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張明楷:關於法考與法律碩士漫談

在任何國家,通過司法考試的人員,都要經過二年半左右的司法研修並經考試合格後再進入法官、檢察官、律師隊伍。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有專門的司法研修所,主要任務是對通過司法考試的人員進行上崗前的培訓。

在我國現階段,由於司法考試的出題、改卷、參考人員多等諸多一時不可能改變的原因,通過司法考試的人員,大多仍不具有直接順利從事審判、檢察、律師職業的能力 有的非法律專業的人,背三個月的司法考試指導書就通過了司法考試;有的法學博士幾年也難以通過司法考試 。

因此,不經過司法研修就可以進入法官、檢察官、律師隊伍的現狀,並不理想。

但是,由於師資、財力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國不可能建立龐大的司法研修所,現有的國家法官學院、國家檢察官學院不可能同時承擔幾萬人的培訓任務;如果由各省的法官學院、法官培訓中心等承擔司法培訓任務,必然降低培訓質量,不利於迅速提高司法人員與律師的整體素質。

而由現在具有法律碩士培養資格的法律院校共同擔任此項任務,則比較理想。

即,將現階段具有法律碩士培養資格的法律院校

以後也可以增加 的法律碩士教學工作,轉變為司法研修性質的培訓工作,時間仍為二年半左右,其中有半年左右的時間在司法機關實習;使通過司法研修考試的人員,獲得法律碩士學位。

這便可以克服上述通過司法考試的人員應當經過司法研修,而國家又沒有 也不可能有 龐大的司法研修所這一矛盾。

由於現階段國家的財力有限,讓具有法律碩士培養資格的法律院校無償承擔司法研修性質的培訓工作也不合適,故目前可以仍然採取由考生繳納法律碩士 司法研修 的培養費用的辦法。

如果通過了司法考試的人員經濟困難,不能繳納培養費用,也可以不攻讀法律碩士,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擔任書記員,或者在律師事務所擔任律師助理等職。

本建議可能遭受的異議是:

開展法律碩士教育,主要是為了讓非法律專業的本科畢業生學習法律,從而培養複合型人才。

其實,這是一個很大的誤解,也可以說是很陳舊的觀念。

在推行依法治國的時代,隨著各種證據規則的健全、專家證人制度的設立等,法官、檢察官、律師不必是所謂複合型人才。

例如,一位學醫的本科生畢業後攻讀現在的法律碩士,即使通過了司法考試成為檢察官,也不可能、更不應當由他來作法醫鑑定。

這樣的檢察官反而可能以自己懂醫為名,擅自推翻法醫的鑑定。

這是法治原則與正當程序所不能允許的。

況且,人們現在認為法官、檢察官總體素質低,也並不是因為法官、檢察官缺乏法律外的知識,而是因為法官、檢察官缺乏法律思維與法律適用能力。

本建議可能遭受的另一異議是:

現階段急需大量法官、檢察官,如果進一步提高擔任法官、檢察官的條件,不能滿足現實需要。

其實,目前的法律碩士、法學碩士等培養辦法也不能滿足現實需要。

因為大量的法律碩士、法學碩士由於各種原因,根本沒有甚至不願意從事審判、檢察、律師工作。

相反,按照筆者的建議,可能會有更多的人能夠從事審判、檢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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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來源於「法制日報」2005年10月12日,原標題「司法考試 別浪費了法學教育資源」,作者張明楷

張明楷 1959年生,湖北仙桃人。現為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人權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警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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