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4 王如僧律師(3)毒品死刑案件中,立功未必免死

作者:王如僧律師,毒品犯罪辯護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2009年1至3月,張某虎夥同李某軍,分別3次,共販賣了2900克甲基苯丙胺給劉某。同年5至6月,分別2次,共販賣了550克甲基苯丙胺給安某浩;分別2次販賣了1230克甲基苯丙胺給王某利;販賣1000克甲基苯丙胺給王某玉。

被抓獲後,張某虎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李某軍、安某浩。對於張某虎的立功表現,一審法院是明確認同的,但是一審法院認為張某虎販賣毒品次數多,販賣數量大,雖然具有立功情節,但不足以從輕處罰,遂判處張某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張某虎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也認為張某虎所犯罪行確實極其嚴重,但二審法院卻為鑑於張正虎協助抓獲同案被告人,構成重大立功,並有坦白情節,對其判處死緩。

第一,當事人具有立功表現的,是“可以”免死,不是“應該”免死。

我國向來嚴厲打擊毒品犯罪,對於一些涉案毒品數量大或者毒品犯罪前科的主犯,往往從重打擊。根據刑法的規定,犯罪分子具有一般立功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具有重大立功的,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刑法條文使用的字眼是“可以”,不是“應該”;既然是“可以”,而不是“應該”,那就意味人民法院也可以不從輕或減輕,甚至免除處罰。對於一些民憤極大,罪行太過嚴重的犯罪分子,有時候,人民法院就不會從輕或減輕處罰,就典型的例子莫過於藥家鑫被判故意殺人罪一案了,藥家鑫是投案自首的,鑑於該案民憤極大,人民法院就沒有從輕處罰,而是判處藥家鑫死刑了。張某虎案也是如此。

第二,是否免死,人民法院通常是以“功是否足以抵罪”、“量刑是否平衡”為標準。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對於具有立功表現的當事人,是否從寬處罰,從寬幅度的大小,人民法院通常的想法就是功是否足以抵罪。在判斷功是否足以抵罪時,主要考慮以下三個因素:當事人罪行嚴重程度、當事人的立功對案件的偵破起到了多大的作用以及難度、被檢舉揭發者所涉罪行的嚴重程度。

對於職業毒梟、毒品慣犯、首要分子之類的人,往往掌握著同案犯、從犯、馬仔的毒品犯罪情況及個人基本情況,被抓獲後,往往協助辦案民警抓獲同案犯或者其他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有時候會從嚴把握這類具有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即從寬處罰會相對較輕,以及從寬幅度的會相對較小。換一句話也就是說,對於毒梟之類的嚴重的毒品犯罪分子,如果其檢舉揭發是從犯、馬仔,或者說只是一般立功表現的,人民法院可能不會從輕處罰。對於毒梟之類的嚴重的毒品犯罪分子,如果檢舉揭發的是一些首要分子或者被檢舉揭發者所涉罪行的嚴重程度與其相當的,人民法院往往會相對更加樂意從輕處罰。當然,相同的道理,如果是從犯、馬仔檢舉揭發的毒梟、首要分子、主犯之類的,那人民法院往往就會從輕或減輕處罰。

其次,如果對毒梟之類的嚴重的毒品犯罪分子從寬處罰之後,會導致全案量刑不平衡的,人民法院可能也不會從寬處罰,所謂的量刑不平衡,通常是指從寬處罰之後,排在後面的同案的犯罪情節沒有立功表現者那麼嚴重的犯罪分子領刑幅度明顯不合理的,為了保持量刑平衡,那麼人民法院也有可能不會從寬處罰。

第三,為了達到保命之目的,在二審階段,除了向二審法院強調當事人的立功表現之外,還要充分挖掘當事人的其他法定或酌定的從寬處罰情節。

譬如當事人屬於初犯;當事人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當事人具有坦白情節;涉案毒品被辦案民警當場扣押了,沒有進一步流入社會;涉案毒品含量低,質量差;辦案民警當場扣押了毒品後,當事人又帶領辦案民警到指定地點扣押另一部分毒品;雖然當事人屬於主犯,但其在案中的地位與作用,小於另外一個同案犯;雖然當事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基本事實清楚,但是部分與量刑相關的細節還沒有查清,或者已經無法查清了;還有同案犯在逃,在量刑時可以考慮留有餘地,等等。

雖然,我們國家嚴厲打擊毒品犯罪,但我們國家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嚴格控制、慎重適用死刑”,什麼叫“嚴格控制、慎重適用死刑”呢,通俗的說法就是可殺可不殺的,一律不殺。在二審的時候,以當事人的立功情節為核心,充分挖掘當事人的其他從寬處罰情節,以打動二審法官,讓其產生惻隱之心。

事實上,允許的情況下,二審辯護律師甚至可以爭取創造一些從寬情節,譬如一審時候,當事人不認罪的,可以考慮建議當事人認罪;部分涉案毒品已經銷售出去的,可以建議當事人或其家屬,上繳部分或全部違法所得;有些事實不清的,可以申請二審法官重新鑑定或退回補充偵查之類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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