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金融犯罪案件辯護律師|

金融犯罪案件辯護律師||集資詐騙案成功變更罪名


黃宇:金融犯罪案件有效辯護、廣強律師事務所金融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金融犯罪案件辯護律師||集資詐騙案成功變更罪名

3月5日上午,張王宏律師收到市檢察院專門電話通知和短信通知,經辦的車某某涉嫌集資詐騙案已移轉至某區檢察院辦理,罪名變更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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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通知在律師出具書面申請變更罪名的法律意見後,經檢察院工作人員電話核實,由於疫情原因,材料移轉比平時遲緩。

車某某原為王某文、莊某某所控制的新某節能公司和關聯合夥企業的高管,王某文、莊某某因集資詐騙被追究刑事責任後,車某某於2019年初被警方網上通緝,原涉嫌罪名為集資詐騙罪,由區公安局偵辦終結後,經區檢察院交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辯護律師認為車某某從業期間從事的是職務行為,且自身有投資,在案發後有維權和舉報行為,明顯不符合集資詐騙犯罪特徵。

附:關於車某某涉嫌集資詐騙罪之懇請檢察院對車某某的罪名變更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專項法律意見書

廣州市人民檢察院:


張王宏律師受車某某的委託和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在貴院正在審查起訴的車某某涉嫌集資詐騙罪一案中擔任車某某的辯護人。辯護律師依法會見了車某某,結合查閱案卷材料,瞭解案件經過及案件事實之後認為:


廣州市公安局某某區分局穗公某訴字〔2020〕000xx號《起訴意見書》中,指控車某某涉嫌集資詐騙罪認定有誤,應將車某某的罪名變更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在車某某涉嫌集資詐騙罪一案中,車某某是受前同事劉某某邀請,加入到新某節能公司開展銷售工作。在團隊中僅負責後勤和行政管理工作,雖掛職公司營銷副總監,但並未參與新某節能公司高層的決策、操作、指揮。車某某在公司履職過程中,不存在任何與公司負責人莊某某、王某文等實施集資詐騙的共謀。車某某自身也有投資購買新某節能公司的股權,出事後和其他投資者一同維權,寫信舉報犯罪,此後還曾因此被陌生人多次騷擾。懇請貴院考慮上述情節,將車某某的罪名變更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具體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車某某雖是新某節能公司的營銷副總裁,但這僅是掛名的虛職,其並非公司管理層人員,僅負責團隊的後勤及行政管理工作。


首先,車某某是受前同事劉某某的邀請,與劉某某、盛某某三人一同組成銷售團隊入職新某節能開展銷售工作,車某某於2015年1月入職,新某節能公司成立於2014年12月XX日[1],在車某某入職前新某節能公司就已經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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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卷一p16 車某某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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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卷三p3 王某文供述)

其次,入職公司後,莊某某和張某等人開始進行為期一週的集中培訓,車某某對公司的瞭解完全來源於王某文的介紹以及集中培訓中莊某某的講解[2]。根據會見時車某某所述,其所學專業為護理工作,並非金融專業或法律專業。從其職業經歷也可看出,車某某在入職新某節能之前亦無任何涉金融活動相關之從業經歷。其對所履職的公司可能涉嫌集資詐騙難以辨別,更不存在與莊某某、王某文等人集資詐騙的主觀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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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卷一p18 車某某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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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卷一p18-19 車某某供述)

最後,對於涉及車某某在新某節能公司職務的有關供述,在案證人證言與同案人供述之間存在矛盾,部分證人在其供述中稱,在招商會上車某某作為新某節能的銷售總監上臺演講介紹公司產品[3],而同案人莊某某在其供述中稱,車某某是公司銷售副總監,莊某某作為新某節能公司的負責人,相比投資者更瞭解公司的人員架構,並且莊某某的說法可與車某某的供述互相印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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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卷三p20-21 莊某某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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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卷一p17-18 車雲梅供述)

二、車某某自身也有投資購買新某節能公司的股權,公司出事後與其他投資者一同維權,將舉報信郵寄給公安,在此之後連續被陌生人騷擾,經濟和精神上遭受雙重打擊,車某某自身也是本案的受害者。


首先,車某某自身也購買了110萬的新某節能公司股權[5],公司出事後與其他投資者一同參與維權,但新某節能公司沒有任何回覆,車某某所投至今血本無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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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卷一p28 車某某供述)


其次,根據車某某供述可知,在其諮詢相關專業人士後,得知所供職的公司可能涉嫌犯罪,寫了一份舉報信郵寄給天河公安分局,之後不久,就在家附近的公交車站被陌生人打了兩巴掌,並接連接到陌生人的騷擾電話,告誡她“好自為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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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卷一p17 車某某供述)


最後,劉某某與車某某同為團隊負責人,還是銷售總監[7],公安機關至今未對其採取任何強制措施,對負責團隊後勤工作的車某某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有失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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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卷一p16 車某某供述)


綜上所述,車某某雖然是新某節能公司的銷售副總監,但其僅負責自己團隊的後勤與行政管理工作,並未參與公司高層的決策、指揮、操縱,而在日常的商業往來過程中,誇大頭銜的行為,也是一種較普遍的商業習慣,不能僅以頭銜認定其構成犯罪,而應看其在具體實施犯罪所起的作用,綜合考量。車某某不掌握公司資金的流向,也不存在挪用、侵佔涉案資金的情況,反而將從事該行業所得的資金大量投入其中,血本無歸。還因舉報公司涉嫌犯罪,多次遭受陌生人的毆打以及電話騷擾,經濟、精神遭受雙重打擊,其也是本案的受害者。即使貴院認定車某某構成犯罪,也懇請考慮其主觀惡性、客觀作用以及實際危害,在撰寫《起訴書》時將車某某的罪名變更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此致


廣州市人民檢察院

辯護人: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律師 張王宏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車某某投資購買新某節能公司股權證明

附件:車某某購買新某節能股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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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相關論述詳見證據卷一p16、證據卷三p3

[2] 相關論述詳見證據卷一p18-19

[3] 相關論述詳見證據卷一p35、p58、p71,,證據卷二p22、p71、p105、p114

[4] 詳見證據卷一p17-18,證據卷三p20-21

[5] 投資證明詳見附件一

[6] 相關論述詳見證據卷一p17

[7] 相關論述詳見證據卷一p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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