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8 “事實婚姻”,你真的瞭解嗎?

常常會遇到當事人在闡述案情時說:“雖然當時還沒有領取結婚證,但買那個房子時,我們已經是事實婚姻了,房子應當屬於我們夫妻的共同財產。”但問題並不那麼簡單,相對一部分人對事實婚姻背後的法律問題並不太清楚。

我國婚姻實行的是登記制,依據《婚姻法》,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才能成為合法夫妻。而事實婚姻是指: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雙方以夫妻名義公開共同生活,並具有長期共同生活目的的情形。

1、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

為何認定事實婚姻很重要?因為事實婚姻具有婚姻的效力,和合法登記結婚一樣受到法律的保護,擁有配偶權、繼承權、在夫妻財產上也可以依據《婚姻法》處理。

2、事實婚姻的認定

既然事實婚姻的認定那麼重要,目前司法中是如何認定的呢?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的規定,1994年2月1日是事實婚姻認定的時間分界點:

(1)1994年2月1日前,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認定為事實婚姻;

(2)1994年2月1日之後,認定為同居關係。

一言以蔽之:1994年2月1日之後,不存在“事實婚姻”。

3、如何救濟?

如果確實因為種種原因、也不瞭解法律規定,使得未及時辦理結婚登記,既然沒辦法再認定為事實婚姻,那麼該怎麼補救呢?《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四條還是留下了一個救濟的途徑:“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係的效力從雙方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即:“補辦結婚登記”,將婚姻效力起始點合法提前。

舉個例子:A(男,22歲)和B(女,17歲)1992年開始同居生活,1993年A繼承了父親3萬元遺產,2000年B繼承了爺爺的7萬元遺產。2006年B起訴離婚,在法院告知下,雙方補辦結婚登記。現在問題是,這兩筆遺產是否應當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中進行分割?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是根據A和B婚姻關係從何時開始起算而進行判定的。

最高法的司法觀點認為,A繼承的3萬元是個人財產,B繼承的7萬元是共同財產。理由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限,在雙方補辦結婚登記後,從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時開始。A繼承3萬遺產時,B還不到法定結婚年齡,不滿足結婚實質要件,所以該3萬元屬於A的個人財產。B繼承7萬遺產時,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則雙方屬於合法婚姻關係,該7萬遺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救濟途徑存在的問題

“補辦結婚登記”雖然是1994年2月1日之後,希望確認婚姻效力起始點的一種補救措施,但如果仔細檢索下案例,我們會發現:法院對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四條,請求確認婚姻效力起算點追溯到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結婚實質要件的訴請,支持和不支持的判例都很多。為什麼會這樣呢?

這是因為對“補辦”二字的理解不同。大部分人會覺得去民政局正常領取結婚證就完成了“補辦”,其理解的重點在“辦”字,而忽略了補辦結婚證是不同於正常領取結婚證的。補辦的結婚證會有“補辦”的字樣,且結婚日期是向前追溯的。

所以,簡單的說,在如今已無事實婚姻的情況下,可以採取兩種方式保護自身權益:一是“補辦結婚登記”,將婚姻效力提前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之日;二是正常辦理結婚登記,再通過簽署婚內財產協議等其他方式,確認雙方權利。


“事實婚姻”,你真的瞭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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