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5 「建設工程」外牆粉刷約定按設計建築面積是否包括窗戶洞口面積?

【建設工程】外牆粉刷約定“按設計建築面積計算”是否包括窗戶洞口面積?


「建設工程」外牆粉刷約定按設計建築面積是否包括窗戶洞口面積?


裁判要旨

合同雙方對約定工程結算“按設計建築面積計算”發生爭議時,應當結合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條款的體系、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案例541.江蘇省鹽城市中人民法院(2013)鹽民終字第0893號“劉朝德與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鹽城東方投資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011年11月30日,劉朝德(乙方)與湖南第六工程公司的標廠物流9—12#廠房項目部(甲方)簽訂《(抹灰)分項承包協議書》一份。合同主要內容為:甲方將其承建的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標準廠房物流項目9#—12#廠房的外牆抹灰分項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發包給乙方。承包範圍:所有外牆、梁、柱的粉刷,其中包括屋面女兒牆、壓頂、局部層等,同時外牆粉刷包括蒙網格布、梁與牆之間鋼絲網片,……甲方提供砂漿攪拌機,其他一切輔助材料及小型工具自行安排,……。工程量計算方式:按設計建築面積計算(其中包括門窗洞口、四周小側面,做護角粉邊等),11元/平方米。付款方式:每粉刷一棟廠房大牆面,付此廠房總價的60%,9#—12#廠房大牆面全部粉刷結束後,付總價的80%,年底付完工作量的90%,剩餘工程款在工程竣工驗收後一個月內結清。2012年4月27日,甲、乙雙方就標準廠房物流項目9#—12#廠房又簽訂了一份《協議書》,對施工期限及工程款支付進度等作了進一步明確。協議簽訂後,劉朝德按照合同約定向湖南第六工程公司的標廠物流9#—12#廠房項目部交付了外牆粉刷工程,湖南第六工程公司的標廠物流9#—12#廠房項目部已先後向劉朝德支付了40萬元工程款。後劉朝德以雙方約定工程結算“按設計建築面積計算”,9#—12#廠房的圖紙設計建築面積為68520㎡,湖南第六工程公司應付工程款753720元,尚欠工程款353720元為由,向湖南第六工程公司主張支付工程款,湖南第六工程公司則以劉朝德對結算條款理解錯誤、應當按抹灰分項的外牆面積作為結算面積為由予以拒絕,劉朝德遂訴至一審法院。

一審案件審理過程中,根據湖南第六工程公司的申請,一審法院就外牆粉刷人工費結算相關問題向江蘇仁禾中衡工程諮詢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仁禾中衡公司)進行了諮詢。仁禾中衡公司諮詢函載明:1、9#—12#廠房的設計建築面積68520㎡,外牆實際粉刷面積21723㎡(投標書工程量),鋁合金窗面積9110.52㎡(投標書工程量),9#—10#廠房外牆抹灰的投標單價(含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管理費和利潤)為16.49元/㎡,11#—12#廠房外牆抹灰的投標單價(含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管理費和利潤)為17.89元/㎡。2、人工費如按設計建築面積計算:11元/㎡×68520㎡=753720元;如按外牆實際粉刷面積計算:11元/㎡×21723㎡=238953元;如按外牆粉刷面積(不扣除門窗洞口)計算:11元/㎡×(21723+9110.52)㎡=339168.72元;按投標口徑計算外牆粉刷的價款為16.49元/㎡×11135.1㎡+17.89元/㎡×10587.9㎡=373035.33元。3、如按設計建築面積計算的結算/外牆實際粉刷面積=753720元/21723㎡=34.70元/㎡(僅指人工費)比實際投標綜合單價(含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管理費和利潤)高出一倍多,與現行建築市場的承包價格顯然不符,明顯不合理(特殊情況除外);目前,市場慣例外牆粉刷是按外牆粉刷面積(不扣除門窗洞口面積,四周側邊也不增加)的方式結算清包工工資;結合目前大多數工程的結算情況可以得出,外牆粉刷的人工定額水平較高,施工單位一般要貼補人工工資(從上面的計算分析可以看出);就合同訂立的價格11元/㎡,按照外牆粉刷面積(不扣除門窗洞口)計算,與目前市場承包的方式及結算價款基本相吻合,基本符合建築市場規律。


「建設工程」外牆粉刷約定按設計建築面積是否包括窗戶洞口面積?


一審法院認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標廠物流項目9#—12#標準廠房項目部系未經工商部門登記、無獨立法人財產的分支機構,不具備獨立民事主體資質,其與劉朝德簽訂的《(抹灰)分項承包協議書》及其補充協議書的相關權利義務應當由湖南第六工程公司享有和承受。現雙方就人工費計算方式當中的“按設計建築面積計算”的理解發生爭議,對該條款的解釋應當結合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條款的體系、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一)“人工費計算方式:按設計建築面積計算,11元/㎡”實質系對抹灰分項工程款計算方法的約定。雙方簽訂的承包協議書的名稱及承包內容明確載明,劉朝德從湖南第六工程公司分包的系標廠物流項目9#—12#廠房的外牆抹灰分項工程,且用加括號的“其中包括門窗洞口,四周小側面,做護角粉邊等”對“按設計建築面積計算”進行限制說明,則雙方約定的“按設計結算面積計算”是指“抹灰分項所涉的標廠物流項目9#—12#廠房的外牆設計建築面積(不扣除門窗洞口面積)”,而非劉朝德訴稱的“標廠物流項目9#—12#廠房的圖紙設計建築面積”。其理由為:設計建築面積是指該建築物的各樓層建築面積之和,如雙方約定的“按設計建築面積計算”是指“標廠物流項目9#—12#廠房的圖紙設計建築面積”,則無須在“按設計建築面積計算”後用括號加註“其中包括門窗洞口,四周小側面,做護角粉邊等”進行限制說明。

(二)結合當前建築外牆抹灰的交易習慣來看,均是按外牆粉刷面積(不扣除門窗洞口面積,四周側邊也不增加)直接乘以約定單價結算清包工工資,這也與雙方約定“按設計建築面積計算”後的“其中包括門窗洞口,四周小側面,做護角粉邊等”限制條款相吻合。外牆抹灰工程系施工人提供勞務完成外牆砂漿粉刷的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其實質特徵是承攬合同,一般均以完成的工作成果為結算依據。雖經法院釋明,劉朝德拒絕對其訴稱的“根據外牆抹灰的行業交易習慣,不按粉刷涉及的外牆面積,而按建築物的設計建築面積進行結算”當中的“行業交易習慣”承擔舉證責任,故對其該點訴稱意見,法院不予採信。

(三)結合價格因素來看,劉朝德在庭審中陳述,2012年瓦工日工資160元—170元,每個瓦工每天可粉刷外牆20㎡左右,即劉朝德的外牆抹灰人工費成本在每平方米9元左右,雙方約定的清包工人工費標準為11元/㎡;湖南第六工程公司9#—10#廠房外牆抹灰的投標單價為16.49元/㎡,11#—12#廠房的投標單價為17.89元/㎡,如“按設計建築面積計算”確如劉朝德訴稱是指“標廠物流項目9#—12#廠房的圖紙設計建築面積”,則外牆抹灰僅人工費就高達753720元/21723㎡=34.70元/㎡,比湖南第六工程公司的投標單價高出一倍有餘,而劉朝德則可獲取近三倍的利潤,顯然不合理。承前所述“按設計建築面積計算”應當是指“抹灰分項所涉的標廠物流項目9#—12#廠房的外牆設計建築面積(不扣除門窗洞口面積)”,湖南第六工程公司應向劉朝德支付人工費11元/㎡×(21723+9110.52)㎡=339168.72元,則相當於外牆抹灰人工費15.61元/㎡,此價格水平與當前外牆抹灰人工工資水平較高,施工單位對該分項都要貼補人工工資的實際情況基本相符,亦與當前交易習慣按外牆粉刷面積(不扣除門窗洞口面積,四周側邊也不增加)結算清包工工資基本相吻合。

綜上,劉朝德提出的“雙方約定按設計建築面積計算是指標廠物流項目9#—12#廠房的圖紙設計建築面積,湖南第六工程公司應付工程款753720元,已付40萬元,尚欠工程款353720元,東方投資公司應在差付工程款範圍內承擔償還責任”的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依法不能支持。據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劉朝德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劉朝德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審法院通過“人工費計算方式”、“建築外牆抹灰交易習慣”、“結合價格因素”等三方面理解合同結算條款是錯誤的,另一審以仁禾中衡公司諮詢函作為定案依據,無法律依據。請求二審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被上訴人湖南第六工程公司向上訴人支付工程款353720元,被上訴人東方投資公司在欠付的工程款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或將案件發回重審。

被上訴人湖南第六工程公司答辯稱:一、劉朝德對協議約定的結算條款理解錯誤,雙方約定的是按外牆設計建築面積乘以約定單價結算,對門窗洞口的面積不作扣除,對四周小側面、做護角粉邊等也不另行增加;二、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是勞務承包合同,應以實際完成的工作成果為依據結算;三、被上訴人不差欠劉朝德的工程款,依據雙方約定,被上訴人應向劉朝德支付339168.72元工程款,實際已經支付400000元。對超付的部分,被上訴人保留另行訴訟的權利。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認為,合同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對合同相關條款產生爭議的,應根據訂立合同的性質、背景、行業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等方面進行解釋。本案中,劉朝德與湖南第六工程公司之間因工程量的結算方式產生異議,因雙方當事人對約定條款無法達成補充協議,一審法院結合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條款的體系、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進行理解並無不當,且仁禾中衡公司向一審法院出具的諮詢函中已明確載明當事人之間關於外牆粉刷面積(不扣除門窗洞口)定價11元∕㎡與目前市場承包的方式及結算價款基本吻合,基本符合市場規律,還說明市場慣例外牆粉刷面積清包工工資結算方式是按外牆粉刷面積計算(不扣除門窗洞口面積,四周側邊也不增加),該諮詢函經上訴人劉朝德質證,其對該諮詢函無異議,系對該函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的認可,原審法院對該函件作為處理本案的依據是正確的。現劉朝德又對該函件的合法性提出異議,違反民事自認規則,二審中,本院對仁禾中衡公司相關負責人進行了調查,諮詢單位再次對該諮詢函內容予以確認,並說明工程外牆粉刷單價與劉朝德與湖南第六工程公司之間約定的單價相當,外牆粉刷按建築面積計算不符行業習慣。故上訴人關於按建築面積計算外牆粉刷實際面積的上訴理由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採信。一審法院以外牆建築面積計算工程價款,事實清楚,理由充分,原審判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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