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6 離婚時惡意負債有哪些?如何應對離婚時惡意負債?

夫妻離婚避不可免地要分割共同財產。分割財產時,每一方都期望獲得最大的利益。很多人就會劍走偏鋒,通過惡意負債來使對方償還從而獲得利益。那麼,離婚時惡意負債有哪些?如何應對離婚時惡意負債?

網友諮詢:夫妻共同債務的訴訟時效問題

甲是債權人,乙是債務人,丙原是乙妻子。乙在結婚期間向甲借款,後因經濟原因不能還款,而後乙丙因矛盾離婚。在乙丙離婚後,甲僅向法院起訴乙,要求乙償還借款。3年後甲另行向法院起訴丙,要求丙償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甲起訴丙是否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離婚時惡意負債有哪些?如何應對離婚時惡意負債?

北京市盈科(石家莊)律師事務所楊榮豔律師解答:

沒有超過訴訟時效。甲只要向其中一個共同債務人起訴不超過時效就沒有超過。

一、離婚時惡意負債有哪些

楊榮豔律師解析:

惡意負債是指為獲取不正當的利益,而通過惡意製造虛假債務的手段使自身負債,從而獲益。離婚前惡意負債的情形一般有:

1、製作虛假的欠條;

2、虛報開支;

3、利用關聯企業負債;

4、在法院打虛假債務官司等。

二、如何應對離婚時惡意負債

楊榮豔律師解析:

1、對於低價出售夫妻共同財產和利用關聯企業惡意負債的:可以主張其行為無效,因為其顯失公平和侵犯了夫妻一方的利益或公司利益或其他股東利益。

2、對於製作欠條虛假債務的:需與債權人對質,詢問借款事宜的具體細節問題,審查債務形成時間、舉債必要性,債款的用途及與之相印證的文件。如對債務真實性存疑,必要時可申請做筆跡鑑定 (著重查明舉債時夫妻雙方是否同時在場作明確表示、是否有第三人在場、此前是否向夫妻二人主張債權、債權人為何在夫妻二人離婚之際方才主張債權等)。

離婚時惡意負債有哪些?如何應對離婚時惡意負債?

3、對於虛報開支的:審查開支憑證,審查真實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必要時向有關單位調查瞭解。

三、如何認定夫妻在分居時的負債

楊榮豔律師解析:

分居現象在我國的婚姻生活中是一個較常存在的問題,分居可因一方的單方意思所發生,也可因雙方的合意而形成。分居是夫妻生活狀態或生活方式的變化,而不是夫妻婚姻關係的性質發生變化。即使分居滿兩年,也只是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理由來得到法院的認可,我國並沒有建立嚴格意義上的夫妻分居制度。分居期間的財產是否為夫妻的個人財產,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是否為個人債務,在我國並沒有得到法律的明確認可。

實踐中,應就分居的實際情況來區別對待。對於夫妻感情良好或夫妻感情並沒有完全破裂而是因為工作、醫療、子女就學、培訓等客觀事由引起的夫妻兩地分居,在分居期間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居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生活、學習、醫療、培訓等原因所發生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對於夫妻因感情惡化或感情已經完全破裂而分居的,在分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個人財產,所負債務為夫妻個人債務。

離婚時惡意負債有哪些?如何應對離婚時惡意負債?

楊榮豔律師補充:

因為在此情況下的夫妻分居,主觀上夫妻間已經喪失了共同生活的願望,客觀上已經結束了共同生活的狀態,從而失去了建立夫妻共同財產的基礎和條件,夫妻雙方的經濟關係已經中斷,夫妻一方的財產收入已不以雙方相互依存為前提,所得財產事實上已經處於分離狀態,形成了兩個獨立的經濟生活主體,雖然雙方仍是夫妻關係,但這只是是身份關係而已,而且雙方也彼此喪失了家事代理的基礎和必要。因此,此種情形下的夫妻一方債務屬於夫妻個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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