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9 關於“被辭退賠償金、違約金......” 等問題

網友提問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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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辞退赔偿金、违约金......” 等问题 | 律师解答

問題:想諮詢下,事業單位約定最低服務年限違約金怎麼辦呢?沒有提供安家費,科研獎勵等。

律師意見:如果您是事業編制的,應受《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調整,雙方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以簽訂的聘用合同為準。如您是事業單位內非在編人員即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應受《勞動合同法》調整,《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兩種情況下可約定違約金:

第一,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除了以上兩種情況,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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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你好,大學畢業和簽了個三方協議,當時約定服務6年,違約金2萬。後來工作三年了,想辭職,這個不需要違約金吧?(據瞭解,三方協議在簽訂正式合同時就失效了,是嗎?)

律師意見:三方協議的有效期為:自簽約日起至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時終止。大學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與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三方協議與勞動合同內容衝突的,以勞動合同為準。雙方建立勞動關係,受《勞動合同法》調整。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只有以下兩種情況下方可約定違約金,即:

第一種情況,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種情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除上述兩種情況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約定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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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學校剛畢業,簽了三方協議,想違約,違約金2000合理嗎

律師意見三方協議的有效期為:自簽約日起至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時終止。如你已到單位報到三方協議終止,三方協議中約定的違約金原則上隨著協議的終止而失效,更詳細的解答最好結合三方協議的具體內容。可撥打四川省職工法律援助中心電話028—86125947電話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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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好,我想請問下公司無故辭退我需要給我補償金嗎

律師意見:公司需要支付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賠償金的標準為經濟補償金的二倍。

經濟補償的標準為: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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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您好我想諮詢一下,我朋友19年11月20,來我所上班的地方來上班,實習了一個月但是沒簽合同,工作期間無任何違反規定的行為,由於經營不善虧損嚴重準備閉店,但是老闆在2020年1.1號的當晚就讓她不要來上班了,被動辭退,這樣的情況下我們可以索要賠償嘛?

律師意見: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標準為: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大家還有什麼疑問的?

圖 |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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