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以下內容來自:周曉東律師 微信公眾號,周曉東Lawyer,從法律從業律師的角度,從以往的案例說法,來看程序員等技術人才,在刪庫或不遵從約定以技術要挾老闆的後果。
以案說法 |懂技術,就可以欺負老闆?
![ICT技術:從法律人的角度來看程序員刪庫的法律責任](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我一個朋友阿靈開了家電子商務公司,主要面對國外客戶做首飾品的銷售。做電子商務,離不開IT人員對系統的維護,一旦公司網站出了問題,對公司造成的損失相當大。
阿靈公司有一位程序員對社保、出差費等提出異議,於是老闆和員工進行了多次溝通,以下是他們的溝通記錄。對了,阿靈一位邊帶娃邊創業的女老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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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按我說的辦”
員工:“別得罪技術”
從聊天記錄可以看出,女老闆很被動,男員工很強勢,老闆被員工牽著走,老闆請了個“爺”。員工手握公司重要數據,老闆不懂技術,即使公司數據真被員工篡改或刪除,找到證據都很費勁。
“最後一點忠告,別得罪技術”,這麼橫的“技術”人員,如果真將公司數據篡改或者刪除,法律會怎麼制裁?
筆者摘四個判決書供各位看官過目。
案例一 楊坤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審理法院:淮南謝家集區人民法院
案號:(2014)謝刑初字00039號
案情:被告人楊坤因違反公司紀律被該公司辭退,遂產生洩憤報復心理。以猜測的方式破解了公司管理賬號“JH_fxf”的密碼,對相應的版塊欄目數據進行批量刪除,致被刪除數據恢復費用為119345.4元。
被告人楊坤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二 葉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審理法院: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
案號:(2018)蘇0111刑初708號
被告人葉斌在世和公司技術部擔任運維工程師,後離職。通過自己在職時獲取的管理員賬號進入該公司的一臺電腦,在瀏覽過程中將該電腦一磁盤內的數據刪除,致使世和公司雲桌面系統相關數據無法恢復,造成該公司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0萬元。
被告人葉斌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三 王世傑破壞計算機系統罪
審理法院:泰安高新區人民法院
案號:(2018)魯0991刑初72號
被告人王世傑通過家中電腦遠程登錄到公司的客戶計算機信息系統(又叫虛擬機管理平臺),將系統內肥城市政務服務中心的42臺電腦和山東魯峰汽車有限公司的23臺電腦中的數據刪除。
被告人王世傑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案例四 趙偉帥破壞計算機系統罪
審理法院: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
案號:(2019)魯0203刑初217號
被告人趙偉帥對公司不滿,離職前自行設計編寫一套具有刪除公司數據庫功能的破壞程序,後多次使用編寫的破壞程序對該公司數據庫進行數據刪除,造成該公司網上商城網站多次癱瘓,系統無法正常運轉,共造成該公司1.1萬餘名註冊會員無法登陸網上商城共計19.5小時。
被告人趙偉帥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我所查到的遠不止四個案例,這種為了要脅、報復公司,從而刪除公司數據、破壞公司網絡系統的員工真不是少數,犯罪情節嚴重的按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定罪量刑。
我國刑法對於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規定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破壞,或者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行為。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女老闆阿靈在和“技術”聊天時,有這樣一段對話:
“技術”人員:我帶娃呢
該“技術”人員給朋友的留言:刪庫跑路是好程序員,給自己要備份
我希望這位“技術”人員給朋友留言中的“刪庫跑路”,也就是耍耍嘴皮子,您要真刪了,誰帶娃呢?您已經是父親了,做事不要衝動。
家庭責任、職業道德咱不提了,有刑法給您兜底呢。非把勞動合同糾紛變成刑事案件,坐牢同時還得賠償公司損失, 又何必呢?
我悄悄告訴您,提起勞動仲裁,一分錢受理費也不用交啊,完全可以和老闆在仲裁庭上相見。如果非要去“刪庫跑路”,那誰也攔不住,因為您懂“技術”啊,您懂“技術”啊。
寫這篇文章時,我很生氣。懂技術,就可以欺負老闆?法律,也是技術,她有位法律技術人員姓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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