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2 “翹班”途中遇車禍 能不能認定工傷

有讀者問:

  半年前,我在上班期間突然接到母親電話,說其肚痛難忍,我擔心被扣除出勤獎,加之距離下班僅一個小時,便沒有向領導請假,也沒有告訴同事,就匆匆駕駛摩托車下班回家,準備送母親去醫院治療。不料途中因與一輛麵包車發生碰撞,導致我受傷後不僅花去7萬餘元醫療費用,還落下九級傷殘。交警部門認定對方司機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我負次要責任。社會保障部門對我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我提起了訴訟,可法院也於近日駁回了我的工傷認定請求。請問:我“翹班”回家的確事出有因,傷害確實發生在下班途中,且對方司機負主要責任,怎麼就不構成工傷?

  讀者 劉豔菊

  律師解答:

  你的確不構成工傷。

  你的傷害並非發生在工傷意義上的“上下班途中”。《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六)項所規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裡包括三個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的構成要件,即“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事故傷害”,你雖然具備“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傷害”的要素,但卻並非屬於“上下班途中”。

  就上下班途中的界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工傷保險有關規定處理意見的函》中已作出明確限定,即“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時間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也指出,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從中可以看出,都有一個“合理時間”的共同要求。判斷是否合理的關鍵之一,在於是否屬於正常上下班。而你離開工作崗位時,距離下班還有一個小時,且沒有向領導請假,甚至沒有告訴同事,純屬“翹班”離崗,目的是送母親去醫院治療,而非為了公司的利益,明顯不在正常下班之列。顏東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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