北美的華人移民圈內也出現了臨時夫妻的現象,他們來到北美后大多沒有合法居留身分,而配偶仍留在大陸不能前來團圓,導致與家中另一半長期分離,只好與人搭夥組成臨時家庭,解決長期不能與配偶在一起的問題。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由於打工潮而引起的“臨時夫妻”和婚外戀、離婚現象,對此,各有各的看法,有人贊同有人譴責,更多的是同情和理解,可以說,它並不只是因為住房問題而導致的。如果,是住房問題導致的,那麼,那些“臨時夫妻”都睡在露天下嗎?這顯然是不可能的。再說了,“臨時夫妻”屬於農民工的感情和婚姻問題,純屬是個人的私生活,沒有必要拿到這麼重要的會上去說,也不必像古人那樣特意出臺一些法律法規去取締或禁止它。

事實上,政府要做的就是從社會風氣上找問題的根源,從而,想辦法解決這一問題。例如:加強精神文明建設,開設一些道德倫理的課程,儘量把農民工夫妻安排在同一個地方一起工作,規範人與人之間的道德倫理等等。

【《中國的“臨時夫妻”調研》、《印度時報》、《世界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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