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9 民事判決、裁定適用法律錯誤的主要表現,到底有哪些?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有權分別在判決書或者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或者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認為有錯誤的,有權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申請再審。

提起上訴或者申請再審時,往往會在上訴狀或者再審申請書的理由部分敘述原判決或者裁定適用法律錯誤。那麼,適用法律錯誤到底有哪些表現呢?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條有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判決、裁定結果錯誤的,應當認定為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一)適用的法律與案件的性質明顯不符的;

(二)確定民事責任明顯違背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

(三)適用已經失效或尚未實施的法律的;

(四)違反法律溯及力(就是用現行法律確認該法律實施前的該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的;

(五)違反法律適用規則的;

(六)明顯違背立法原意的。

還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法律”主要是指調整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民事商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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