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0 被徵地農民拒不交出土地,打完款直接強徵可以嗎?

當涉及到農村土地徵收時,為了不影響農村土地徵收的整體進程,地方行政機關會直接將資金轉移到村委會、集體組織或農民自己的賬戶上再直接強拆。這種行為似乎是在徵地後履行徵地補償責任的行為,但是,這樣的做法真的合法嗎?

被徵地農民拒不交出土地,打完款直接強徵可以嗎?

【基本案情:先打款再強徵】

李某家由於地理位置優越,被劃分為國家徵地範圍。但在徵地補償安置問題上,雙方溝通並不順暢,李某對行政機關給出的方案不滿意,沒有簽字。當雙方都不願意向對方妥協時,當地行政機關直接將計劃中的補償支付給了李某居住的村委會。出於不滿,李某拒絕接受它。後來,在整個過程中,當地的街道辦事處直接拆除了李某土地上的果樹和簡單的房屋。李某面臨自身的利益被侵犯,直接向法院告知有關部門,希望法院能還他公道。結果,法院最終判定李某敗訴。法院認為相關部門已經向李某支付了賠償金,李某因此失去了土地使用權,土地被收歸國有。這一行政強制行為是合法和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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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給補償了也不可直接強徵】

本案的核心爭議便是在被徵地者不滿意補償安置方案的情形下強制徵地是否合法有效?

首先,被徵地人依法佔有和使用土地及其附著物。《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行政機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行政機關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從規制中可以看出,產權變動的特殊形式是行政機關征收,它可以直接改變土地及其附著物的產權。但是,我們也應該注意徵地完成前的時間限制。本案一審法院只看到了行政機關的徵收所帶來的物權的變化,而沒有考慮到在徵收完成之前李某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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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經影響到徵收工作的正常進行的,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行政機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徵地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執行問題請示案的答覆》(2017)最高法行他206號﹞中亦明確在省級人民行政機關土地徵收審批文件下發後,訴爭土地已經法定程序轉為國有建設用地。

被徵地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應按上述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行政機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責令交出土地的決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以法條聯繫實際,在本案中,李某並沒有領取補償款,並且全程表現的都是抗拒的態度,因此,相關部門也就失去了強制執行的前提。

最後,律師想要提醒大家:在徵地補償問題中申請強制執行必須提請法院,獲得批准以後方可進行。“已打款”並不是相關單位強制執行的理由,否則皆是程序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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