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為什麼買賣增值稅票違法?買來的進項票和銷項票,不也一直繳稅嗎?

黃河水天


我來說說這個事兒。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中有以下規定

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所以說呢,買發票就屬於“虛開發票”的行為,是一種很嚴重的涉稅違法行為。嚴重到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的地步。

我國的刑法中有專門針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定義

【刑法】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有前款行為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的通知》】第六十一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 [虛開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虛開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虛開金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五年內因虛開發票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開發票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18]226號)】在新的司法解釋頒行前,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0號)第三條的執行規定,即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數額巨大”。

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或者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是很嚴重的涉稅違法行為。請各位老闆、尤其是民營企業老闆千萬不要“買票”,有“富餘票”也別想著賣掉“變現”。稅務部門自從2015年升級到金三系統之後,技術手段已經大幅度提高。可以很快發現虛開發票團伙和虛開線索。請大家不要往坑裡跳,以免賠了夫人又折兵!


終極體驗


同一個人可以註冊多個公司,假設A公司開給B公司1000萬的發票,B公司開給C公司1000萬,以此循環,這裡的A.B.C...公司是同一個法人,然後A公司關門跑路,這樣B公司憑空多出1000萬進項,B公司把這1000萬進項以8個點賣出,C公司把1000萬也按稅點賣出,以此循環,各個公司互開,看似上一環節繳稅了,實際都是空殼公司,左手倒右手,空手套白狼,有的都是成億的開,敢這樣玩的基本上是不要命的,抓住了牢底坐穿,抓不住富貴榮華。還有一種情況是實實在在業務往來,是本身別人開給他很多發票,但是他的產品賣出的時候基本是散客不要發票,這樣就造成了他手裡有很多閒票,可以低價賣給缺票的人做抵扣,形成了發票買賣市場


SHRSSB


首先我來回答第一個問題:為什麼買賣發票是違法的?

首先我們想一想,我們為什麼要開發票給對方公司。是因為我們為對方提供了商品或服務,發票是個憑證依據。銷售方憑發票做收入,而購買方憑發票進成本和費用,這是一條經濟鏈條,而增值稅是按照這個鏈條中實現增值的部分交稅。如果隨意開發票,不僅僅會使國家的稅源流失,還會擾亂了經濟制序,這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

再來說一說第二個問題,買來的進項票和銷項票不是也在交稅嗎?

看起來好像確實都在各自的環節裡交稅了,但是舉幾個例子你就知道並非是我們想當然的那樣。

以下的例子是不法分子的手段:

第1個例子:小王冒用他人的身份證開了一家公司,隨後就領了100張增值稅專用發票,在網絡上發佈小紙條進行售賣,(這種就是常見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通過向對方收取手續費的方式非法開具發票。發票開完就惡意走逃。

這種情況下:小王惡意走逃,一分稅也沒上交。而對方卻抵扣了13%的增值稅,並且如果進了成本和費用又白白抵了25%的所得稅。造成了嚴重的後果。

第2個例子,小王開了一家原材料是免稅的公司(比如說農產品之類),那麼他開的銷售發票自然就有源源不斷的農產品進項發票(當然這是虛的,非法行為),於是他向對方也開具了發票。公司正常運營。

這種情況下:小王虛開銷售發票的同時又虛開了農產品發票,導致進項稅額抵扣稅款虛增,造成了稅收的流失。

以上兩個例子都是比較常見的非法分子虛開發票的行為。

但是日常中我們也會聽到類似這樣的案例:

A公司因客戶是個人,而個人一般不會主動索要發票,這樣會造成這些公司銷售發票沒開,於是就想利用這些發票賣給其他公司。這樣子似乎A公司開了發票,但是鏈條錯了。本身買賣行為到了個人後,個人取得發票,納稅義務就履行了。但是個人所要履行的納稅稅款被這A公司因開具發票給其他公司,被惡意抵扣了。造成了稅收的流失。

總結:買賣發票是違法的,惡意買賣發票行為造成的稅收流失。願天下無虛開。

我是致會計,一個有趣的會計人。





致會計


首先可以肯定的告訴大家,買賣增值稅專用發票肯定是違法的(據題目提到“進項票和銷項票”判斷題目說的是專票)。有以下兩方面原因:

●買賣專票的「行為」違法。

●買賣的專票「抵稅」違法。

接下來我就來介紹一下這兩個原因。

1、買賣專票的「行為」違法。

為什麼我要強調“行為”二字呢?因為,這裡所說的違法和你有沒有欠稅款或者繳清稅款沒有關係,只要你有買賣專票的這個行為,那就說明你涉及虛開專票了(因為正常業務活動發票何須買賣?),說到底還是由於虛開專票違法了。

因為買賣和虛開往往同生共死,所以,這裡主要先聊一下虛開專票這件事。所謂虛開專票,其實就是四個字:票實不符。具體主要有以下3種情況:

1)、沒有任何貨物銷售或者服務提供而開專票的。

比如,甲乙兩個公司,沒有任何真實交易,只是偽造了合同,空轉了流水,然後乙就向甲開具了專票。

2)、有貨物銷售或者服務提供,但開具專票的金額和所交易貨物或或者服務的實際金額不符。

比如,乙公司銷售給甲公司100萬的貨物,但給甲公司開具了200萬的專票。

3)、有真實的經濟活動,但是專票是從別處配的。

比如,乙公司銷售給甲公司100萬的貨物,乙無法開具發票,於是介紹了可以開具專票的丙公司給甲開具了專票。

以上就是三種常見的虛開專票的行為。稅法規定,即使虛開專票所涉及的稅款交清,虛開專票的行為也是違法的,也應受到處罰。

並且納稅人取得的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可以作為合法的抵扣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2、買賣專票「抵稅」違法。

就像題目中所說:“買來的進項票和銷項票不也一直交稅嗎?”。買來的虛開專票肯定沒有交清稅款,否則的話,企業就不會鋌而走險了。

原因如下:

首先,虛開專票的一方,因為虛開的專票本身就是不合法的憑證,所以,要對其「虛開金額」補交增值稅。

其次,接收虛開專票的一方,因為取得的專票也非合法有效的抵扣憑證,所以,也不能進行進項稅額的抵扣,無論善意接收還是非善意接收。如果已抵扣了的話,需要補繳此部分稅額。

最後,在上述情況下,買賣虛開專票的雙方有可能繳清全部應交的稅款嗎?絕對不可能。否則,何必呢?鋌而走險就為做賠本買賣?不會吧。

所以,有未交清的稅,而且是由虛開專票和用虛開專票地稅造成的,那就涉及到了利用虛開的專票偷稅、騙稅,已經就構成了犯罪,稅務機關不光可以追繳欠稅,還可以送交法辦。

總結一下,票實不符的專票,從頭到尾都是非法無效的憑證。首先,買賣虛開專票的行為本身就是違法,其次,你以為你一直交稅了,但只要涉及虛開的專票,你就不可能繳清所涉及稅款,當然一樣是違法。

最後說一句:遠離虛開專票,防止納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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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宇龍會計


買賣增值稅票就是為了不交稅,如果要交稅的,為什麼要買賣呢?

A企業應繳增值稅是100萬,在外面買500萬的票,抵扣增值稅65萬,就只需要交30萬的增值稅了。

對於賣家而言,當月實現收入1000萬,其中有100萬開了發票,剩下的900萬不需要開發票,他將發票500萬元賣給其他需要發票的公司,他直接申報的稅也是按1000萬申報的,並沒有因為開了500萬元的發票就多交增值稅。

更有甚者,向紹興公安局曝光了4800億的虛開發票案,犯罪分子把發票一開後,直接關門跑路走人,稅務局想收稅都找不到人。

所以買來的雙方不一定都交了稅。

買賣發票有風險,稅務合規更重要,保護自己很重要。


老楊會計


公司真實利潤是2億,你合法想抽1億利潤自己買房子交20%個人所得稅,拿到8千萬!我買6%增值稅1億發票抵成本,抵掉1億利潤了,中間再加點費用,到手9千萬以上!

這還沒完,你的利潤不止1億了……因為你買進來的又可以抵扣增值稅稅款!又可以有1千萬上下……

這樣一運作稅務局少收20%-6%+10%=24%的稅款!

接下來是賣家:空頭公司開虛票點雖低,查到玩完!還有二種:1、進項稅額太多的……打個比方,買手機時不用發票的話給贈品、不到1個點,這樣這些發票賣給需要的你!2、免徵或減徵的企業……

所以,增殖稅虛開發票……就是偷稅漏稅!反正查到的罰死你、數額大刑事案件……


新晴辛靜


嚴禁買賣發票,這個通過常識就能判斷,這是違法行為。


撇開常識,我們從法律層面分析一下這種行為為什麼違法。


法律有明文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買賣發票顯然違反了上述規定。這只是違法,情節嚴重的,還會構成犯罪,比如說買賣專票還會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刑法裡寫的明明白白,果然賺錢的事情都在刑法裡寫著。


法律制定是為了維護社會、經濟、民眾的合法利益,為法律所禁止的行為一定是對社會有所危害,那麼買賣增值稅發票危害在哪裡呢?


一是偷漏稅款,給國家稅收秩序帶來危害。這是買賣發票的行為最強動機,也是屢禁不止,讓人鋌而走險的最大原因。有人會像題主一樣說我交稅了啊,其實不然,即使交稅,實際上也是隻交了增值稅,但是我國的稅收不只有增值稅。假設沒有實際業務,對方也沒有給你實際支付,你給對方開出去1000萬增值稅發票,不論專票還是普票,你可能是交了13%的稅,但是對方拿這1000萬進行所得稅稅前列支,所得稅款直接就減少了25%。這不是偷漏稅嗎?另外,能夠買賣發票的一定不會如實交稅的,哪怕是增值稅,他一定會在申報的時候在申報表中其他扣除項,隨意填個數,達到少交或者不交增值稅的目的,否則他冒著這麼大風險開發票也就沒有意義了。


二是擾亂經濟秩序。我國是以票控稅的國家,發票是一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和收取的業務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審計機關、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發票可以說是一種反映經濟活動的一種憑證,前提是根據真實交易開具的發票。國家根據發票開具情況可以分析各行各業的發生動態,為國家制定政策提供一定的依據。隨意開具、買賣發票,那麼國家權威部門拿到的數據就是錯亂的不符合實際的,依據這些數據制定的政策一定是脫離實際貽害無窮的。


所以,不要抱有僥倖心理,不要買賣發票,也不要認為交稅了開發票就沒有問題了,一定是真實業務相符的發票才是合法的發票。


小河說


為什麼買賣增值稅票違法?

增值稅發票是基於真實發生的業務和交易,由銷售方開具給購買方的收款憑證,也是雙方的記賬報稅的憑證,有的不法企業為了能少交稅、不交稅,就會從一些不法分子手中購買增值稅發票,從而在記賬報稅時,掩蓋自己企業的真實收入,從而達到少叫稅甚至是不交稅的目的。造成了國家稅收的損失,所以肯定是違法的。

買來的進項票和銷項票要交稅嗎?

對於買票的企業,買來的票是進項票,進項的票是可以抵扣自己的銷項的,還能增加企業的成本,降低企業的利潤,從而達到少交稅的目的。

對於虛開發票的不法分子,開出去的票就是他的銷項,如果是正常的業務往來,開出去的銷項票肯定是要交稅的,但是不法分子往往會用各種手段不叫稅,甚至是虛開了很多的發票後直接跑路,給國家造成嚴重的損失。

甚至有些不法分子會從一些不法渠道買賣公民的個人信息,用買來的信息註冊公司虛開發票,而自己逍遙法外。

所以買賣發票是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


姜海州


這個問題對於買賣增值稅發票的行為存在著一定的誤區。眾所周知,虛開增值稅發票是一種高風險重處罰的違法行為。虛開增值稅發票的企業,有可能會通過各種手段進行偷逃稅,在很多情況下都會導致國家稅收的損失,也可能引起經濟秩序的混亂。所以,不管是企業還是個人,都應該要遠離虛開的陷阱。

  1. 增值稅的環環相扣原理

增值稅是一個鏈條稅。下游企業銷售貨物產生銷項必須要取得上游企業的發票才能夠進行進項抵扣。對於一般納稅人來說,如果沒有取得相應的發票,那麼不僅會引起增值稅稅負的上升,也會引起所得稅的增加。所以下游企業需要盯著上游企業要發票,來降低自身的稅負。

但是,一些不良商家為了偷逃稅,就想出了種種手段,來”購進“發票,衝減成本,抵減進項,從而達到不交稅或者少交稅的目的。

2. 導致國家稅款流失

很多的虛開發票企業,並不是像想象中的按章交稅,而是有可能虛開之後走逃失聯了。還有一些企業專門在稅收優惠的地區進行註冊,這樣上游企業享受國家的稅收優惠,下游企業卻能夠用以抵扣增值稅和25%的所得稅,這樣從整個鏈條來講,造成國家稅收的損失。

此外,還有一些情況下,有些企業可能通過隱瞞收入來偷逃稅款,這時候就不需要發票,那麼上游企業把發票”賣“給其他的企業,從中進行牟利,而”買“票的企業,則用以抵減增值稅和所得稅,造成國家稅款的損失。

3. 造成經濟秩序的混亂

有些企業因為沒有相關資質,非法承接業務,再從有資質的企業那裡獲取相關的發票。這樣的行為,會造成經濟秩序的混亂。

現在,大數據時代來臨,對於非法購買發票的企業,會造成成本費用結構的不合理,進銷項的不匹配等諸多問題;對於非法開具發票的企業,還會有註冊、發票流向等諸多疑點。稅務機關通過金三系統、爬蟲技術等,很容易發現企業的問題。因此,企業和個人都要遠離虛開,遠離風險。


財會小童


這屬於虛開增值稅發票,又區分普票和專票,前者按張計算,後者按稅計算,嚴重者可以判死刑,現在多判無期徒刑。發票要體現正常的經濟活動,沒有經營行為而發生開票行為,不能真實的體現經濟活動,當然要受法律的制裁。更為嚴重的是,增值稅是中央和地方的共享稅,虛開及買賣增值稅發票,相當於從國庫內拿錢,豈能不被法律嚴懲?!所以,不要以為買賣的是真發票,而且又交了稅,就認為不違法。記住:買賣增值稅發票,逃稅金額在50萬以上,就要被判10年以上、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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