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合集」一文理清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率及不得開專票情形

一、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率

(一)1%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以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即: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享受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並按照1%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


「合集」一文理清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率及不得開專票情形

(二)3%

1.銷售貨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3.銷售服務,除另有規定外;

4.銷售無形資產(除轉讓土地使用權選擇差額徵稅的)。

其中易與5%徵收率記混的有:建築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安全保護服務、轉讓土地使用權未選擇差額徵稅的,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

注: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享受復工復業減免稅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放棄減稅或免稅,按照3%徵收率申報納稅並開具3%徵收率的專用發票,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三)5%

1.銷售不動產;

2.不動產租賃服務;以經營租賃方式將土地出租給他人使用;

3.收取試點前開工的橋、閘通行費;

4.轉讓營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選擇適用差額徵稅的;

5.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安全保護服務選擇差額納稅的;

6.中外合作油(氣)田開採的原油、開然氣按實物徵收增值稅;


(四)兩個減按:

1. 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5%)×1.5%

2.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舊貨,按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3%)×2%


二、小規模納稅人不得開專票情形

(一)購買方為消費者個人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二)納稅人收取款項但未發生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情形,包括但不限於以下開具不徵稅發票項目:

1.預付卡銷售和充值(601)

依據: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

2.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預收款(602),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實施辦法)

3.已申報繳納營業稅未開票補開增值稅普通發票(603)

4.非稅務機關等其他單位為稅務機關代收的印花稅(604)

5.代收車船使用稅(605)

6.融資性售後回租承租方出售資產(606),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

依據:總局2010年第13號公告

7.資產重組涉及的不動產(607)、土地使用權(608),是指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併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2

8.代理進口免稅貨物貨款(609),是指納稅人代理進口按規定免徵進口增值稅的貨物,其銷售額不包括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貨款。

依據:總局公告2016年69號

9.有獎發票獎金支付(610)

10.不徵稅自來水(611),指原對城鎮公共供水用水戶在基本水價(自來水價格)外徵收水資源費的試點省份,在水資源費改稅試點期間,按照不增加城鎮公共供水企業負擔的原則,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繳納的水資源稅所對應的水費收入,不計徵增值稅,按“不徵稅自來水”項目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依據:總局公告2017年第47號

11.建築服務預收款(612)

依據:財稅〔2017〕58號

12.代收民航發展基金(613)


(三)銷售免稅項目,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如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免稅農產品可以開具專用發票)

注: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減稅,按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減稅後,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減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稅發〔2006〕156號、《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四)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政策,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繳納增值稅,並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依據:國稅函〔2009〕090號,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五)實行增值稅退(免)稅辦法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

依據:總局公告2014年11號


(六)出口貨物勞務除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外,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依據:總局公告2012年24號


(七)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前發生的營業稅涉稅業務

依據:總局公告2017年11號


(八)納稅人銷售舊貨

依據:國稅函〔2009〕90號,財稅〔2014〕57號


(九)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

依據:國稅發〔2006〕156號


(十)單採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

依據:國稅函〔2009〕456號,總局公告2014年36號


(十一)差額徵稅(扣除部分)不得開專票項目

1.經紀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後的餘額為銷售額。向委託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財稅〔2016〕36號文附件2)理解:代付款票據由收款單位開具。

2.旅遊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用後的餘額為銷售額。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財稅〔2016〕36號文附件2)理解:代付款發票由收款單位或個人開具。

3.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選擇差額納稅的納稅人,向用工單位收取用於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財稅〔2016〕47號)

4.安保服務包括場所住宅保安、特種保安、安全系統監控、提供武裝守護押運服務以及其他安保服務。納稅人提供安全保護服務,比照勞務派遣服務政策執行。(財稅〔2016〕68號)

5.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託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財稅〔2016〕47號)

6.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及其成員單位通過手機短信公益特服號為公益性機構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公益性機構捐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其接受的捐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財稅〔2016〕39號)

7.納稅人提供簽證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服務接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給外交部和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簽證費、認證費後的餘額為銷售額。向服務接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簽證費、認證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

8.納稅人代理進口按規定免徵進口增值稅的貨物,其銷售額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貨款。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款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

9.境外單位通過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在境內開展考試,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提供的教育輔助服務,以取得的考試費收入扣除支付給境外單位考試費後的餘額為銷售額,就代為收取並支付給境外單位的考試費統一扣繳增值稅。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代為收取並支付給境外單位的考試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

10.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財稅〔2016〕36號文附件2)理解:購買方不憑票抵扣,可根據“賣出價-買入價”差額徵稅。

11.自2018年7月25日起,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提供境內機票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客戶收取並支付給航空運輸企業或其他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的境內機票淨結算款和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銷售額。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就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向購買方開具行程單,或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

12.自2018年1月1日起,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提供境外航段機票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客戶收取並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境外航段機票結算款和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銷售額。其中,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發票或行程單為合法有效憑證;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財稅〔2017〕90號)

13.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適用差額徵稅代開發票的,通過系統中差額徵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金額,備註欄自動打印“差額徵稅”字樣。(稅總函〔2016〕145號)

14.航空運輸企業的銷售額,不包括代收的機場建設費和代售其他航空運輸企業客票而代收轉付的價款。(財稅〔2016〕36號文附件2)

15.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銷售額。不包括以下資金項目:按規定提取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代收代付的證券公司資金交收違約墊付資金利息;結算過程中代收代付的資金交收違約罰息。(財稅〔2016〕39號)

16.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財稅〔2016〕36號文附件2)


(十二)其他個人及其他沒有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除以下情形外不得開專票

1. 其他個人轉讓、出租不動產,購買方或承租方不屬於其他個人的,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後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 接受稅務機關委託代徵稅款的保險企業,向個人保險代理人支付佣金費用後,可代個人保險代理人統一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彙總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證券經紀人、信用卡和旅遊等行業的個人代理人比照辦理。

注:根據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8號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應辦而未辦營業執照,但發生納稅義務的,可以按規定申請辦理“臨時稅務登記”,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33號)規定,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自願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不再有行業限制。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自願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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